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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治理不正之风
 
◎张小雷
  在中国古代,统治者出于规范封建伦理、维持统治秩序的考虑,历代朝廷都曾出台制度,对官员不正之风进行约束和治理。
  早在夏初便已开始立法来防止官员在作风方面犯错,夏代律例中所谓的“昏”,即是针对官员的生活作风。商代开国之君成汤即位便严禁包括淫风在内的“三风”在官场内流行。如有顶“风”作案者,即要罚或判刑。
  唐代官员管养情妇叫“置别宅妇”,这种丑行一旦曝光,轻者遭纪律处分,重者摘去乌纱。《唐会要》记载,唐玄宗“开元三年二月敕:禁别宅妇人,如犯者,五品以上贬远恶处,妇人配入掖庭”。
  宋仁宗时曾规定,负责分管刑狱的官员提点刑狱“不得赴妓乐”。宋神宗时更扩大到整个司法领域,所有监察官员一律禁嫖。时任丞相王安石亲自主抓官员嫖娼问题,不少官员因此被查处、降职。据载,当时的笔杆子、京官王洙,仅因在赛神会时与歌妓混坐在一起,便触犯了当时的“干部行为准则”,遭御史弹劾。
  明朝治理官场不正之风,标准极为严苛。朱元璋亲自主持修订的《大明律》规定:受财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每五贯加一等,八十贯则处以绞刑。即使官员因公出差,也明文规定不准铺张浪费。如乘坐公家的牲畜车船,携带的私人物品不得超过十斤。否则,每超过五斤打十鞭,最重者杖六十。
  清嘉庆一朝反对奢华,尤为雷厉风行。亲政伊始便革除严重败坏官风的进呈古玩器物的积年大弊,违者以抗旨论。颁旨罢贡玉石后,“一时珠玉之价,骤减十之七八”。
  “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中国数千年的历史教训和吏治经验放在当下,依然闪耀着先进的理性光辉,值得我们借鉴。
  (摘自2015.09.22《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