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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消费环境,让消费者作主
 
◎本刊评论员
  又逢一年“3·15”。在这个消费者权益倍受关注的日子里,以“新消费,我作主”为年主题的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在全国各地纷纷展开。树立“消费者优先”的理念,营造让消费者能做主、愿消费的良好环境是年主题的重要内涵。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发挥消费对增长的基础作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是优化消费环境、保护消费热情、激发消费潜力、持续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作用的基础保障。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还存在着许多现实困境。优化消费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基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基本法,为消费者权益提供全面的保护、协调和补充。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消费结构的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网络购物、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强制召回,消协可以进行公益诉讼等新内容,拓宽了对消费者的保护范围。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自1995年颁布至今,也进行了多次修订。为适应发展的需要,条例将进一步修订,目前草案正在完善中。但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仅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地方条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跨领域的法律体系的配合,如住房、金融、保险领域中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规的完善和执行,还需要标准制定、市场准入、检验检疫等机制的健全。只有各项法律法规齐头并进,充分发挥效用,才能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拓宽消费维权渠道。目前,消费维权途径主要有调解、仲裁、申诉、起诉等。但是,当发生诸如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时,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维权提供了新渠道,首次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后,不公平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虚假广告宣传等受侵害对象众多的案件,都可以由消协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这有助于降低维权成本,扩大消费维权效果,从而改变消费者在维权中的弱势地位。
  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协是消费者组织的中坚力量,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供咨询宣传、处理投诉、社会监督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在新消费不断涌现的情况下,消协组织要积极创新职能作用,解决热点问题。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在公益诉讼、对侵害众多消费者的经营者进行约谈、加快京津冀消费维权一体化建设进程等方面作出了新尝试。
  倡导新消费和绿色消费。随着电子商务、金融、文化、旅游业的发展,传统消费向个性化、多样化模式转变。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资源浪费型、非理性的消费习惯也将被大众抛弃。引导大众的消费行为,在全社会养成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做有权利意识的新消费者,不崇洋,不崇贵,不攀高,不从众,是大势所趋。
  “诚信、公平、法治”是消费者最热切的期盼,在消费环境日趋向好的情况下,我们相信,消费者能够自主消费、愿消费、敢消费的局面会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