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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职奋发作为 推进法治秦皇岛建设
 
◎张玉华
  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着眼于“十三五”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的要求。秦皇岛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认识所肩负的历史使命,把工作重心凝聚到更好地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五中全会精神上来,在推进法治秦皇岛建设中奋发作为。
  一、充分行使人大职权,努力保障法治秦皇岛建设
  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依法履行职权,充分发挥自身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
  (一)推进科学立法,发挥法律保障作用。立法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形成的条件下,地方立法主要应在地方特色上下功夫,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和充实法律体系。地方立法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把立法决策与地方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增强立法的针对性、民主性、科学性,使立法更能体现客观规律,反映人民意志。特别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的要求,抓紧秦皇岛市已被河北省人大赋予地方立法权后的职能落实及立法启动工作,积极征集立法建议,搞好立法听证,努力在较短时间内,在城市规划建设、城乡统筹发展、海域治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秦皇岛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二)依法行使监督权力,保证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一是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人大制定和通过的法律只有得到贯彻执行,依法治国要求才能落到实处。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加强对“一府两院”贯彻宪法和法律情况的检查监督,切实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司法不公的现象,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二是加强对行政和司法工作的监督。认真落实《监督法》,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特别加强对执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的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促进政务公开和司法公开,推动建设法治政府,提高司法公信力。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切实加强人大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尤其是对公民权利、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加强对“一府两院”事关法规制度建设的监督指导,增强“一府两院”的法制职能,以“一府两院”工作的法制化,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三)依法决定“法治大事”,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对事关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内容。首先,着眼于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促进全民守法,加强对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作出决定决议。发挥人大的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不仅对辖区内法制宣传教育适时作出决议决定,更主动组织参与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监督各单位、各部门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责履行和任务落实情况,推动“七五”全民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其次,着眼于解决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行政、司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对法治建设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立足实际情况,总结一般规律,适时作出决定决议,提出解决思路和意见,为“一府两院”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依据和遵循。再次,着眼于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工作作出决定决议。对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勇于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的公民,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实行表彰与奖励,弘扬正气,彰显正义,让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成为社会的主旋律。
  (四)依法行使任免权,充分发挥组织保证作用。法治建设,关键在人。秦皇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事任免权,把德才兼备、善于依法办事的优秀人才选任到领导岗位上来,推动地方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为法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一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的有机统一,在干部任免中做到充分发扬民主,依法任免。二是加强对任免议案的的审议。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重要衡量标准,促使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得到重用。把好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关口,对不能通过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坚持不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以体现人大依法任免的严肃性。三是进行任职宣誓。认真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对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颁发任命书,组织公开向宪法宣誓,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和依法履职意识。四是强化对人大任命人员的履职监督。把尊法守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作为干部履职监督的重要内容,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加强批评教育和监督整改。
  二、提升履职能力,用创新精神推动法治秦皇岛建设
  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由之路,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人大在法治建设上应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锐意创新。
  (一)用创新的理念谋划法治建设。秦皇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目标,切实增强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范立法行为和监督行为。勇于面对依法治国和人大建设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以“三严三实”的要求和作风,不断创新完善人大制度、人大工作机制和方法,科学运用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不断提升推进法治建设的履职能力。
  (二)加强法治建设的统筹协调。在法治建设上,人大和“一府两院”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一府两院”是依法治国的具体执行者,人大则是立法主导和依法监督。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人大在立法和法律监督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建立人大同“一府两院”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制定联系办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邀请参加常委会审议等形式,把人大立法和法律监督的目的、要求和监督意见,全面及时地与“一府两院”进行交流和沟通,努力实现良性互动。
  (三)注重法治建设监督手段的综合运用。一是把行使监督权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结合起来,对行政、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通过人代会及常委会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推动监督事项的解决。二是把行使监督权与行使任免权结合起来,对于人大监督中发现的突破法律底线、触碰法律红线、确有严重问题的干部,敢于和善于行使否决权。三是着力增强监督实效。适时依法开展专题询问、专项工作评议、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同时视情依法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解决好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认真组织代表参加立法和法律监督活动,督促落实好代表事关法治建设的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察民情、知民意、汇民智的桥梁纽带作用,使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愿望和要求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主要民主渠道得以实现,也使法治建设成果更直接更广泛地惠及人民群众。
  (作者单位: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