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为位置: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6年第13期(总第229期)->维权专线->先赠房后结婚引发的房产纠纷
先赠房后结婚引发的房产纠纷
 
◎莫特
  一对再婚夫妻,定下终身大事时,恰逢男方购置一套二手房,遂在买受人一栏加上女方名字,并约定房屋产权共同共有。后来,两人办理了结婚手续,但不久就分道扬镳,但是共有的房屋仍让两人藕断丝连。离婚后,男方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要求女方搬离。“当初约定产权共有,房屋我也有份。”女方奋起抗争。2016年五一前夕,一场房屋争夺大战在湘中某县法院上演。
  房屋转让协议上加了名
  2007年年底,离异的钱刚经过一段时间调整,终于从婚姻失败的阴影中走了出来,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离异的李丽。钱刚三十出头,李丽年近三十,两人都没有孩子,曾经的婚姻没有成为障碍,相同的经历,倒是拉近了两人之间的距离。有过婚史的人更加理性,也更加现实,交往几个月后,彼此才投下满意票,定下终身大事。
  婚事敲定了,房子在哪里?钱刚手头不太宽裕,只好把目光放到二手房上。看房的事儿,钱刚没告诉女友,毕竟,开始看房的时候,李丽还没答应嫁给他,何况,买房也没打算要女友掏腰包。房子买好了,求婚也告成功。
  “钱刚,我们拿什么作新房?”2008年5月的一天,李丽主动同钱刚商量。
  “房子,我已经看好了。”钱刚将签字不久的房屋转让合同拿出来,向女友介绍房屋的位置面积,并将合同递给女友。
  男友买好房子,带给李丽的不是惊喜,而是不悦。接过房屋转让合同,李丽一字一句仔细阅读,越看越不高兴。
  “怎么了?”摸不着头脑的钱刚,不安地问。
  “买房怎么没跟我商量?”李丽质问。
  “不就想给你个惊喜吗!”以为李丽对房子不满意,钱刚急忙解释,可这解释根本无法驱散女友脸上的乌云。搞了半天,钱刚才终于明白,女友不是对房子位置面积有意见,而是对房子权属有意见。转让合同中买受人一栏,只有他钱刚一个人的名字,其他共有人情况一栏,是一个大大的无字。
  钱刚爽快地答应给女友加上名字,并付诸实施。2008年6月的一天,钱刚带着李丽,来到卖房者家中,把各自保管的房屋转让合同拿出来。李丽在合同买受人钱刚名字后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随后又将“产权共有情况”一栏中的“无”字删去,添加了“房屋产权归钱刚、李丽共有”的字样。卖房者和钱刚、李丽三人均在合同文本改动处捺下手印,李丽的加名行动宣告完成。
  加名成功,了却了李丽的一桩心事,也扫清了二人婚姻道路上的最后一处障碍。2008年年底,钱刚和李丽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在亲朋好友的祝贺声中,手牵着手走进了婚姻殿堂。
  离婚了,房屋还没过户
  钱刚和李丽的婚姻生活拉开序幕,激情过后,柴米油盐酱醋茶成为生活主角。日子这样过着,幸福且现实。然而,和谐的音符没有延续太长时间。
  随着了解的加深、包容的不足,彼此间的隔阂越来越深。2012年年初,一件小事触发夫妻大战,蓄积已久的矛盾像火山一般爆发。
  “老婆,开门。”2012年1月的一天晚上12点,钱刚应酬完毕,带着醉意回家,哪料,大门被从里面反锁。钱刚一边打电话,一边敲门,过了好一阵,李丽才睡眼惺忪地起来,却不开门。
  “现在才回来,你看看几点了。还喝了酒?把我的话当耳边风。”丈夫应酬过多,引起李丽的不满,经常性的醉酒,更是让李丽厌烦不已。她这次要让丈夫长长记性,任钱刚好说歹说,就是不开门。
  有家难归,有门难进,钱刚十分恼火。其实,他也是一肚子苦水。人在江湖飘,应酬少不了,可妻子硬要约法三章,他除了表示接受,别无他法,但与妻子的矛盾却日积月累,愈来愈深。今天,又被妻子挡在了门外,钱刚火气上来了,进家后,钱刚甩了妻子一个耳光,就蜷在沙发上睡着了。房间里,李丽的眼泪哗哗地流……钱刚第二天醒来,也觉得无趣,再三地给妻子赔不是,妻子却不肯原谅他。
  夫妻俩陷入冷战,僵持两个月仍没有丝毫缓和迹象。2012年4月,丧失耐心的钱刚另行租房居住,这对夫妻进入分居状态。
  2014年3月,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了,房子仍然由李丽住着。但由于种种原因,这套房子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从法律意义上讲,钱刚、李丽都不是房产的主人。这最终埋下了纠纷隐患。
  钱刚一直惦记着那套房子,离婚时未提及,只因为不想让房子来搅浑离婚的事儿。现在离了婚,他没有顾忌了,开始着手收回房子。对李丽下逐客令之前,钱刚做足了功课,和二手房卖方一起到房产局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子登记到自己一个人的名下,随后便要求前妻搬离。
  面对前夫咄咄逼人的气势,不愿逆来顺受的李丽会作何选择呢?
  是遵循合同法还是婚姻法?
  “我不同意。”李丽的回答很简单,她自有不搬的道理。房子转让协议的买受人中有她的名字,协议写得明确,她是房屋的共有人。李丽认为,在房屋转让协议上加名,相当于双方签订了财产协议,约定了房屋的权属,即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了,房产应当按照婚姻法规定的照顾女方的原则来分割。
  前妻抛出共有说,钱刚并不认同。钱刚表示,房屋购买于结婚前,且系其个人独资购买,决定了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同意李丽在房屋转让协议上加名,从法律上讲,叫做赠与。既然是赠与,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财产交付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他与李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没有实际交付至李丽手中,现在他反悔了,撤销赠与,是他的权利。婚姻已经结束,赠与已经撤销,李丽再无居住于房屋中的理由,应当搬离。
  房屋究竟如何分割?钱刚不急,房产证写上了他的名字,他准备打持久战;李丽本来也不急,可禁不住前夫左催右促,干脆一纸诉状将钱刚告上法庭。
  诉状中,李丽阐述了房屋的购买经过及她与钱刚的婚姻历程,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归她和钱刚共有。
  钱刚则牢牢地抓住两点反驳的理由:前妻对于房子未出资,前妻的名字从未出现在房产证上。
  2016年五一前夕,湘中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该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房屋系不动产,权利转移以过户为准,未登记过户,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基于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AA制”。财产姓私姓共,就要看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如果约定了AA制,财产权属便遵从约定,房屋即便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也不影响配偶依据约定享有相应的所有权。
  对案件的审理,如果适用合同法,那么由于房产未登记过户,权利未实际交付,钱刚有权撤销赠与;如果适用婚姻法,由于二人在婚前签订过共有房产的协议,则房产过户与否,都不影响权属的约定,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适用不同的法律,决定了不同的结果。这是本案的焦点。
  那么,李丽的加名行动到底由合同法来约束,还是用婚姻法来保护呢?
  关键在于二人房产共有协议达成的时间。结婚前,一方给另一方财物,只能属于赠与范畴。由于李丽的加名行动过早,只能视为钱刚将房屋一半产权赠与李丽,此后因未及时过户,只能视为赠与未完成,钱刚有权撤销赠与。后来钱刚将房屋过户至其个人名下,视为钱刚对赠与的撤销,房屋所有权归属钱刚个人所有。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丽要求享有诉争房屋共有权的诉求。
  编后:缔结婚姻时,加名是个热门的词儿。当今房价畸高,房屋往往是夫妻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全部。加名,对于婚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但本案告诉人们,这加名也是个技术活儿,一要加在正确的地方,二要签订婚后财产协议。
  先说加在正确的地方。像李丽那样,把名字加在了房屋转让协议或者购房合同文本上,这样的加名不保险。如果不能及时办理房产证,夫妻间又出现纠纷甚至离婚,很可能会遇到配偶反悔撤销赠与。加名,一定要加在房产证上,这样,房屋的权属才可以确定下来。
  再来说签订婚后财产协议。如果房产证短期办不下来,那最好的办法,就是婚后签订协议。即,一方婚前已经在转让协议、购房合同上加了名,登记结婚后,仍然要再签订一个财产协议,约定房屋产权为共有。不然,就很可能出现李丽遇到的房产纠纷。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