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生特别严重疫苗事件当地领导应引咎辞职等12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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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生特别严重疫苗事件当地领导应引咎辞职 备受关注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修改版正式发布。新条例首次提出,发生特别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京华时报》) 试点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指出,要通过试点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试点以支持贫困县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按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摘自《人民日报》) 国办: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举行发布会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对2016年全国政务公开工作作出部署。要点强调要围绕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和公众关切等热点问题,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摘自《北京晨报》) 违规介绍鉴定胎儿性别最高罚3万 从国家卫计委获悉,《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摘自《京华时报》) 教育部: 高校招生未经批准不得预留机动计划 教育部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不得擅自调整国家下达的计划总量或改变招生计划类型,不得预留机动计划和随意更改高校招生计划。对师资和办学水平达不到标准的高校,主管部门应坚决控制规模,对超计划招生、招生秩序不规范的高校,主管部门应依法做出处理并调减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教育部将建立高校违规行为监管通报制度,对违规情节严重的高校或主管部门处理不力的,将直接予以查处。 (摘自《北京青年报》) 教育部:EMBA明年将全国统考 严禁“花钱买学位” 全国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官网近日发文明确规定,自2017年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将纳入全国统一的硕士研究生入学,依据教育部划定统一专业学位分数线招生。同时,所有工商管理硕士的学费将严格合理合规定价并依规收费。 (摘自《京华时报》) 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 国土部日前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提高城镇化质量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通知要求统筹各业各类用地,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要求地方国土部门抓紧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以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为目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向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倾斜,向发展潜力大、吸纳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倾斜。 (摘自《大理日报》) 违规辞退、开除举报人属打击报复行为 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保护和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工作。该规定首次明确规定了“隐性报复”的具体情形。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并要求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同时细化了检察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如需协助,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摘自《新京报》) 公安部 规定四种情形需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公安部近日颁布实施新修订的《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重点规定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四种情形,分别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警务辅助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情形。对以上四种情形规定了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追责方式,同时还明确了追究领导责任由公安纪检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和处理。 (摘自《人民公安报》) 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办因私出入境证件 为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公安部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县级以上城市,施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的便民措施。居住证持有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向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深圳一年多次“个人旅游”签注除外)以及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除外),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 (摘自《新京报》) 两高发布最新司法解释: 贪污一万元即可追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该司法解释规定,贪污、受贿数额满一万元、具有一定较重情节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该解释自4月18日起施行。 (摘自《北京晨报》) 最高法:被告人出庭可着便装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规则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予以特别保护,规定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特殊设置。公民对公开的庭审可以自由旁听;只有在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 (摘自《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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