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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河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问答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选任代工委选举任免处
  1、问:我省为什么要制定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答: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决定》第九条规定“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河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就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结合我省实际出台的有关宣誓活动的具体组织办法,具有我省地方性法规性质。
  2、问:《实施办法》规定了哪些人进行宪法宣誓?
  答:概况起来说有三类人员:一是经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经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工作人员;三是经由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工作人员。
  3、问:政府部门任命的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要不要宣誓?
  答:《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各职级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均要进行宪法宣誓。《实施办法》没有对政府部门任命的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作出规定。
  4、问:宪法宣誓活动由谁来组织?
  答:组织的主体源于职务产生的主体。一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其中,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需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届时,大会主席团已不存在,因此其宣誓仪式受大会主席团委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二是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仪式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三是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5、问:什么时间进行宪法宣誓?
  答:进行宪法宣誓的时间有两个法定节点:一是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二是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也可以说法定的宣誓时间要在职务产生后到正式就职前这样一个时间区间内进行。
  《实施办法》对此具体规定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6、问:宪法宣誓仪式的场地有哪些要求?
  答:对宣誓的场地问题不好做统一的要求,但有基本要求:一是要庄重、严肃,体现出宣誓活动的神圣;二是场地要能够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能放置抚按桌和宪法抚按本这些法定的器物;三是能容纳得下公开宣誓所必须的人员。组织者可根据本级、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场地,可在室内,也可在室外。
  7、问:宪法宣誓时悬挂国旗或者国徽?还是两者皆可悬挂?型号如何确定?
  答:组织者根据本级、本地宣誓场地情况确定。国旗或国徽的具体型号,要根据国旗法、国徽法的标准制作,按照本级、本地宣誓场地实际情况选取所需型号。
  8、问:宪法宣誓仪式是否一定要在会场进行?
  答: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由组织者自行决定。一般情况下,凡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其宣誓仪式应尽可能的在会场进行,这样,一是能在时间上与“法定程序产生后”相衔接,二是由出席会议的人员参加宣誓活动,既起到监誓的目的,也受到了很好的宣誓教育。而由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行任命的,其场地一般应在就职的地方安排,便于借助庄严的仪式对相关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宪法教育,增强大家崇尚宪法的意识。
  9、问:宪法宣誓仪式着装有什么要求?
  答:进行宪法宣誓人员的着装,按照会议着装规范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在出席大型会议时,要着正装。考虑到有的国家机关有职业制式服装,为此,《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参加宪法宣誓人员要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
  10、问:采取什么形式进行宪法宣誓?
  答:《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了两种宣誓形式:一是单独宣誓;二是集体宣誓。具体采取哪种形式,根据选举产生或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数、职务等情况确定。如只有一人,则单独宣誓;如有两人,可采取单独宣誓或集体宣誓的办法进行;如三人以上则应进行集体宣誓,集体宣誓的领誓人由组织者在宣誓人中确定。
  11、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在同一时间任命的工作人员能否集体宪法宣誓?
  答: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可在任命后、就职前这一时间区间内适时组织集体宣誓。
  12、问: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岗位调整,但级别没有变化的是否重新进行宪法宣誓?
  答:国家工作人员因职务岗位调整,凡是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新履行法定程序的,均应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再次进行宪法宣誓。
  13、问:宪法宣誓仪式的具体操作程序由谁规定?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宣誓仪式的具体操作程序,由负责组织的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作出规定。组织者在《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应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适合本地本系统特点的宪法宣誓仪式操作程序,以提高本地本系统组织宪法宣誓仪式的规范化、标准化,增强宪法宣誓仪式的实效。
  具体操作程序,应包括:组织的主体、场地、时间、主持人、形式、程序要求、场地布置、国旗国徽悬挂、主持词、宣誓人动作规范等方面的具体操作要求。
栏目责编:胡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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