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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钓鱼身亡同伴应否赔偿
 
◎法援
  结伴钓鱼 洗澡溺亡
  提起钓鱼,不少人津津乐道。但这个项目对于河南省平舆县辛店乡村民孙新军和袁慧玲夫妇来说,是一种永远难以泯灭的痛。
  时间追溯到2014年7月26日,当孙新军和袁慧玲夫妇午休后正要外出时,其年满十四周岁的儿子孙英健“口头请假”说,刚接到同村好友赵小军的通知,要去距离村庄不远处的河边钓鱼。
  孙新军和袁慧玲夫妇深知,儿子放暑假后在家也干不了什么农活,与其严厉管教,不如放开让他出去玩耍,但应选择安全的地方玩耍。可心意已决的孙英健根本听不进父母的劝告,执意要前往与朋友“约会”。
  发起这次钓鱼活动的人名叫李泰峰,他不仅约了孙英健,而且还约了另外一位15岁的少年赵小军参与其中。年满十八周岁的李泰峰,作为三人中唯一的成年人,理所当然成为了这次活动的“指挥官”。
  当天下午7时许,就在钓鱼活动接近尾声时,孙英健说天太热要下河洗澡。可李泰峰和赵小军却极力反对。两人异口同声说:“水老深,可不敢,危险!”但孙英健对此劝导置之不理,并说他会水,不怕!
  说说也就算了,没想到孙英健来真的。他趁李泰峰和赵小军在收拾钓鱼工具不备之际,脱衣跳进“暗藏杀机”的河流。当李泰峰和赵小军听见后面传来扑腾的声音后,他们不约而同扭头一看,但见孙英健的两只手,正在河中间的水面上慌乱拍打。很快,孙英健的头部慢慢沉入水中,水面上就只剩下冒泡了!
  李泰峰见此情景不妙,赶紧下水施救,但捞了半天也没摸到孙英健。无奈之下,他只好让赵小军打电话报警。
  平舆县公安局老王岗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不敢怠慢,迅速派员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详细调查,最终认定孙英健系溺水身亡。
  需要提及的是,平舆县水利局特意在上述事故发生河段河堤之上,设有“禁止游泳涉水危险”警示标志。可令人遗憾的是,李泰峰、孙英健和赵小军三人,对这些警示标志却熟视无睹,以至于酿发悲剧。
  在死者孙英健的父母孙新军和袁慧玲看来,儿子之死与李泰峰和赵小军“紧密相连”。因为没有他们的“集体相约”,没有他们的“钓鱼活动”,没有他们的“玩忽职守”,就不会发生今天的悲剧。
  在此情况下,孙新军和袁慧玲夫妇分别登门到李泰峰和赵小军家“兴师问罪”,但结果迥异:在李泰峰家吃了“闭门羹”,在赵小军家有了“收获”,赵父主动向孙新军和袁慧玲夫妇支付了15000元丧葬费,作为对孙家不幸遭遇的补偿。
  父母告状 替儿维权
  经过咨询律师,孙新军和袁慧玲得知,除了“钓鱼同伴”应当担责外,当地水利部门未尽到管理义务也应担责。于是,夫妇俩有了依法维权的想法。2015年1月,孙新军和袁慧玲以原告身份,愤而将李泰峰和赵小军,以及平舆县水利局、平舆县汝河老王岗管理所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公断。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多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并最终于2015年11月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载明对汝河防洪堤段的要求,显示其为行洪河道,而非公共活动场所,且具有高度危险性。行洪河道并非供大众钓鱼、游泳的公共活动场所。
  事发之时,二原告之子孙英健已满十四周岁,已具备相应的辨别能力,理应对水的危险性有所了解,理应主动避开该危险区域,但其在父母劝阻后仍前去钓鱼,且在钓鱼结束后执意下河游泳,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二原告作为监护人,未能有效阻止孙英健前往危险区域,使其脱离监护,未能尽到监护责任,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被告李泰峰、被告赵小军、死者孙英健对在河边活动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知。其三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孙英健在钓鱼结束后表示要下水洗澡时,李泰峰作为三人中唯一的成年人,未能有效制止该行为,且在孙英健下水后未进行看护,由此导致受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助,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被告赵小军作为未成年人,与受害人相约前往河边钓鱼,其监护人疏于监管,未能尽到监护责任,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关于二原告主张该事故河段周围无警示标志的问题,二原告对此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平舆县水利局及平舆县汝河老王岗管理所具有过错,更不能说明孙英健的死亡与平舆县水利局及平舆县汝河老王岗管理所的管理职责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二原告对此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平舆县水利局及平舆县汝河老王岗管理所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各种原因力的大小,酌定此次事故发生的各方责任比例为:李泰峰承担40%的责任,赵小军承担20%的责任,受害人自身承担20%的责任,二原告承担20%的责任。
  法院判决 同伴担责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李泰峰当即表示不服,上诉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二审法院的庭审现场,李泰峰道出了自己的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其与受害人及被上诉人赵小军三人属临时结成的互助团体,属于错误;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判决超出了孙新军、袁慧玲的诉请,属程序违法。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据此,该院于2016年5月作出了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因李泰峰、赵小军、孙英健三人结伴出去钓鱼,系临时结成的互助团体,三人之间存在互助的依赖和信赖,李泰峰作为成年人对风险判断能力大于未成年人赵小军和孙英健,因此,其具有较大的依赖和信赖义务,在受害人孙英健下河洗澡时,其未有效制止,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被上诉人孙新军、袁慧玲在起诉后,变更了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并未超出二人变更后的诉请,程序合法。故上诉人李泰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野泳致命 如何补救
  未成年人溺水身亡,除了痛心、惋惜、追责之外,更重要的是反思,如何能够减少乃至杜绝该类事故的发生,让悲剧不再重演?
  法官指出,要避免学生暑期野泳溺亡事故的发生,社会、学校、家长都要尽到责任。
  目前,全国及各省市县都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配套教材,但是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到一个什么程度,很少有人能说得清楚,因此,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使教育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在学生们的身上有所体现,真正落在实处。有了理论知识还不够,更重要的是技能培训。首先要让学生充分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其次学校要充分做好各项安全预案和活动演练。学校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尤其是入夏后,应该重点传授孩子如何在水中自救以及营救的知识。
  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可能给学生提供多样化、健康的娱乐场所。为满足盛夏孩子们的戏水需求,相关部门应担负起建设公益性游泳场所、设施的责任,并时刻提醒孩子们切勿到危险水域戏水。
  而家校教育的无缝对接,需要家庭和学校共同参与、协同配合来完成。首先,要充分发挥现代科技的力量,比如校讯通、一卡通等科技手段,及时掌握孩子的活动信息。同时,学校在教育管理的过程中加强监管,不仅是在学校内,还要延伸到校园外,比如学生放学的路上,实行教师包保制,由教师负责护送学生回家。其次,可以利用学生群体中的优秀成员,充当好家长和教师的角色,强化对同路、同村学生的监管,不仅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对他们个人能力的提高也起到促进作用。再次,做好无缝对接更需要家庭的合作。家长必须真正的参与到学校教育的过程中来,甚至接受相关的培训,这也是家校做到无缝对接管理的必要条件。
  时值夏季,天气炎热,可能又会有不少孩子偷偷去河边游玩。本案主审法官提醒家长和学校,平时要教育孩子,千万不要在没有成年人保护的情况下擅自去河边游泳,一旦发生危险要赶紧呼救和寻找大人进行求助,不要等悲剧发生再捶胸顿足或推卸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未经许可,谢绝转载。)
栏目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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