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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微商监管有效途径的探讨
 
◎韩嘉琦
  借助微信平台兴起的微店、微商近年来十分火爆,由于购买方便,吸引了不少用户,也成为许多创业者的首选。相比于传统电商,微商有着门槛低、成本小、传播广等优势,非常适合个体创业者,同时容纳就业的前景也非常广阔;但另一方面,微商市场假冒伪劣产品多,价格混乱,售后服务不完善等现象也很多,实际上现阶段的微商处于国家的“监管盲区”。
  “微商”相对“网商”保障性要差,网购时不管消费者在哪个网站买东西,都有监管和客服人员,一旦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如购买到假货、商品与卖家描述严重不符合、下过单后卖家迟迟不发货等等,消费者都可以找到网站客服人员说明情况。客服便会联系卖家,给购买者退货、换货或者退钱,这样消费者的利益就不会受到损失了。但是“微商”目前都没有售后及监管人员,很多不法分子就会趁此钻空子来欺骗消费者。
  微商经营存在的问题
  一是商品质量难保障。微商通过语音、文字、图片等方式宣传商品,买家未能对商品进行实地检验;有些产品没有提供质量检测报告,甚至提供虚假报告;有些微商缺失必要的法律法规常识,有些为了经济利益卖假货,这些因素都使商品质量难以保障。
  二是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有些微商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实现盈利目的。比如,有些商家宣称只要集齐一定数量的“赞”便可免费获得某商品,这些往往是骗人的。更有甚者,有些商家伪造质检文件欺骗消费者。
  三是消费者售后维权困难。因为微商采用的是以人为中心的熟人营销策略,往往不能开具发票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票据,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举证维权困难。
  四是相关部门监管力度有待加大。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微商还没有成熟的监管方法,并且因为经营活动发生在人际交往之中,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也为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带来难度。
  加强微商监管的建议
  第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针对网络交易已经制定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等法律规范。但整体而言,网络交易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需要继续细化、精确,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为监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工商部门应加强对微信营销市场售假监管问题的梳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立法机关反馈,建议出台专门针对微商监管的法律法规,明确对微商售假的管理方式、证据固定、罚则、连带责任等内容,使工商部门在微信营销市场售假行为监管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微信营销和查办相关案件的同时,做好行政指导工作,要求利用微信进行营销的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商品和赠品等质量负责,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及其他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加强运营商的平台监管和自律。建立微商约束机制,工商部门应主动加强与腾讯公司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其管理作用,通过各类公开承诺等形式,落实其对微信营销行为积极主动肩负起审查义务。切实履行微信运行平台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微信平台的良好秩序。建议从维护微信用户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针对微信平台假货泛滥现象建立约束机制,如通过签订经营协议、进行实名认证、完善评价机制等方式,提高微信营销门槛;微商平台要负起责任,加强自律和内部的监管,将涉及微商的登记注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司法裁判、售后服务等信息公开,根据微商售后服务质量好坏、消费者购物评价与消费维权反馈等信息评定微商信用等级,并定期公布守信和失信微商名单。制定信用奖惩制度,给予守信微商优惠政策,给予失信微商失信惩罚。
  第三,健全实名认证机制。强化网络运营商的责任,继续加大手机实名制执行力度,入网手机用户必须向运营商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电信运营商必须对证件严格核验并复印登记。在强化用户隐私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可行性强的微信实名管理模式,从源头上破解利用微信进行违法营销和宣传的发现难、取证难及查处难问题,提高网络监管效能。
  第四,加强消费宣传教育。工商部门应充分借助微信平台向社会公众定期发布消费维权信息,通过一定形式的公告公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微店购物注意防范风险,从源头上控制减少矛盾纠纷。比如,提醒消费者确认卖方真实身份后再进行交易,特别要充分了解卖方的相关信息;尽量采用当面交易方式,仔细检查商品,降低交易风险;如果采用先付款后发货的交易方式,尽量选择可靠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而不要直接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作为平台的参与者,信息接受者应有自我的理性判断能力,购物前最好多方了解微商的信用情况,并保存聊天记录、图片和票据等有效证据,以备维权;约定货到付款,验货满意后再付款,减少纠纷。
  第五,强化专业监管力量。针对微信售假案件较一般违法违规案件更复杂、技术性更强、查办难度更大的实际情况,工商部门应强化办案人员计算机应用及互联网访问知识培训,开展移动电商监管案例分析及探讨,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监管水平,以适应打击微信售假行为的要求。另外,工商部门应综合利用媒体曝光、网上巡查、消费维权等多种渠道,挖掘案源、固定证据、顺藤摸瓜,查处微信售假违法行为,形成对违法商家的有效威慑。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资源整合,工商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通信等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及时互通信息,搭建资源共享平台,运用现有手段,共同参与到这种新型模式的监管当中去。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第二中学)
栏目责编:马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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