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为位置: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6年第12期(总第228期)->立法与监督->“马路拉链”现象有望得到根治
“马路拉链”现象有望得到根治
——太原城市地下管网条例获得批准
 
◎马岳君 王志堂
  城市地下管网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加快,城市地下管网规划滞后、多头管理、标准不一等问题突出,导致“马路拉链”、管线事故、道路积水等问题时有发生,给市民生活、交通出行和市容环境等造成了一定影响。
  为此,山西省太原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审议通过了《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近日,该条例获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并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应建地下管网综合协调制度
  为解决地下管网规划滞后、多头管理等问题,保障地下管网工作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的职能作用,条例第四条规定,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条例第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管网综合协调制度,协调解决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在第六条和第七条明确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的具体分工和职责。
  规划、建设是地下管网管理工作的前提和重要保障,为了科学统筹地下管网建设工作,条例规范了地下管网统筹建设的相关制度。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网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相衔接和协调。并在第三十一条对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市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制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进行了规定。
  条例还在第三章中针对毗邻管线保护、非地下管线建设单位行为、架空线缆管理、地下管线的升级改造、废弃管线及避让处置等作出了规定。
  创新地下管网维护管理模式
  为了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解决敷设有大量管线的管沟维护监管主体不明确问题,避免盗用管沟现象发生,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协商,创新地下管线共同维护管理模式,提高城市地下管线维护管理水平。
  为改变因地下管线档案不全、不准而造成的管线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的被动局面,切实发挥信息档案对城市综合管理的动态作用,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数据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所属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与市地下管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接,做到信息及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条例第五十条明确,市地下管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融合,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
  应推进综合管廊标准化建设
  为了统筹各类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要求,同步建设综合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而对于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者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应当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政府应当推进综合管廊标准化建设,实行统一的设计、建设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提高综合管廊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建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入廊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参与综合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政府应当优化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综合管廊的合同管理,确保社会投资主体获得合理稳定的回报。条例还对综合管廊的建设、维护、使用等进行了明确。
  (摘自2016.05.03《法制日报》)
栏目责编:胡莉敏
投稿邮箱:hlm@hbrd.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