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律促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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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建华 |
2016年4月1日起,一批新规正式实施。其中,《上海市禁毒条例》也位列其中。该条例一个突出的亮点在于对“毒星”作出了禁播的明确规定: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 笔者翻阅资料发现,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这项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创,无疑极具示范意义。其实,早在2014年国家广电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就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此次出台并实施的条例对“毒星”作出禁播三年的规定,是对社会公众人物中屡屡曝出吸毒现象的更具针对性、更显严厉性的措施。放眼现实,近年来一些演艺圈明星诸如柯震东、房祖名、王学兵、傅艺伟等相继因涉嫌吸毒被捕的事实,给社会带来了极坏的负面影响,引发了人们的极大热议和关注,急需更加强有力的重视和管制。诚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委主任沈志先所说,《上海市禁毒条例》之所以创设吸毒人员文化市场禁入制度,是考虑到演艺人员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其吸毒行为对社会负面影响大,需要更严格的管理。 任何的惩罚看似是缺乏人情味,实则情与法是有机统一的。或许对少数明星个人来说,会认为惩罚过于严厉和严苛。殊不知,这是由自身行为的社会影响所决定的。显然,明星作为社会关注度高的公众人物,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具有非同一般、不同凡响的示范作用,理所当然地应该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在引领良好风尚道德、传播正向能量价值上走在前列、树好榜样。而明星变“毒星”,表面上看是明星个人行为,而实质上由于其社会公众人物的身份和角色,使得其个人行为对社会特别是青少年往往产生着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一句话,明星变“毒星”的社会危害远甚于普通民众,在惩罚和约束上更为严格一点也不为过。 表面上看,三年禁播是一种严厉的惩治和处罚,实则是对明星有情有义的保护和关爱,是为了更好的强化明星的社会责任,增强对自我、对公众、对社会高度负责的强烈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毒星”采取三年禁播的规定合情合理,既是对明星个人的约束和负责,也是对社会公众的负责和交代。 有理由相信,上海此举无疑将对那些社会责任淡化、自律意识不强的明星起到强有力的警醒和约束作用,也必将产生强有力的示范意义,为其它各地在类似行为的纠治上提供借鉴和参照。当然,一项好的规定出台只是上篇文章,想要在实践中收到预期效果,还需做好广泛宣传和严格落实这一下篇文章。一方面,要通过广泛宣传,让人人都知晓规定,增强全社会遵规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另一方面,通过严格落实,让那些违反规定的明星受到应有的惩处,发挥规定的警醒和震慑效应,切实维护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与此同时还应当认识到,外在的措施再严格、处罚再严厉,终究只能是他律手段和治标效果。想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杜绝明星变“毒星”的问题,还有赖于明星内在的自律。但凡事总有过程,不会一蹴而就,只要努力,终有所成。此次条例中对“毒星”三年禁播的规定无疑是实现从他律到自律的有力有效举措,可以预见,伴随着该条例的施行,一定能够唤起更多的社会公众人物强化对自身肩负和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认知,一定会促动更多的社会公众人物对自身言行加以自觉的管控和约束,明星变“毒星”的现象一定会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和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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