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五种情形下须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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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友 |
向你借车的,除了朋友、同事就是亲戚,大家都不好意思不给面子,可一旦出了事故,法律是不讲情面的。有出借就有一份责任相随。在五种情形下,出借人要担责。 一、明知无驾驶证而出借,负连带责任 吕先生将车借给无驾驶证的王某,王某又将该轿车借给无驾驶证的徐小姐。徐小姐驾驶该车行驶到一无警示标志的路口时,与骑助力车的张女士相撞后,又撞上了路人陈某,造成两车毁损、张女士与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两位伤者当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二人伤残程度分别定为九、十级。经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徐小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陈某将徐小姐、吕先生、王某及肇事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徐小姐、吕先生、王某共同赔偿陈某医疗费等共计16万余元(法院认定的实际损失);某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吕先生明知王某无驾驶证,王某同样明知徐小姐无驾驶证,却轻意将轿车出借。正是出借人的过错与无证驾驶人徐小姐侵权行为相结合,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二、出借给“情绪不稳”之人,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张先生与妻子吵架后,一气之下将自家轿车车窗玻璃砸碎,后因急需用车办事,便向朋友刘某借车。张先生因刚刚生过气,情绪不稳,行车途中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樊某发生碰撞,造成樊某受伤。警方认定张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樊某将张先生与刘某以及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11万余元。法院以刘某存在一定的过错为由,判决刘某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2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刘某明知张先生借车时已情绪失控,驾车可能会发生危险,却未作相应劝导制止,仍将其所有的车辆出借,显然未尽到出借人应尽的审慎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三、车况无确认,车损担半责 赵某在打麻将时与马先生相识,后应马先生的请求,将自己的车辆借给他使用。事后,赵某多次向马先生索要未果。无奈之下,赵某遂向派出所报案。在民警协助下,赵某终于收回车辆。但赵某发现车辆借用期间有多次违章,车身也有多处损伤,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先生赔偿违章罚款及车辆维修费共1.1万元。对于赔偿违章罚款要求,法院予以全额支持,而对车损维修费,则判决马先生按50%责任予以赔偿。 这是因为,在出借轿车时,双方并没有书面交接手续,也没有车况内容方面的认定,无法确定该车损坏是在出借之前还是在出借之后,所以法院只能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双方在没有车辆交接手续问题上都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以混合过错,确定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四、出借本身虽无过错,但未办“交强险”也需担责 马某驾驶从姐夫汪先生处借来的小型货车,途中因观察不仔细,将行人任某撞伤。经警方责任认定,马某承担主要责任,任某承担次要责任。任某被医院诊断为左腿髌骨粉碎性骨折,左手软组织严重挫伤,住院2个月后出院。后经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任某左腿髌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后查明,汪先生的小型货车未办理“交强险”。任某把马某和汪先生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二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连带赔偿任某经济损失9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办理“交强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汪先生未为自己的货车办理“交强险”,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过错在汪先生,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五、出借虽无错,但因坐姿不当受伤也要自担责 王某与朋友许某一同外出办事,出发时由王某开车。返回时,王某觉得很累,将车交给许某开,自己坐在副驾驶座位上休息。王某为了舒服,没系安全带不说,还将双脚放在驾驶台上。许某开车途中违章从右侧超车时,突然发现前方路边停着一辆轿车(贾某所有),避让不及与之相撞。因车速太快,王某来不及作出反应,身体被卡在驾驶台和座椅之间,腰椎严重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经警方认定,许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将许某、贾某及某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8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许某虽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但综合考量王某坐姿不当,而且未系安全带,导致自身伤害损失被扩大之情节,最终判决贾某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外,其余损失, 40%的责任由王某自己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许某于返程途中应王某邀请,帮王某开车,是一种无偿帮工行为。但是,由于许某的重大过错造成交通事故,并导致王某受伤,因此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王某,将双腿搁在驾驶台上,坐姿不当,且未按安全规范系好安全带,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据此,法院判决其自行承担40%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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