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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的议案
 
◎王文忠
  一、案由
  当前,网络诈骗、电信诈骗、导游强行逼迫游客购物等现象屡见不鲜;虚拟世界的骗钱、骗色、编造谣言扰乱了社会秩序;现实生活中因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三角债务纠纷而引发的杀人案、社会报复案、企业停产破产、家庭破裂等案件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实质是一些人道德修养和诚信的缺失,深层次反映的是社会法制方面的缺陷。
  虽然国家对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行为也多次做出过规定,并且国务院也对征信颁布了法规,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对其进行约束,但现实中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案据
  关于信用及其管理的规定散见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中。比如,关于诚实信用问题,民法通则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则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在一般规定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将其贯穿在合同订立、履行、终止、解释等环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票据法等多部法律也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关于信用权和信用制度,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刑法修正案,对恶意欠账不还,转移财产等行为的“老赖”进行了相关规定,增加了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范围;国务院于2013年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征信业无法可依的问题。
  三、方案
  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启动社会信用立法工作,加快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通过立法提升诚信的法律地位,明确信用机构和征信管理体制。
  (一)在征信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民征信和企业征信入库联网制度。征信范围涉及的面再宽一些,从法律和制度上让人们意识到失信的危害性、从思想上认识到失信给自己带来的严重后果,达到使其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目的。用法制手段解决诚信问题,加快推进建设信誉社会、信誉机关、信誉企业和信誉公民的立法机制,营造全民守信、全社会讲诚信的社会环境。
  (二)对欠债人采取严厉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根据恶意欠债人所欠金额的多少,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如欠款3万元的入刑一年,5万元的入刑两年,10万元的入刑三年,10万元以上的入刑五年,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制裁)。这样一来就会形成强大的震慑力。用法律手段,采取强制措施,解决债务问题。
  (三)对失信行为处罚的力度要大。比如企业因经济纠纷判决不执行的、期间为了躲避债务转移财产的、假离婚的、外出躲避债务等等,都要计入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的范畴,分类计入“黑名单”。征信管理条例中规定:凡是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出门乘机、乘车、住店、买房购车、高档消费、出国受限,银行不予贷款,要切实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对失信行为管理要严。全民征信入库联网后,要对个人行为进行细化分类,对公民信誉度进行系统分级,并且要计入个人征信系统档案,同时有违法行为的要在债权人属地法院起诉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在债务人属地解决上述问题,存在地方保护、执行不公正、执行难、甚至拖延不执行等问题,影响司法公正。
  (五)抓紧制定出台社会信用管理法。明确规定被征信者的权利;规范信息提供者的行为;规范数据的开放和使用;建立透明高效的监管体制;明确征信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对违法采集、处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造成损害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文节选自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王文忠领衔提出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