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保护也是公民一种“获得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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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栖 |
近些年来,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泄密呈高发态势。据去年年底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数十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发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超过五成的受访者表示,“在2015年中,个人信息被泄露”,其中通讯信息、身份信息、消费信息等隐私被泄露高居前列。有关部门的权威数据也显示:仅仅在最近5年里,我国发生的公民个人隐私泄密事件,涉及千万条信息级别的就有15起。 我们常说: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大数据时代。网络的普及和高科技的发展,犹如一把双刃剑,它在让人们极为便捷、极为广泛地获取一些信息的同时,也给某些不良图谋者轻易打开他人隐私的“密箱”提供了巨大空间,一旦这些个人信息通过网络等散布开来,不止是个人的安全受到威胁,也形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所谓“隐私”,是指当事者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纯属个人的信息。每个人都有这样一个“荫蔽范围”。自己不愿告人、别人也不能强行公开的“荫蔽范围”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之为“隐私权”。 隐私权的定名起源于1890年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所提出的“不受打扰的权利”。由此可见,维护个人隐私权,首先是防止他人无端地对自己的“荫蔽范围”的侵犯,使得自己的正常生活不受他人任意“打扰”。但现实生活中,随意“打扰”他人的正常生活,肆意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故意或无意揭示他人隐私的事件更是司空见惯。置身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失控的情形日趋加剧,难免让人对隐私安全陡生隐忧和不安。 18世纪法国社会学家孟德斯鸠在《法的精神》一书中,曾对“法治下的秩序”提出了几条标准,其中就有“个人权利的落实”和“人们行为规范化”两条。这里所说的“个人权利的落实”,当然包括个人拥有隐私权;而“人们行为规范化”这一条,无疑也包含了防止和避免肆意对个人信息揭秘的民事侵权行为。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这一民事侵权行为,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更需要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加以审视。 在结束了十年“文革”的时代,诸如大揭、大批、告密以及狠斗“私”字一闪念都已成为历史的记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日渐步入“法治下的秩序”,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个人各项权利得以重视。关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已经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有专家统计,我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前逾200部。然而,与之相悖的是,个人隐私泄密事件屡有发生,有关部门的监管失之过宽、失之过软,使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不仅威胁着公民的个人安危,更是严重损害了法治的威严,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法治的群众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有一个新名词颇受国人的关注和青睐,即:改革开放的深入,要让人民普遍有一种“获得感“。在我看来,“获得感”不止是人们物质生活的满足(这种经济富裕当是不可或缺),还在于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各项权利的维护,因为它彰显出的是政治伦理,是一种民主政治进步的表征。倘若从这一视角看待问题、分析问题,那么,根治公民个人隐私泄密的顽症并非“痴人说梦”,至少在现阶段使其式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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