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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无罪被羁押等情况国家怎么赔
 
◎王 茜
  无罪被羁押、无罪逮捕、违法扣押、违法刑事拘留……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多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羁押3225天
  获赔80多万元
  【案情摘要】胡电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四次判处胡电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均被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1年7月19日监视居住期满后,胡电杰未再被采取强制措施,实际被羁押3225天。
  【处理结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5年11月16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撤销濮阳中院决定书,按照2014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19.72元)赔偿胡电杰被羁押3225天的赔偿金70.8597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以公告形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纠正,为遭遇程序梗阻不能获得国家赔偿的公民提供了有效的程序救济和权利保障,与《司法解释》关于认定“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规定一致,体现了国家赔偿法救济权利、保障人权、规范公权的立法精神。
  黄兴案
  有罪罚无罪赔
  【案情摘要】1998年3月2日,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黄兴等人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福州中院认定黄兴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经审查后提起再审。2015年5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黄兴不构成绑架罪。黄兴于当日被释放。其后,黄兴以再审无罪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自1996年6月2日被羁押至2015年5月29日获释,黄兴共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6936天。扣除其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的三年刑期后,其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天数为5841天。
  【处理结果】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支付黄兴人身自由赔偿金1283384.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80000元,共计1863384.52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黄兴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典型意义】这一规定应理解为是针对具体个罪而言的,黄兴绑架罪被撤销,应当认定为属于再审改判无罪。因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黄兴对超期监禁部分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羁押34天
  法院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
  【案情摘要】2006年4月27日,安徽省安庆机床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程锡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决定逮捕,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7月31日,大观区人民法院认定程锡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程锡华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2011年7月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程锡华无罪。
  【处理结果】程锡华以无罪被羁押34天为由,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2015年9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国家赔偿决定;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支付程锡华人身自由赔偿金7470.48元;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程锡华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典型意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纠正原不当的赔偿决定,维护了赔偿请求人程锡华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摘自2016.01.08《新华每日电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