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开房致残引发离奇赔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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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 |
宾馆约会遭遇干涉 越窗逃避坠楼致残 2013年7月18日傍晚,河南省桐柏县城西一个僻静路段,“桐柏县x宾馆”几个大字正忽闪着五彩缤纷的光芒。女老板张海红在“巡视”完宾馆内部事务后,刚在客厅茶桌旁坐下,一个小伙子急匆匆走了进来。 “服务员,你好!请问有客房吗?”小伙子张口便问值班服务员。 “有啊!”值班服务员应答。 在接过小伙子缴纳的住房款后,值班服务员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入住小伙子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便直接将306房间钥匙交给了小伙子。 这名在桐柏县x宾馆开房的小伙子名叫杨玉东,家住桐柏县郊区,现年25岁。这晚,他有意找到这家地处偏僻的宾馆,其主要目的竟然是为了和女朋友王玉双约会见面。 虽然杨玉东与王玉双处于热恋阶段,但王玉双的父母在“审查”了杨玉东的家庭背景、工作情况后,坚决不同意两人再继续发展,理由很简单,杨玉东家庭条件一般,且没有体面的工作。在此情况下,杨玉东与王玉双只能“委曲求全”,偷偷见面诉说衷肠。 夜幕降临,穿着得体、满心欢喜的王玉双匆匆走进了桐柏县x宾馆,径直走向306房间。在此情况下,值班服务员同样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王玉双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以至于“错误”升级。 王玉双此时此刻根本也不会想到,她前脚刚上楼,父母就突然出现在这家宾馆的大厅,准备“兴师问罪”。 接到宾馆内线传递的“情报”后,王玉双紧张不已。在深知不能与父母“正面交锋”的情况下,她紧急从其入住的306房间,越窗下滑后进入二楼一个房间,又取来床单系在下水管道上继续下滑,不想因臂力不够,摔了下去。 得到赔偿仍不心甘 状告宾馆继续维权 王玉双坠楼之后的落地面,不巧是一处坚硬的水泥路面。当听到窗外传来异常的闷响声后,宾馆服务员及王玉双的父母赶紧来到此地,看到王玉双呈极度痛苦状,躺在地上一动不动。 接到员工打来的电话,桐柏县x宾馆老板张海红才知道摊上了大事,于是果断拨打了120和110。 警方经过勘察现场,最终认定本次事件系王玉双越窗坠楼造成。但作为本次事件的一个主角,桐柏县x宾馆难辞其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于是,桐柏县公安局以桐柏县x宾馆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为由,当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 经过在桐柏县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王玉双虽然生命并无大碍,但医生诊断出的伤情,却让人心惊:腰椎爆裂性骨折并截瘫;左内踝后踝骨骨折;左腓骨骨折。 女儿出了这样的大事,做父母的自然不会善罢甘休,他们把矛盾集中在杨玉东身上。在自知理亏的情况下,2013年10月20日,杨玉东与王玉双及其父母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王玉双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8000元。 按说此事到此可以偃旗息鼓,但王玉双父母的心情却无论如何也难以平静。在他们看来,桐柏县x宾馆违规不登记客人身份信息,虽然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理,但这仅是其中一个问题,另一个问题是宾馆没有尽到保护义务,保障客人不受伤害。具体而言,就是宾馆没有在房间窗户外安装防盗网,导致了住房客人坠楼悲剧的发生。 有鉴于此,王玉双的父母多次去找桐柏县x宾馆老板张海红讨要赔偿,但其并不理会。张海红的理由是,我已经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有何理由再来赔偿你们? 在此情况下,王玉双及其父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2014年1月,王玉双在父母的帮助下,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桐柏县x宾馆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海红告上了法庭。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接受了原告王玉双的申请,委托南阳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王玉双的伤情进行鉴定。之后不久,该所作出鉴定结论:王玉双腰椎骨折伴截瘫,构成三级伤残,护理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内固定物需再次手术取出,按县级医院收费标准总医疗费用估价为15000元。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2014年12月,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玉双虽未直接向其入住的桐柏县x宾馆明确要求住宿,但宾馆已明知其作为旅客身份进行消费,未按规定对其身份进行核实登记,致不明身份的男女同居一室,宾馆疏于管理,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王玉双要求张海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其合理诉求应予支持。 根据王玉双的诉讼请求,其各项经济损失的范围及标准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和食宿费,以上八项损失共计601873.17元。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桐柏县x宾馆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海红承担以上损失的10%。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问题,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加上杨玉东已向王玉双赔偿了358000元,故支持5000元。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宾馆存在过失担责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王玉双自认获得赔偿款太少,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了这起比较特殊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王玉双在上诉中称:桐柏县x宾馆系无证非法营业,未配备各种逃生安全设施,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划分比例不正确;一审法院仅支持后期护理费5年,无法律依据,结合上诉人伤残程度,应改判支持20年以上的后期护理费;一审法院以70%比例计算后期护理费错误,结合伤残等级比例应为80%;一审法院对精神慰抚金的处理显失公平,应以2至5万元之间为宜。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公正处理。 对此,被上诉人张海红则答辩称,王玉双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负责。王玉双因自身原因摔伤,系自己过错所致,不是在宾馆内受到侵害,与宾馆无关;宾馆是依法设立,有营业执照,手续齐全,况且手续齐全与否系行政管理范畴,也并不必然导致摔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原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据此,该院于2016年初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玉双正值青春年华却被摔伤并严重致残,应值得同情;当时其并未经登记入住他人房间,桐柏县x宾馆对此存在管理上的过失,然王玉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具有一定的认知及控制能力,其对摔伤的后果应负有较大的过错,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情况,酌定10%的比例并无不妥;王玉双的后期护理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解决,其上诉称应按20年以上期限处理的请求暂不予支持;结合伤残鉴定中对护理部分“大部分护理依赖”的结论意见,原审按70%的比例处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称应以伤残等级按80%比例处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一审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妥当的问题,结合本案的实际状况、伤残程度、已赔偿情况、各方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生活所在地的生活水平,一审法院酌定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较为妥当。 综上,上诉人王玉双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依法予以维持。 针对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主审法官进一步解释说:宾馆应当对入住的旅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张海红在宾馆经营中存在违法和不规范的问题,未严格执行身份验证登记制度,安全防范设施及制度保障不健全,对旅客也未尽到安全提示、说明义务。故张海红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官最后提醒:宾馆人员流动性强、密集度高,其经营安全涉及到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从事旅馆业经营必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配备符合安全条件的硬件设施,建立治安管理制度,确保经营场所及经营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障住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否则,在住客受到伤害时,宾馆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未经作者许可,谢绝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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