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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述法:考量领导干部的德才
 
◎沈 栖
  日前,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和人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中,明确“把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并要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进行述法”。我国的普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已走过了近30年的历史,期间颁布过不少的相关文件,但将学法用法作为考核公务员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年度述职中必须述法,并将其制度化,这是第一回,显得格外引人注目。
  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德才的一种载体,年度述职已成为常态。以往的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大致形成这么一种格局,即:在“德”方面,考核其有没有政治信仰,有没有大局意识,是不是联系群众,是不是清正廉洁;在“才”方面,考核其有没有工作能力,会不会统筹兼顾,有没有干出实绩。今后对领导干部的考核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还得“述法”——法律法规(包括党内法规)学得如何?在日常工作中是否依法办事?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讲到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时,对领导干部提出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要求。学法、用法是外化于形,尊法、守法是内化于心,唯有两者结合才能形成领导干部对法律的信仰,才真正符合现代文明社会对领导干部的时代要求。
  其实,领导干部年度述职,以这样的行之有效的方式考核其德才,“述法”是题中应有之义。在我看来,领导干部的“德”,也就是其政治思想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当是领导干部必备的一种政治思想意识;领导干部的“才”,也就是其工作水平能力,依法办事自是丈量着领导干部的工作水平能力。在“依法治国”这一大框架下,倘若领导干部缺失“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核心素质,那么,其“德”无从谈起,其“才”丧失准星,干得越多,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就越大。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现代社会,法律是社会管理、公民行为的普遍规则,是社会运行的刚性底线。从21世纪全球业已形成的“善治”共识来说,现代文明社会的公民必须具备法律的基本素养,而作为社会管理者(即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则必须履践法治的基本职责。如果没有前者,整个社会将会犹如“一盘散沙”,导致秩序混乱;如果没有后者,社会管理者不仅会失去管理社会的良方,还会失去执政的要件。倘是,那么,“潜规则”等不良风气盛行,我们将会远离“善治”,成为文明时代的落伍者!
  在现代社会,分工日趋细化和多样化,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社会角色和工作岗位,也都有各自相应的责任,社会管理者的责任当是甚于一般人。卢梭说得好:“社会就像一艘大船,管理者时刻要有掌舵的准备。”因此,社会管理者的责任意识的训练和养成至关重要。这些责任,有的受到伦理和道德的规范,更多的则是受到法律法纪的规范。此时的责任意识,更多地体现为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率先示范,带头遵纪守法,带头依法办事。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简而言之是两端,即:对自身“法有明文规定必须行”,不可“闯红灯”,不可“打擦边球”,不可不作为、少作为、慢作为,更不可乱作为;对公民“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不可设“障碍”,不可划“禁区”,不可限制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更不可替代公民的“主人”地位役使之。如今考核领导干部的德才添设了一道坎,述职时须述法,倒逼其自觉树立法治信仰,令其“掌舵”更稳健、更自如,由“自由王国”进入“必然王国”。
  让法律意识成为一种社会元素和民族基因,这无疑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顺应这种趋势,得有引领者。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制度乃是与之契合,因此它理所当然地得以持续之,兑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