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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贩出售罂粟壳欲当火锅调料获刑8年半
 
◎王晓飞
  杨某将罂粟种子和罂粟壳卖给做调料生意的刘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及非法买卖、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杨某被昌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目前,杨某已提起上诉。
  据检方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杨某在成都市多次通过物流邮寄的方式,向在回龙观城北市场经营调料的刘某(另案起诉)贩卖罂粟种子共计1000余千克、罂粟壳14.531千克。2015年1月8日,杨某通过物流公司收购罂粟壳46.694千克,用于贩卖。同时通过物流发货给山东省龙口市的石某,贩卖罂粟壳23.605千克。发货后的杨某在成都某物流公司门口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现场起获7箱罂粟壳,4张发货单。
  庭审中,杨某的辩护人认为,贩卖罂粟壳大部分没有流向市场,且杨某卖罂粟壳用于火锅调料,一般对人体不会造成实际危害,计算罂粟壳重量时应将罂粟籽的重量减去,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此外,根据检方出示的相关证据显示,在北京回龙观城北市场经营调料品批发生意的刘某在从杨某处购入罂粟壳和罂粟种子后,一直存放在自己租借的仓库中,没有向外出售。
  昌平法院认为,杨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且对食品安全和社会公众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对杨某辩护人关于罂粟壳对人体危害性不大,其主观恶性不深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杨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计算罂粟壳重量时应将罂粟籽的重量减去,本案的罂粟壳和罂粟种子未流入市场,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7000元。杨某犯非法买卖、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9000元。
  (摘自2016.01.07《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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