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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未构成放射性污染判原告败诉
 
◎严建广 朱明亮
  造成精神病的原因很多,比如心理因素、遗传因素等,但您听说过通信信号发射基站导致精神病的吗?这是真的吗?近日,江门恩平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原告吴某向法院起诉称,1996年,被告某通信公司未经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在未进行环境测试,在周围群众反对的情况下强行将6台信号发射机安装在其家附近一处厂房棚顶,到现在已经19年。吴某于2011年迁入此处居住之前身体健康,随着时间推移,2012年间开始发病,经医院诊断为精神病。原告吴某认为是被告安装的发射基站的放射性污染导致的,请求法院支持其索赔,并判决被告拆除已安装的所有发射基站。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出示了就医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残疾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被告在法庭辩称,自己安装的上述所有信号发射基站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无论是电场强度,还是功率密度测量,数值均未超过国家允许的公众照射导出极限值要求,且有相关权威第三方的检测报告,符合环保测评,对周边居民没有任何不良影响。原告患病与被告无关,无权要求拆除。 
  同时,被告提出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提供病人个人身份资料、没有相关病因、治疗方案甚至医疗发票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损害事实的发生,且原告的请求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已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建设的发射塔发射的电磁波是否超标造成了环境污染?原告患病是否与被告的发射基站发射电磁波有因果关系?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提供了经庭审质证的《检测报告》,证明其发射塔排放的电场强度和功率密度未超过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即被告安装的发射塔排放的电场强度和功率密度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未构成放射性污染。同时,原告虽然提供证据证明其患有精神病,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患有精神病与被告建造发射塔进行通信发射的行为存在关联性,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并拆除发射塔基站的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摘自2016.03.15《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