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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游客的合法权益支起保护网
 
◎薛兰英
节假日期间,人们往往喜欢出去旅游。在欣赏美景的同时,跟团旅游遭遇消费陷阱、黑导游随意更改旅游线路、景区门票价格不声不响上涨……旅途上的这些维权难也成为令游客头疼的难题。为了保障公众在出行中的合法权益,新《河北省旅游条例》于5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将在哪些方面为游客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记者和您一起学法规——
  新《河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经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后,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是规范和促进我省旅游发展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出台为推进我省依法兴旅、依法治旅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民侨外工委副巡视员杨子民在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新条例的最大特点是强化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规范经营行为 保护游客合法权益
  近年来,导游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经营不规范,强迫购物、欺客宰客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阻碍了当地旅游发展,更抹黑了地方形象。为此,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保护游客合法权益成为这部条例的重中之重。
  ——不得强迫旅游者购物。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消费价格,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客、宰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欺骗、纠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诱导、欺骗、纠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有先行赔偿责任。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旅游者在接受旅行社提供服务过程中,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原因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经协商可以当场处理的除外:旅行社安排的住宿,因住宿经营者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的;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运输经营者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的;旅行社安排的景区,因景区原因不能游览的;旅行社安排的餐饮,因餐饮经营者原因造成质价不符的;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是假冒、不合格、过期、变质商品的。
  ——旅行社要交服务质量保证金。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利益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所缴存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中先行垫付。
  ——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针对近年来经常曝出的景区门票价格不合理、套售门票、门票乱涨价等情况,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景区票价应当与其规模、等级相适应,并保持合理、稳定。景区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游览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套票,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或者以有偿搭配其他产品、服务的方式售票。
  新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旅游景区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或者以有偿搭配其他产品、服务的方式售票的,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建立安全保障机制 确保游客安全
  目前旅游景区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景区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警示标识设施设置缺失的状况也比较普遍,为保障游客的旅游安全,新条例对景区及旅游经营者在保障旅游安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作了规定。
  ——明确安全责任主体。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承担景区内旅游安全保障的主体责任,完善安全服务设施,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护和应急救援设施;有条件的景区应当配备专门的医疗和救援人员。
  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预警、应急通信系统,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自身应急反应能力。景区发生自然灾害、严重事故等威胁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履行下列义务: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并对旅游从业人员开展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定期检查维修安全设施、设备;对具有危险性的旅游区域和游览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对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形,及时提醒旅游者,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已作出高风险安全警示并存在安全隐患的旅游景区,不得对旅游者开放。
  ——大型游乐项目要定期检测。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经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以及潜水、漂流、蹦极、攀岩、探险、水上娱乐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标准,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确告示。
  经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技术检验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运营,并对其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