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为位置: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6年第7期(总第223期)->瞩目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群贤云集畅谈治国理政
群贤云集畅谈治国理政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河北声音”
 
编者按: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河北代表团共提出议案21件、建议506件,其中代表团建议8件。这些议案和建议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多个领域。本刊特将部分建议予以摘登。

支持河北治污·转型升级
进一步加大对河北省大气污染治理支持力度

河北代表团


  河北省是京津冀乃至全国大气污染最为严重、防治任务最为繁重的地区之一,尽管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付出了巨大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大气环境总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入,我们面临的困难越来越多,承受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仅靠自身力量去解决难度很大,希望国家能协调有关部委,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专项资金安排、科技支撑、京津冀协作、散煤治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建议:
  1、加大对河北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支持 
  河北产能过剩现象较为突出,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河北省到2017年,需要压减钢铁产能6000万吨,淘汰水泥落后产能610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3600万重量箱,电力行业落后产能50万千瓦,煤炭消费量在2012年基础上净削减4000万吨,任务十分繁重。当前正处在深入“调结构”的转型期,在化解过剩产能、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建立战略新兴产业和承接京津产业转移过程中,需要加强区域协调发展的顶层设计和宏观规划,更需要国家多给予政策优惠和金融支持,建议把河北作为全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示范区,支持更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向河北布局,特别是在沿海地区建设重大工业和循环经济项目上给予更大的政策支持,使河北在压减传统产业的同时,新产业、新项目能够及时跟进,提升河北转型动力,提振市场信心,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2、加大对河北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 
   据初步统计,2015年河北省用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社会总投入约540亿元以上,由于目前河北省尚未能形成稳健有效的大气行动计划实施的投融资机制,大气污染治理依然以政府投入为主,相比于实际需求差距巨大,大气污染治理投资总量严重不足。2016年,河北省为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准备实施散煤污染整治、焦化行业污染整治、露天矿山污染整治、道路车辆污染整治四个专项行动,仅此四项就需财政投入80亿元以上,建议国家在统筹安排大气治理专项资金时,能充分考虑河北实际,加大资金倾斜力度,弥补资金不足。同时,尽早出台相关的资金筹措和鼓励政策,特别是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地区,可出台试点性政策,如:国家经费用于开展示范性治理项目或奖励、通过排污费征收或罚款等从污染企业获取资金等,为重污染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争取多元的资金来源渠道。
  3、加大对河北大气污染防治的科技支持
  目前,河北省正在实施科技治霾专项计划,以支撑压减燃煤、控车减油、治污减排、清洁降尘等为重点,组织实施20项重点技术研发和先进成果应用示范项目。但河北省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科技研发能力都存在一定差距和不足,希望国家能协调相关部门和院校,针对京津冀大气污染的特点开展专题研究、重点技术研发、示范项目推广等,着重解决灰霾形成机理、空气质量预警预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评估等关键性问题,增强河北省大气污染的科技支撑,推进精准治理。
  4、加大与周边地区的协作与合作
  建议国家充分发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的协调指导作用,统筹三地资源和力量,建立区域联合执法合作和情况通报机制,共同协调处理跨区域污染问题。加强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建设,集中舆论宣传、环境监测、气象预报等方面资源优势,构建区域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建立会商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污染控制经验的交流,加强监测数据共享,真正实现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5、加大对散煤的管理和查处力度
    建议国家层面出台京津冀用煤政策,在京津冀区域建立煤炭专营许可制度,从源头上解决劣质煤炭的流通问题。其次建议制定农村用户取暖炉具生产标准,从炉具使用上解决煤炭的节约和减排的问题。再次建议国家建立散煤治理专项资金,并向京津冀特别是河北倾斜,解决河北省在散煤替代、炉具推广等方面资金上的不足。

尽快研究支持河北建设
全国产业转型升级试验区的“一揽子”政策

河北代表团

  河北是偏重型的经济结构,钢铁、建材等重型工业曾经辉煌几十年,为京津冀乃至全国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矛盾日趋突出,产能过剩、效益低下、污染严重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赋予了河北省全国产业转型升级试验区的功能定位,陆续出台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化解过剩产能的政策措施,为河北省爬坡过坎、转型升级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为加快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赋予河北的重要功能定位,河北省已经编制了“三区一基地”4个专项规划。面对这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河北主动作为,锐意改革,大胆创新,更需要国家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建议国家发改委尽快研究支持河北建设全国产业转型升级试验区的“一揽子”政策。
  一是在重大生产力布局上向河北倾斜。支持加快建设曹妃甸石化基地,协调推进曹妃甸千万吨炼油项目,将燕山石化和京津部分石化企业向河北曹妃甸区和渤海新区转移;协调山东支持沧州海兴核电尽早开工,将承德长河、唐山冀东核电项目列入国家核电发展中长期规划,在河北布局建设核材料产业园;对河北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及发展风电、光电等可再生能源给予建设规模支持,加快新能源发电输送通道建设。二是支持河北化解过剩产能。在国家普惠制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给予河北特殊政策倾斜并加大支持力度。三是在财税政策方面予以支持。允许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支持河北结合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对鼓励类项目经认定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清洁能源·资源循环
发展应用地热资源促进京津冀治霾减排

全国人大代表、华北石油管理局局长 黄 刚

  地热资源是可再生清洁能源,是具有重要开发价值的绿色新型能源之一。科学合理地开发地热资源,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生态优势,是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
  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的访查表明,在城乡供热采暖中,散烧煤的大量使用致使冬季大气污染问题十分突出。河北省在全省富煤、贫油、少气能源结构现状和防治大气污染的压力下,加快地热能开发利用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要加快推进地热能规模化开发利用,努力拓展削煤减碳、治霾减排的新路径。
  河北省蕴藏了丰富的地下热水资源,地热田分布广泛,地热资源丰富且埋藏浅,全省各地市均有分布。据有关专家分析,如果将已探明的深层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加在一起,河北省位居全国第三。河北省地热储量换算成标准煤之后的总量为1751.28亿吨,平原区地热水的可开采总量为14.04亿立方米,而目前实际年开采量是5000多万立方米,占总量的比例仅为3.6%。
  以华北油田为例,历年来在油田勘探开发中,累计有废弃井3000多口,其中绝大部分的废弃井均可作为第四系低温水的开采井,约有1/3~1/4的废弃井可以作为第三系地热水开采井,约有5%~7%的废弃井可作为古生界及元古界地热水开采井。一口温度78℃、产量65m3/h的地热水井提供的热能约287×103kw,其供暖面积可达5×104~6×104m2,废弃井若全面投入地热开发后,其动用的地热水资源在油区内约可达热水总资源量的1/3以上,其可采量近百亿方。开发好、利用好、管理好地热资源,将会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地热水中含有大量的热能,把它交换出来用于采暖可以替代燃煤、燃油和燃气,创造绿色的生存环境,减少城市的大气污染,且具有不使用燃料,土地占用少,运行成本低和环保效应突出等优势。
  在种植养殖方面,一是利用地热建立温室,种植名贵花卉、蔬菜等作物;二是用于农田灌溉或给土壤加温。前者利用地热水温度在30~75℃之间, 后者利用地热水温度一般在40℃以下。
  总体来看,河北省对地热开发利用具有很大的资源和区域优势,地热应用前景广阔,具有十分丰富的资源基础和可供借鉴的“雄县模式”经验。而更好的推动地热应用和发展,还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在一些政策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
  据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完善地热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规体系。目前国家尚无与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相适应的法规出台,为保护地热资源的可持续性开发,一般多是以地方政府所颁布的一些管理规章进行规范。因此,国家应加快制定有利于促进地热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出台税费优惠政策扶持地热资源综合利用。按照一些地方政府的管理规章,开采利用地热资源要缴纳资源税和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为更好地开发利用地热,应减少税费方面的征收,并根据地热尾水回灌的数量,减少其应缴纳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比例。对于企业利用老旧废井进行地热开发利用的,政府应在所得税征收方面予以减免。
  第三,完善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体系。地热能源利用降低了化石能源的消耗,减少了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因此,应把地热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所减少的污染物和碳排放,纳入到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体系中,以提升全社会对推广地热资源利用的积极性。
  第四,加快地热资源高效利用的技术研发及推广力度。冀中地区主要是中低温地热资源,对于地热应用,主要还是应该以供暖、养殖、种植以及现代旅游休闲为主;而中低温地热发电,目前国内尚无成熟的应用技术和相应设备,由于缺乏扶持政策,新技术研发与推广的内在动力不足,应加大地热发电技术研发和先导试验应用。当前,政府应统筹做好地热循环利用规划,杜绝尾水污染,利用地热资源打造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地热采暖、养殖、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铅蓄电池回收体系建设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中船重工风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宝生

  铅蓄电池是一种安全性高、性能稳定、应用广泛、可低成本循环利用的“资源循环型”能源产品。其优异的实用性能,在我国新兴产业如节能交通、通信、风光发电储能、智能电网、国防等领域发挥基础性支撑作用,是目前世界各类电池中产量最大、用途最广的电池,在国民经济和人们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铅蓄电池使用量与废弃量逐年增加,铅蓄电池产业的发展正面临资源循环利用和回收污染防控的双重压力。
  铅蓄电池中主要的原材料铅是宝贵的战略资源,发展再生铅产业不仅可以减少原生铅矿石的开采量,而且可以大大减少铅废料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发展铅蓄电池循环产业是实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经济增长有机统一的发展模式,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由之路,也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
  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回收体系,有利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化解环保风险、防范税收流失、遏制无序竞争、破解产能过剩等问题。
  因此,建议:
  第一,明确政府监管责任部门并赋予政策统筹职权。《循环经济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2013年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实施,目的是引导和支持废蓄电池规范化回收,为环境治理和改善提供政策保障,从而推动循环经济从理念变为行动,促进铅蓄电池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由于政策执行不协调,亟需明确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为主的监管责任部门,同时赋予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统筹职权。
  第二,实施有利于促进铅蓄电池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2016年国家对蓄电池企业征收4%的消费税后,合法合规铅蓄电池企业负担增大,使其与非法运营、非规范回收运作、环保治理未达标的蓄电池企业相比更加缺乏竞争优势。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议鼓励蓄电池企业应用再生铅产品,对规范的蓄电池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给予电池消费税全额退返税收优惠;对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的铅蓄电池企业给予回收增值税补贴,在保护现有的规范性再生铅企业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推进我国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建议财税部门提供相应政策支持,认定蓄电池生产企业以“以旧换新”模式获得的废电池价值即为含税采购价值,待其销售废电池时以此作为抵扣进项税的依据。
  第三,严格蓄电池准入制度,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铅蓄电池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对经准入审核获得通过的蓄电池企业颁发回收资质,对纳入政府监管体系的生产企业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对未获得准入审核的蓄电池企业不予颁发回收资质,不给予政策支持。
  第四,应用物联网技术构建全生命周期监管平台。积极推进基于物联网技术构建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监管平台建设,为国家相关部委和行业内提供实施监管大数据,为国家制定切实可行的回收政策提供服务。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物联网技术平台快速地掌握废电池流向及数据,进行铅再生冶炼监管。所有的蓄电池企业须纳入平台监管,“不进即非”,限制其对外经营销售。通过物联网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积极推动铅资源循环体系的建设,完善配套政策和回收规范标准,积极引导铅酸蓄电池生产及再生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加大打击非法产业链力度,保护合法企业权益。为保障铅蓄电池回收规范,建议建立专业的监管队伍,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组织对非法运营的企业坚决查处,对非规范回收运作的企业给予处罚,对未通过环保治理的蓄电池企业明令禁止其从事开展回收业务,重点打击非法产业链的违法经营活动,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健康养老·农村金融
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模式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天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振山

  目前,我国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还比较低,特别是针对养老的医疗服务专业化水平不高。由于一些“老年病”的常发、易发和突发性,患病、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治疗和看护问题困扰着千家万户。而现状却是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互相独立、自成系统,养老院不方便就医,医院里又不能养老,老年人一旦患病就不得不经常往返家庭、医院和养老机构之间,既耽误治疗,也增加了家属负担。医疗和养老的分离,也致使许多患病老人把医院当成养老院,成了“常住户”。老人“押床”加剧了医疗资源的紧张,使真正需要住院的人住不进来。
  而“医养结合”就是指医疗资源与养老资源相结合,实现社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其中,“医”包括医疗康复保健服务,具体有医疗服务、健康咨询服务、健康检查服务、疾病诊治和护理服务、大病康复服务以及临终关怀服务等;而“养”包括生活照护服务、精神心理服务、文化活动服务。
  “医养结合”模式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仅以京津冀地区为例,据有关调查,京津冀人口老龄化速度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北京市民政局统计显示,2014年,北京市60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口已达 300万;天津市截至2014年年底,全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215.42万。河北省截至2015年,老年人口达到108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5%。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在此大背景下,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加快培育京津冀一体化养老市场就显得尤为必要。从京津冀三地的实际情况看,北京、天津人口密度大、有医疗资源优势,河北区位优势明显、养老资源丰富,可以由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引导京津的医疗资源、人口资源往河北转移。同时,要给河北下放一些产业政策,促进河北医养结合产业的快速发展,使三地相互结合,共同把医养结合产业发展好。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
  第一,推进“医疗与养老结合”的模式和体系建设。首先国家要引导京津医疗机构来河北建设合作医疗项目,推进落实养老保险跨区域转移和医疗保险异地结算政策。建议加快研究医保范围的覆盖面,逐步缩小河北社会保障水平与京津的差距。二是要扶持和引导河北省的民间力量,积极承接北京养老、康复功能。由医院参与养老机构的建设,设立由医院为主、政府机构和市场资金参与的养老机构。
  第二,认真落实中央有关精神,推动基本医疗和社会商业保险的对接。一是实现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养老机构。实现食宿、医药由养老和医保分别计算。二是实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的多元化。建立覆盖全民的养老保险,全面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三是逐步取消城乡社会保障差别,将农村医养结合养老制度和机构建设纳入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四是鼓励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积极推广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三,加快制订支持发展养老产业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推动各地方政府制定养老服务和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要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规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明确养老产业用地性质,制定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土地政策。
  第四,构建养老护理培训平台,开展养老护理教育服务。针对目前养老产业从业人员存在的问题,建议建立养老护理培训平台,开展教育、培训及资格认证服务。一方面依托高职院校资源,开展养老护理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及资质认证工作。另一方面对养老护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促进养老从业人员的技能持续提升。
  通过这些措施,最终形成以医院为依托、养老社区为中心、健康管理为手段,集健康管理、康复养老、养生保健、养生文化传播、教育培训、行业标准建设以及休闲居住、养老度假等综合功能于一体的健康养生养老综合服务体系。

彻底杜绝非法集资向农村渗透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褚现英

  农村地区和谐稳定,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基。近年来,由于部分农民文化程度不高,不懂法律,尤其是不懂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受高额利息诱惑,缺少防范意识,非法集资案件呈高发态势,集资数额巨大。这种违法行为致使农民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血汗钱被骗,陷入生活困境,直接影响了农村地区的稳定。
  据有关媒体报道,河南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利用农民金融风险意识淡薄,聘请当地有名望、年龄稍大的农民做业务员进行非法集资,从全县4000多户农民手中骗走资金近2亿元。
  农村的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稳定危害很大。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三是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针对农村地区的非法集资问题,建议:
  第一,规范金融市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地政府职能部门如银监、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对非法集资,骗取农民血汗钱的案件,出重拳、下狠手,发现一宗,查处一宗,从严从快,并计入个人诚信档案,让骗子没有容身之所。同时,要建立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在非法集资问题严重的地区,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从源头上杜绝一些公司利用合法执照或模棱两可的经营范围作为非法集资的幌子,明确非金融类企业经营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并建立立体化监管平台。通过有效的执法,净化农村金融市场,完善农村市场执法机制。
  第二,发挥政府的引领作用,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不断加快金融领域立法步伐,国家层面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形成相互衔接、成龙配套的法律法规;地方立法机关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性配套法规,增强法规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加强立法,为加强金融市场监管、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通过法律手段,彻底杜绝农村地区非法集资行为。
  第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素质。充分发挥乡、村成人文化学校,乡镇党校,农村中小学校和基层文化站等农村教育阵地的宣传教育作用,充分利用村级党员电教设备、远程教育网络和广播电视网络,对农民进行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农民的法治意识,提高农民自身素质。要将非法集资的形式、特点及社会危害向农民进行全方向讲解,改变农村地区金融风险意识薄弱、自身防范能力差的现状,切实提高农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抵御非法集资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诱惑的能力,避免上当受骗悲剧重演。
  第四,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落实广告审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披露的线索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发布非法集资广告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公开报道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震慑犯罪分子,形成对非法集资的强大舆论攻势。
  第五,激发行业团体的参与热情。发挥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等专业团体的积极作用,可以尝试会员“一对一”包乡包村的形式,进村入户开展帮扶。对苗头性、隐蔽性的非法集资早发现、早预防、早制止。对各类投资担保公司经营活动实施适时检查,了解其经营活动的现状尤其是资金来源和使用动向,防止其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使农民彻底免遭非法集资侵害。
  (本刊记者马文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