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不止于起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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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蕾 |
2011年我国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0元调至3500元后,个税起征点连续5年未做调整。有舆论认为应调高至5000元。是否要提高起征点?提高到多少合适?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记者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对个税改革问题进行了回应——“简单提高起征点,这是不公平的。比如,5000元工资,一个人可以过得不错,可另一个人要抚养孩子、赡养老人,5000元就不够了。在工薪所得项下持续提高扣除标准,并不是一个方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由目前的分类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这正是个税改革的重要方向。方向既定,制度设计和操作层面则需大步跟进。笔者以为,应从监测体系、税率调整、科学扣除三方面加快改革步伐。 从目前看,个税课征对象的主体仍然是工薪收入群体。以资本利得为重要收入来源的高收入群体相当一部分未纳入征税范围。总体看,目前的收入支付监测体系仍有待完善。“综合所得税制”与“分类所得税制”不同,即不再只是针对单项的收入,而是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不论其来源均视为一个所得整体,汇总计算后计算应纳税额。个人所得共11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等。特别要注意的是,目前还存在很多现金交易的分配形式。如何将其全面纳入各类收入所得信息系统,这是一道考题。下一步需要进一步落实《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健全现代支付和收入监测体系,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为推进个税改革提供基础数据保障。 此外,在各方呼吁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同时,却似乎忽略了另一个关键问题——税率。某种程度上,税率调整较之起征点影响更大。按照2011年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七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同时将第一档税率由5%降为3%。降低首档税率,既不加重工薪阶层的生活负担,又能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值得肯定。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第四档税率为25%,五、六、七档税率分别为30%、35%、45%。值得关注的是,七级累进税率仅适用于“工资薪金”收入群体。现实中,对于个人所得的其他收入,比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则按照比例税征收,统一为20%的税率。较之七级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资本利得的收入是否也应设置不同级次征收,值得细细研究。 在完善信息系统、调整税率之后,“扣除”问题关乎公平。比如,个人职业发展的再教育扣除,首套住宅按揭贷款利息的扣除,抚养孩子的教育扣除,全面放开“二孩”后的相关扣除……农村与城市的标准不同,大城市和小城市的标准各异,究竟如何确定?楼继伟提到,“扣除内容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税法不能说大城市就多点,小城市就少点,而要有一个统一标准”。 税制公平是社会财富调节之根本。据楼继伟透露,目前,有关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案已上报国务院。如何摸清收入底数,设计更全面、系统、科学、合理的扣除办法,如何完善税率制度,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负担,并让更多高收入群体进入征税范围,这关系着橄榄型收入分配结构的构建,更关系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唯其艰难,才更显勇毅。唯有坚定信心,才能不断前行。我们相信,相关内容将逐一破题。 (摘自2016.03.11《光明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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