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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取款遭拒起诉银行
 
◎张淑玲
  因身为军人不便开户存款,退休军队干部陈先生在2003年用假身份证开户,定期存款20万元。然而,在2008年取款时,银行却以其身份证虚假拒绝付款。记者获悉,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令银行还款。
  陈先生是一名军人。2001年,陈先生想在银行开户存款。鉴于自己是军人,只有军官证,没有身份证,且不便以真实身份开户,陈先生办理了一张名为陈真的假身份证。2003年,陈先生持该身份证定期存款20万元,存期5年。
  2008年,陈先生持存单及该假身份证到银行取款,该银行储蓄所核对后,认为陈先生的身份证系伪造,故拒绝付款。
  陈先生多次到储蓄所协商取款。储蓄所答复说,需要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确认不存在陈真其人。陈先生于是与该假身份证标注的住址辖区派出所(新街口派出所)取得联系。经查询,派出所确认名为陈真的身份证是假的,且不存在与该假身份证吻合的人口信息。
  2005年8月,新街口派出所没收了该假身份证,交给陈先生该假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经查,陈真(男,1958.1.1,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1号),查无此人。同时,加盖了新街口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此后,陈先生持该证明多次到储蓄所及其上级支行协商取款,均被告知要通过诉讼解决。故陈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储蓄所返还20万元存款及利息。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储蓄所因存单上的存款人信息与陈先生的身份信息不符,不同意放款。但经核实确认,没有陈真其人存在,且无证据表明该存单为他人所有。存单上所留的联系电话、地址等,均与陈先生的信息相符。陈先生持有存单原件,并能提供正确密码,故陈先生主张该款项为其存入,应予以采信。
  最终,海淀法院判令该储蓄所向陈先生支付账户内存款20万元及利息。
  (摘自2016.01.13《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