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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撞没了嗅觉怎么赔?
 
◎安 然
丧失嗅觉不算残疾但法院判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2015年12月15日,市民马女士终于从北京市一中院拿到了终审判决,此时距离她遭遇的这起交通事故已经过去1年4个月。虽说得到了3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但自此之后,全世界的花香、茶香、咖啡香、饭菜香,永远和她说再见了——这次交通事故使马女士丧失了部分听力和全部嗅觉。虽然案件涉及的赔偿款并不多,但却迁延日久——保险公司认为,马女士闻不到气味,并不属于“残疾”,在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中并没有这一项。
  尽管马女士最终官司胜诉,为她提供法律服务的北京卓代律师事务所张金澎律师有话要说: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已生效13年,里面并没有“丧失嗅觉”这一项。“但是这个标准是2002年通过的,和现今的实际情况已经有了不小的出入,这样的评定标准,早已落后于日新月异的实际生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因评定标准的落后而使得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实在太令人遗憾了。”
  事故
  出租车门突然打开 幼儿园老师倒地摔伤 
  马女士所遭遇的事故有可能发生在每一个人身上。2014年8月2日,马女士骑自行车经过海淀区玉渊潭附近,在玉渊潭南路口至普惠寺路口中间,出租车司机王某将车停在马女士前方,车门突然打开。猝不及防的马女士赶紧转向,却不料正撞在违法停放在非机动车道的一辆小轿车上,倒地摔伤。 
  由于事故责任很清晰,公主坟交通大队以简易程序判定,“的哥”王某负全责,马女士无责。马女士立即被送往北京水利医院治疗,除去交通事故中常见的“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等之外,这些伤势还导致她的听觉和嗅觉严重受损,其中嗅觉彻底丧失。 
  马女士是一名幼教工作者,每天和小娃娃们打交道,骨折的伤可以痊愈,听力受损、嗅觉丧失,不仅会对她今后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对她从事的工作也极其不利。“五官争功”的相声里,“鼻子”离开马季先生的“头”的事情,竟然真切地发生在了她的身上。
由于双方谈不拢赔偿问题,马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的哥王某、乱停车的司机李某及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4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牵连
  “别人撞过来的” 乱停车司机要赔两成
  在路边停车的司机李某在交警所做的事故责任认定中本来没有出现,但在庭审中,他也被拉了进来。于是庭审中首个焦点是:一辆停放在路边的车子,是不是应该对“别人撞过来”的交通事故负责。
  记者发现,在当下的北京交通环境中,除了自行车不能驶入的环路主路以及管理非常严格的长安街等路段之外,几乎在任何一条路上,骑车人的通行空间都被乱停放的机动车大幅压缩。近年来,交管部门在众多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安装了矮护栏,本意是规范停车秩序,并且也能为骑车人留出通行空间,但目前的实际效果却恰恰相反:记者在崇文门附近道路上看到,几乎每一处矮护栏的前后两侧都会停上机动车,给骑车人留下的进出护栏内自行车道的空间极其狭小。为了避开胡乱停放的机动车,骑车人不得不借道进入机动车道,而原本的非机动车道,成了许多车主的免费停车场。
  上月底,在丰台法院开审的一起案件中,三轮车车夫老杨骑车撞上了一辆停放在小区外的面包车,诱发脑溢血而死,家属将面包车车主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48万元。
  密云法院也曾审理过一起因违章停车而发生的造成10余名路人受伤的交通事故。4辆机动车违法停放在公交站台前,等车的路人不得不站到道路上等候公交车。而恰巧路过的奥迪司机错踩了油门,撞在最后面一辆车的车尾,结果这4辆车“穿糖葫芦”一样连环撞击,最前边的一辆车撞伤了路人。法院最终判决,4名违法停车的司机各承担10%的责任。
  以马女士的遭遇,如果当时非机动车道上没有这辆乱停的车,最多也就是惊吓一下,并不至于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李某辩解说,车上虽然被警察贴了条,但贴条时间是下午4点半左右,并非事故发生的3点。因此他和这起事故无关。“的哥”王某反驳说,事故发生后,他和交警先急着送马女士去医院,交警返回后才给这辆车贴了条。结合当时现场监控等多项证据,法庭认为,虽然李某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出现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但他同样应承担部分赔偿义务,并将这个比例确定为20%。
  诉讼
  丧失嗅觉不算残疾 另辟蹊径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更关键的交锋发生在丧失嗅觉的赔偿问题。卓代律师事务所接受马女士委托之后,指派张金澎等两位律师为她提供法律服务。
  分析案情后,张金澎律师发现,马女士的伤情,按照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够不上评残的标准,《鉴定标准》中并无关于嗅觉方面的规定。这势必将对她的索赔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但是,马女士的伤情客观存在,嗅觉全部丧失,也必然让她今后的生活、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仔细研究后,张金澎律师决定,另辟蹊径,从精神抚慰赔偿上着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残疾、致人死亡以及‘其他损害情形’,马女士的情况,我认为,是可以属于‘其他损害情形’的。”以此为依据,原告方向对方提出了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要求。
  遭遇这起事故之后,马女士已经彻底告别了世间的一切味道。虽然闻不到恶臭未必是件坏事,但因此而告别花香、茶香、咖啡香、饭菜香,代价也确实太大了。没有了嗅觉,味觉也会受到牵连,对她生活所造成的影响可想而知。
  作为幼儿园的教师,马女士因为听力和嗅觉的缺陷,有部分教学工作已无法承担。为此,她所在的幼儿园正式出具了相关证明。如果仅因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中没有关于丧失嗅觉的相关规定,而造成受害人只能自行承担自己没有任何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后果,对受害人而言,也难言公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人听觉嗅觉受损,身体受伤害之余,精神损害也很明显。法院判定,被告人赔偿马女士各项经济损失近4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依然认为不应因嗅觉丧失而赔偿精神损失。12月15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建议
  医学已能鉴定嗅觉的丧失 相关机构应考虑列入评残标准
  遭遇同样的交通事故,同样的部位受了同样的伤,对不同职业的人而言,影响具有极大的差异。作为北京市律协交通管理与运输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金澎与他的同事在从业经历中遇到过不少特殊的索赔。
  “比较常见的是‘手模’,对她们来说,‘手’就是职业生命,今后的生活、收入都指望着这双手。很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会伤到手,而且很多留下疤痕。在《鉴定标准》里,‘疤痕’也不算残疾,因此,普通人同样也是不能因为身上、手上出现了疤痕而额外索赔。但是对于手模来说,手上的疤痕会彻底终结她的职业,也让她今后的生活来源出现问题,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上必然需要对她有个补偿。”
  与此类似,许多从事较为独特职业的公众,如品酒师、钢琴师、摄影师……如果他们赖以为生的嗅觉、味觉、听觉、视觉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一般来说,有望获得比常人更高的赔偿。“当然,这也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如是否确实以品酒、音乐、摄影等技术为生、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一直从事这方面的职业等等。”张金澎说。
  张律师发现,关于诸如嗅觉丧失评残的问题,虽然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找不到相关依据,但是依据现行的《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嗅觉丧失,应当认定为十级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2002年12月通过的,已生效13年,与现行的情况有很大的出入,而且现在对嗅觉及听力的检测和鉴定的医学手段、鉴定方式都已经成熟,可以鉴定出原告所受的伤害是客观存在的。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落后是个客观现实,但不应该因为它的落后而使受害人得不到相应的赔偿,或者只能走索赔精神损害赔偿的路子。”张律师建议,相关立法机构应当考虑现实问题,在伤残鉴定标准上弥补这个空白。
  (摘自2015.12.31《北京晚报》,有删节)
栏目责编:白玲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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