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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燃煤污染治理而立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出台国内首个燃煤污染防治条例
 
◎曹 众 杨丽娟
  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了《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据悉,该条例是迄今为止国内制定的首个城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属创制性立法,于6月1日起实施。
  果断立法: 体现及时性和针对性
  为什么单独针对燃煤污染问题制定这样一个条例?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对此有着清醒地认识:经过对污染源进行分析,燃煤是造成哈尔滨市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在冬季,大气煤烟尘占大气污染物总量的44.65%,呈典型的煤烟型污染特征。
  2015年11月18日,黑龙江省委召开加强燃煤管控保护大气环境立法座谈会,时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的陈润儿在科学、系统地分析全省燃煤污染防治形势的基础上,对全省及重点城市燃煤污染防治和立法工作做出了明确指示。
  其后,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立即决定,追加《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为正式立法项目,与哈尔滨市政府整合各自的专业优势,成立联合工作组,全力推进该条例的起草工作。
  2016年1月7日,哈尔滨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草案)。1月11日,哈尔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面,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条例(草案)的起草虽然仅仅用了不到两个月时间,但是依然恪守了“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立法信条。
  一审后,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不仅在《哈尔滨日报》上全文刊载了条例(草案),还发至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和地方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与此同时,专家论证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会、政府沟通协调会、调研研讨会等听取民意、广聚民智的活动陆续展开。
  2月26日,哈尔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表决通过了条例(草案)。
  4月21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正式批准了《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
  环保部门: 明晰四大工作主线
  环保是一项系统性极强的工作。《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主要涉及环保、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供热、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及城市管理8个职能部门。哈尔滨市环保局负责人表示,该条例涉及环保部门的工作主要在四大方面。
  第一,对燃煤使用单位燃煤信息的管理。在燃煤信息报送方面,条例规定,工业企业和供热单位从燃煤采购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应该将燃煤采购合同、发票、煤质报告单等有关采购数量和煤质信息抄送给环保部门。对逾期未抄送信息的或者所抄送信息不准确的,环保部门将依据条例的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在燃煤使用单位信息公开方面,条例规定,电力、钢铁、水泥和集中供热等燃煤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公布燃煤使用的相关信息。公开的方式及事项包括:通过其网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公开平台或者报刊等,公开的事项包括燃煤数量、质量情况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方式、总量、超标排放等情况,以及燃煤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对未定期公布相关情况的,或者公布内容不真实准确的,环保部门将依据条例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燃煤使用单位的燃煤质量管理。环保部门有权力和责任对燃煤使用单位使用的燃煤质量进行抽检,并且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依据条例的规定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的管理。这主要包括三项工作内容:一是在全市行政区内,不能新建、扩建容量低于每小时10蒸吨、7兆瓦的燃煤锅炉。二是在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内,不能新建、扩建容量低于每小时35蒸吨、29兆瓦的燃煤锅炉。既有的低于这个容量的锅炉应当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分批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和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三是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能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既有的不能达标排放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该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四,燃煤使用环节的污染防治。一是在保证燃煤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方面,环保部门应当对燃煤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未正常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理。二是在达标排放方面,燃煤使用单位应该采取措施,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三是在超低排放方面,新建、扩建燃煤发电项目,应该达到国家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在用的燃煤发电机组应该按照国家要求实施低排放改造,达到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四是在密闭除灰方面,燃煤使用单位应该对除尘设施的除尘灰采取密闭方式收集,并进行无害化综合利用。对除尘设施的除尘灰没有采取密闭方式收集的,环保部门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是在防尘方面,运输和储存燃煤、煤灰渣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储存燃煤、煤灰渣没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保部门将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六是在总量交易方面,用煤单位通过淘汰产能或者设备、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清洁能源改造、技术升级改造等一系列措施稳定减少污染物排放后,形成的低于核定总量指标的结余总量指标可以进行交易。通过总量交易,更有助于提高用煤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市场监管部门: 执法形成高压态势
  4月21日下午,在条例的新闻发布会上,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介绍,将从四方面入手,监控燃煤质量:
  加强舆论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意义和责任,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燃煤污染大气环境进行监督,建立燃煤污染防治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营造对大气污染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和舆论氛围。
  加强执法监督。2015年,该局结合贯彻市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的通告》和《黑龙江省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在全市开展了煤炭经营行为和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对煤炭经销企业开展了全面排查,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共出动执法人员300余人次,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及个人284户,依法取缔无照经营54户,为煤炭市场的规范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2016年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将在此基础上,紧密结合贯彻条例要求,制定全市燃煤质量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燃煤抽查检验计划,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重点,依托专业检验机构有针对性地对市场销售的燃煤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大对基层工作的指导,要求基层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三个结合”,即日常监管与专项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报信息与抽检相结合,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坚决依法取缔,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企业和个人,依据条例规定没收燃煤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被处罚的单位名单及时录入企业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加强信息采集。指导燃煤销售单位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将燃煤采购合同、发票、煤质报告单等有关采购数量和煤质信息抄送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不报或信息不准确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互通信息,形成合力。
  工信委: 抓好四个环节严控燃煤质量
  就如何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哈尔滨市工信委负责人表示,将从淘汰落后产能、实行优质煤配送、严格燃煤质量管控、改造燃煤锅炉四个环节入手,以确保全市燃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在淘汰落后产能方面。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及低燃值项目建设,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设备;2016年年底前哈尔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停用现役14台燃煤锅炉(共123蒸吨),2017年年底前完成企业搬迁。
  在优质煤统一配送方面。2017年年底前,完成哈药集团、物业供热集团、哈投集团等优质煤统一配送;建设优质燃煤统一配送中心,2016年完成一期建设,2018年完成二期建设,年周转煤炭1500万吨,应急储备100万吨。
  在严格燃煤质量管控方面。监督燃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和使用企业严格执行燃煤质量标准,坚决杜绝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燃煤进入哈尔滨市场。
  在对燃用低质燃煤锅炉的改造方面。2016年供暖季,使用低质燃煤的供热企业和其他燃煤主体改烧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77台(共18411蒸吨)使用低质燃煤的工业和电站锅炉改造为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锅炉,其中,2016年供暖季前完成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等25台锅炉改造,2017年供暖季前完成52台电站锅炉改造。到2017年年底,减少低质燃煤使用总量1800万吨,增加替代优质煤1320万吨。
  在对燃煤机组节能和超低排放的改造方面。哈尔滨第三发电有限公司等8台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2018年年底前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执行最严火电企业排放标准,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每立方米10毫克、35毫克和50毫克。其中,预计2017年完成4台,2018年完成4台。
  此外,条例还有一项规定引人关注: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燃煤污染防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