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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解读《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内容
 
◎薛兰英
  2016年3月29日下午,在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闭幕会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称新“条例”)获通过,为我省依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了立法保障。新“条例”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为核心,重点调整了与之密切相关的奖惩政策、技术服务和配套措施等规定。
  确保全面两孩政策依法实施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随后,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决定,对全面两孩政策落实做了全面部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河北省卫计委于2016年1月4日专门下发通知,与全国同步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可以依法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子女以内的夫妻,应当在怀孕期间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对婚育情况进行承诺后办理生育登记;也可以在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平台进行网上办理。
  3月29日,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条例”,为全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遵循。新“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少生”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的相关条款。
  据测算,河北省全面两孩政策的目标人群为440万人左右,预计政策实施后的3年到5年,全省年均新增出生人口20万到40万人,极限情况下,年度最高出生人口可能会达到140万人左右。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短期内可能形成一定的出生人口堆积,但从中长期看,将有利于全省人口结构优化和均衡发展,有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规定延长婚假15天、产假60天
  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产假九十八天的基础上,今后河北依法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八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五十八天,男方可享受配偶护理假十五天。
  新“条例”和原条例相比在婚假、产假和陪产假方面有了很大变化。“原来我省只对晚婚晚育奖励产假四十五天,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额外奖励三十天,而新‘条例’规定,只要符合生育政策,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以外,可以延长产假六十天,覆盖面扩大,受众更广。”河北省卫计委副主任尹爱东同时表示,出于人性化考虑,只要在2016年1月1日全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的女性,都可以享受延长产假六十天的新规。
  再婚夫妻可生育一个共同子女
  新“条例”从照顾病残儿家庭和照顾再婚家庭至少有一个共同的子女等方面考虑,对再生育条件进行了修改。据介绍,2016年1月1日以后,合计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办理再生育手续。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三类可再生育的具体情形:一是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三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新人口计生法和我省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因此,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再生育审批7个工作日内完成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郑爱军表示,再生育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明确规定再生育审批的期限和不予审批的处理程序。
  因此,新“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符合规定的病残儿家庭和再婚家庭经审批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审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审核、审批各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审批期限不包括对病残儿进行医学鉴定的时间。对批准生育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生育证;对不予批准生育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原有计生家庭 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河北省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进行了衔接。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6年1月1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6年1月1日起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同时,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又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享受的奖励优惠不再退回。
  独生子女伤残、 死亡家庭可获政府扶助
  独生子女家庭若遇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将遇到特殊困难。妥善解决这些家庭的困难,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新“条例”明确了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扶助。
  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给予扶助。在经济补贴、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应急帮扶、亲情关爱等方面给予照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基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助。
  超生要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根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形势所做的生育政策调整,并不是计划生育工作放松了。”尹爱东表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违法生育的公民仍然要受到处罚。
  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该“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上述标准征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对收养人按其子女数同样比照上述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于不符合新“条例”规定而生育的当事人,新“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处分;是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