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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寻找中国法律优良治理之道路
 
◎倪虹
  加强法治建设,必须依靠全体人民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信仰不仅仅要求熟悉法律理论,研究法律方法,更要充分认识到法律的本质。 被遵循的也并非仅仅是法律条文、法律规则,而是包括在条文之中,人们所追求的自由、正义、平等、理性等至高神圣的精神价值,从而使法律信仰成为一种实现中国社会法律优良治理的实践。
  尽管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众所周知,但建构一个人人都信仰法律的法治社会绝非一日之功。从梁启超、严复等法科留学生积极地推进西法东渐到如今的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数代人为法治梦而奋斗的努力使得法治的极端重要性愈来愈得到重视。然而时至今日,我国法律的权威还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度还不够,社会公平正义还未达到让人民满意的程度,法治梦尚未彻底实现。针对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制订一部现实有效的法律是实现法治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我们要制订的是“良法”、“善法”,“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制是一种制度,是规则,是原则,而法治则是一种理念,一种精神,制度和理念是不一样的。那种带有压制性力量的统治阶级权力的出现只能针对社会上那些少数不合作的违法者,这种权力对于我们的自由、平等、安全等首要而基本权利的实现是必要的,却并非是充分的。即便是这种依靠强制力量创造的法律,它的实现也依然来源于内部,只有一个合理、令人满意且得以保障大多数人利益的法律才会被人们崇尚并得以遵守。从根本上来说,权力应该来源于人民的同意或承认,于是为了保证人民在国家制定的法律统治下也像在自然不受拘束状态那样自由,法律就必须由人民自己来制定,即把立法权交给人民,既然人民参与了造法,那么他们就会自觉地守法,因为若他们事后作出了背离法律的事情,就等于违背了自己的意愿。与此同时,这种立法也不是以一种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而是那些深深根植于一个民族的普遍信念、习惯和共同意识形态之中的产物。
  其次,人们常说“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良法还不够,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法律的生命力也在于实施。因此,有了良法之后,还需要“善治”。我国历史上曾出现过“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康乾盛世”等,这表明当时的社会在治理层面上无疑是成功的,但那时候的“人治”思想显然已不符合当下中国的国情,这使我们不得不对治理模式做出一些智识上的转变了。笔者认为,当今社会的“善治”应是一种“社会共治”,不仅要求司法人员用切实的行动将法律落到实处,将法律中所蕴含的人民意识形态、价值取向及法治精神真正彰显,还要求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广泛听取意见,激发社会活力,鼓励民众建立有利于社会健康发展的自治组织,这样将民众的智慧汇集在一起,才能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才能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才能使人民自觉地皈依法律,让法律得到真正的贯彻和执行。
  再次,我国法治建设要真真正正切切实实地考虑人民对于正义的看法。很多著作中论及的正义都是太过于抽象的、笼统的正义理论,我们要做的是把这种抽象的正义变成具体的正义,能够让每个人都看得见、感受得到,积极反映在每一个案件或纠纷之中。而这种具体的正义,是生硬且僵化的法律条文所无力实现的,它是由一个更加完美、更加理想的有序化的和根植于民众心中的较远大和终极目标构成的。不仅要推行旨在实现正义目标的实际措施和制度性手段,更重要的是培养一种公正待人和关心他人的精神态度。即任何通过“警察权力”来维护法律权利的强制执行制度是无力适用于纯粹信念要求的。
  任何人都不可能根据某个单一的、绝对的因素去片面地分析法律制度并解决其中之弊端,因为法律并非是存在于真空中的与其它学科相脱离的一个社会科学中的独立领域,一系列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不同时期不同的价值判断都在影响并决定着整个国家的立法、执法走向。虽然在我们这个阶段的特定历史时期,那种追求自由正义等理想会对法律制度产生特别强烈的影响,但是根据唯一的社会因素或唯一的法律理想,却不可能对法律制度的构造做出一般性、覆盖全局的分析。法律是一个复杂的网络结构,而我们目前要做的就是去关注某些最尖锐且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中国的法律只有与亿万中国人民的期望、需要、心态与行为连接在一起,才能在规则与精神的互动中实现法治。
  法治中国,需要的不仅仅是文本意义上的法制体系的完善,更需要的是具有法治情感与法治信仰的人。我们期盼这样一种情形:人们信仰法律,并全力促使这种信仰成为真正能够实质性影响中国法律优良治理的论说,使法律成为人们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不可或缺的部分。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栏目责编:马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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