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闻工作者的法制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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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绍冰 |
法制观念,就是指人们对法制的一般知晓和了解,进而对法制的信仰和追求。 新闻工作者作为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肩负着舆论宣传重任和导向作用的特殊群体,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便顺理成章地成了其自身基本素质的应有内容。 纵观当今纷繁的各类媒体,不难发现,凡是那些重大深沉、影响力深远的报道,无不闪耀着法律剖析的智慧光芒;许多重大新闻题材,都饱含着法律、法制、法规的精神内涵。 但是,在新闻实践中,一些新闻工作者并未充分认识到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的重要意义,平日不注意学习法制知识,感性有余,理性不足,以致在新闻报道中屡屡出现与法律规范相抵触、与司法行为相冲突、与正确舆论导向相背驰的现象。甚至因为报道的侵权,惹上所谓的“新闻官司”,不仅增加了新闻采访的成本,而且大大损伤了其所供职的新闻单位以及新闻工作者群体的公众形象。以上情况表明,进一步提高新闻队伍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是非常必要的。 新闻工作者容易出现哪些因法制观念欠缺而引发的舆论导向问题 第一,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而犯的常识性错误。如某媒体在报道一则汽车产品侵权案中,在案件没有终审的情况下,即以法院一审判决为依据,把此案当作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一个典型案例进行报道。谁知到了二审,法院判决生产商胜诉,造成报道内容与最终判决的严重不符。究其原因,是因为媒体把法院未生效的判决当作了确定结论。再比如,某媒体在对一件已经生效的案件进行报道时,多次提到被采访对象要求“重审”。而“重审”是指上级法院对还没产生生效判决的案件,发回下级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应该是“再审”,也就是再次审理,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另一说法。可以看出,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是因为新闻工作者平时不注重法律知识的积累,法律素养不高造成的。 第二,激情报道所导致的“媒体审判”。“媒体审判”是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2013年在对李某某轮奸案的报道中,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在案件审理期间,大量定罪定刑期的报道不绝于耳,类似“李某某最迟下周被批捕”、“李某某至少面临10年刑期”的新闻更比比皆是。在司法机关尚未作出最终判决之时,媒体就报道出此类信息,显然是“有罪推定”的观念使然,是典型的“媒体审判”。 而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很多当事的新闻工作者并非不知,而是因为法制观念不强、法律至上意识淡薄、片面追求“报道感情”造成的。 第三,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眼球造成的“过度报道”。“过度报道”是指大量的重复信息、细节报道产生了“蝴蝶效应”。比如,有的对于凶杀、色情案件的过程描写极尽详细之能事,唯恐漏过了某个细节,甚至刻意渲染,使得新闻报道比暴力、色情小说还要“精彩”;有的报道对于犯罪分子复杂的、高科技的作案手段记录得一清二楚,甚至配有动漫说明,简直成了一则免费的犯罪技巧教材。再比如,2016年的山东疫苗案,某些媒体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为了博取轰动效应,对事件进行了放大式报道,在部分人群中造成了恐慌心理,甚至在某些地方出现了“谈疫苗色变”的现象。这些问题从某种程度上暴露出新闻工作者缺乏相应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高钢就曾经说过,“新闻报道好比一把双刃剑,从积极的一面看,真实的报道确实能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但从另一个角度说,如果媒体刻意加以渲染,可能会适得其反,不仅会让受众产生危机恐惧的心理,而且可能还会唤醒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铤而走险。” 党的十八大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在一个已明确强调“依法治国”的国家,新闻工作者如果没有非常清晰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显然是不称职、不合格的。所以,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必须敏感地认识到所报道的内容和报道的重点是否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并紧随法治建设的步伐,对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进行适度调整。 从当前我们所处的社会法制情势看,应该说正处于一个各种法律逐渐完善、健全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新闻工作者所面对的新闻背景还是非常复杂的,甚至隐藏着各种违背法律的新闻元素,如果不加甄别、研判,就很容易将有偏差的、甚至错误的法制观反映在新闻报道中,进而形成不正确的舆论导向,影响到法制建设的进程。 新闻工作者如何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法律至上,是人类法治发展进程中提出的重要口号和基本原则之一。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讲,强化法律至上的意识,有利于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保证客观公正的报道,进而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具体来讲,新闻工作者的法制观念主要体现在依法进行报道,即在报道中遵守法律和运用法律,既要“笔下生花走龙蛇”,更要笔下有法、字里行间见法条。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要掌握一定层次的法律知识。掌握一定层次的法律知识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必要的基本素质和思想条件,它能为新闻工作者在采编过程中提供有关信息和价值判断,进而提高依法报道的自觉性,增强报道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公正性,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 新闻工作者就其工作性质对法律意识的基本层面要求而言,必须把握和掌握“三个正确”。一是正确掌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的一般理论知识,包括法的概念,法的本质、特征及法的分类;法的适用,法的遵守以及执法的原则与程序、法律的效力等;法与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关系;法与政治,特别是与党的政策的关系等等。二是正确把握对我国现行主要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认识,特别要强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民商法意识、经济法意识、国际经济法意识,并强化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的宪法意识、行政法律意识和程序法律意识。三是正确规范地使用“法律语言”,对在采编活动中经常接触、容易混淆的法律术语,应该准确地把握其内涵、区分其不同性质、程度等,进而正确规范地使用。 掌握了一定层次的法律知识,新闻工作者在实践中就会心中有法、笔下守法、文中讲法、导向合法,也就很容易做到新闻事实合法、文章主旨依法、阅读效果普法,真正符合新时期新闻工作者应有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对于新闻单位而言,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地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有关法律知识的专题讲座和报告,使新闻工作者不断增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观念,从而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在新闻行业中形成一种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还可以推行并积极实施记者法律知识考核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继续教育方式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制观念,提升新闻工作者的职业使命感。同时,还可以不定期组织新闻工作者与各级人大机关、司法部门建立多层面的联系。这样既可让新闻工作者直观地了解地方人大机关立法、监督的过程,学习各种与法律有关的知识,也可通过与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接触使新闻工作者了解什么是不当报道,以及不当报道造成的危害和困扰,通过真实具体的事例给予新闻工作者更多的警醒。另外,在新闻单位内部宣传管理制度中,应该对采编审等环节从法律角度提出明确的质量要求,使学法、用法、依法采编报道形成规矩,酿成风气。 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一个“依法治国”新的历史时期,这必将要求所有行业加强法制教育、提升法制观念,新闻工作者作为最直接影响社会的人群之一,应更深刻地意识到提升法制观念的紧迫感和重要性,在学用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和联系实际进行识别、判断的能力。 (作者单位:河北经济日报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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