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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离奇自燃引发的官司
 
◎法援
  轿车离奇自燃
  谁是真正元凶
  拥有一辆家庭轿车,可能是很多人的向往。但对于河南省正阳县某单位职工陈建宇来说,2014年6月6日却成为他最难忘的一天。当天下午14时11分左右,正在单位宿舍楼上午休的他,突然听到楼下传来轿车尖锐的警报声。
  “当时我就想,不会是车子遭贼了吧?”当陈建宇从窗口探出头去,他被眼前所看到的惊呆了!自己两个小时前停在单位后院的轿车,突然燃烧起来了!
  见此情景,陈建宇跌跌撞撞跑到楼下,可火势已经无法控制。后经消防队官兵全力扑救,大火虽然被扑灭,但车辆的一些重要部位被烧得面目全非,车辆已经接近报废!
  这辆东风日产骐达型轿车,是陈建宇于2013年9月2日在驻马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显示价格为12万元,车辆的质保期为3年或10万公里。陈建宇购车后,缴纳了车辆购置附加费10256元、购买交强险950元、对该车安装电子狗及行车记录仪等装饰花费7290元。这样算下来,陈建宇一共花了将近14万元。紧接着,陈建宇及时到自己居住地的车管所办理了车辆挂牌手续。
  这辆轿车自燃时,行驶里程为8000公里多一点。这也意味着,车辆尚在质保期内。据陈建宇讲,车子刚在驻马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做了第二次保养,未经过任何改装。
  花了10多万元,才开了不到1年的车,却在停放时起火报废。对于其中的原因,陈建宇当然想弄个明白。车辆自燃当天,陈建宇就打电话给自己买车、保养的驻马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详细汇报了车燃情况。可这家公司派人来查看过现场后,当场认为“车辆自燃,非质量原因引起”。
  对于汽车销售公司的说法,陈建宇无法接受。就车辆自燃的原因,驻马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主张让生产厂家决断,可陈建宇不同意,双方最终决定请相关部门调查。2014年7月3日,正阳县公安消防大队经过调查后,作出正公消火认字(2014)第0001火灾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对涉案车辆起火原因认定如下:“陈建宇车辆起火部位位于车辆引擎盖内,可排除放火、遗留火种、用火不慎、雷击、玩火、吸烟等因素引起火灾,不排除汽车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
  紧接着的2014年7月9日,涉案车辆的生产厂家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作出了关于调查车辆火灾的分析说明,并送达给陈建宇。该说明书主要内容为:1,火灾事故与车辆本身质量无关;2,外部因素是引发车辆火灾的具体原因。但是,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同时又声明,本说明只代表公司的单方意见,如用户对此说明存在任何疑义,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对于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的说法,陈建宇无法接受。在他看来,如果真如车辆生产厂家所说,车辆自燃造成的损失,就得由他一个人承担了。“一句非质量问题,就把责任推干净了,这咋行?”陈建宇说。
  然而,正是这样两份不同的消防认定报告和厂家分析说明,引发了车主陈建宇和驻马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争论。当陈建宇拿着消防大队的火灾认定报告,找到驻马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理论时,该公司拒绝与他沟通,并一再声称“火灾事故与车辆本身质量无关,我公司不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难以统一意见
  双方对簿公堂
  眼看通过协商渠道难以挽回经济损失,欲哭无泪的陈建宇特意找到了当地一位知名律师请教。这名律师解释说:“自燃到底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主要看谁能出示有力证据。既然消防的认定报告,已经排除了主观原因。那么,一旦走上法庭,车主胜算的可能性很大。而对汽车经销商来说,想要重新占据主动,除非提出新的证据,比如拿出更权威的认定报告。”
  听到这里,陈建宇顿感有了一丝希望。于是,2014年8月,陈建宇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驻马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及其设在正阳县的分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公断。
  “本次车辆燃烧事件,完全是原告私自改装行车记录仪等电子设备引起,绝非车辆自身质量造成。”法庭上,针对原告陈建宇的诉请,被告驻马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绝地反击。
  “我加装的电子狗及行车记录仪都是正品,并且通过正规车配门市购买,恰到好处安装在车内预定位置,不会危及车辆安全,肯定是这辆车质量有问题,这才会出现自燃,消防部门的认定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一切,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的轿车损失。”陈建宇则步步紧逼。
  紧接着,陈建宇又向法庭递交申请,请求对涉案车辆损失价值进行评估。后经驻马店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车在本次事故损失的价值为11.9万元。
  那么,究竟自燃车辆到底是质量问题?或是改装电子设备所致?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最终于2014年12月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驻马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原告陈建宇购买被告驻马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车辆后,发生自燃,被告驻马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提供出相关证据证明其具有法定免责事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故原告陈建宇要求被告驻马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而原告陈建宇在购买车辆后,未注意车辆的安全管理,对涉案车辆进行改装(加装电子设备),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涉案车辆购买时的价值、已经使用的年限、评估的损失价值、车辆起火的原因等实际情况,酌定被告驻马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70%责任,原告陈建宇自行承担30%为宜。另外,对被告驻马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提出的“改装造成自燃”的辩解意见,因缺乏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双方都有过错
  判决均应担责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驻马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当即表示不服,上诉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产品责任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据此,该院于2015年12月对本案作出了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因产品责任发生纠纷,双方对陈建宇所有的东风日产骐达型轿车发生自燃事故的事实均无异议,应予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驻马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应否承担该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该车辆发生自燃事故后,正阳县公安消防大队进行了调查,并依职权作出正公消火认字(2014)第0001火灾事故认定,排除放火、遗留火种、用火不慎、雷击、玩火、吸烟等因素引起火灾,不排除汽车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
  汽车电气线路是车辆的重要组成部件,且涉案车辆在质保期限内,其自身出现故障,应视为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驻马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车辆自燃系人为因素所致的事实。双方因该车辆的损害赔偿发生纠纷,一审法院确认为产品责任纠纷,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予以维持。
  针对本案,主审法官进一步解释说,在汽车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会向每一位顾客发放安全手册,手册明确规定不能私自改装线路。如果车主私自安装了电子狗等设备,改装了线路,可能会引起车辆自燃,但需要有关部门做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显示自燃和电子狗有关,车主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车辆在质保期内发生了自燃,按照常理,汽车销售商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向买主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车主私自安装电子狗等设备,改装线路就牵涉责任划分,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可根据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自燃的原因,再根据鉴定结果来划分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车主私自改装线路,且改装不合理易发生短路引发自燃。在这种情况下,汽车销售公司不会对自燃承担责任。但如果存在以下两种情况,汽车销售商则需要对自燃承担责任:一、改装线路是由汽车销售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的,由于改装线路不合理引发自燃,该公司就要负全部责任。二、虽然车主私自改装线路,但是经过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自燃不是由于线路改装引起的(漏油也会引发自燃),而且汽车在质保期内,汽车销售公司也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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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责编: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