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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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春梅 |
一、案由 水资源短缺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同时,我们还面临严重的水污染问题。我国于1984年颁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并在1996年和2008年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排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中的不足日益暴露,在明确各方责任上还不完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监管,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方面也存在缺陷,应当尽快予以修改补充。 二、案据 1.我国水资源严重缺乏 目前,我国的淡水资源总量为28000亿立方米,占全球水资源的6%,仅次于巴西、俄罗斯和加拿大,名列世界第四位。但是,我国人均水资源量2173立方米,仅为世界人均的1/4,在世界排第110位,是全球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全国年平均缺水量500多亿立方米,三分之二的城市缺水,农村有近3亿人口饮水不安全,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2.水污染日益严重 我国的水资源利用不合理,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由于经济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我国的用水量在不断增加,污水排放量也在增加。由于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城乡环境基础设施欠账仍然较多等问题,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仍然过大,造成不少地区环境容量超载。污染物排放远超环境容量,污染治理任务艰巨。据国内有关专家测算,目前的污染物要再削减30%~50%以上,水环境才会有明显的改善。 水环境质量状况不容乐观。我国有近十分之一的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劣于Ⅴ类,不少流经城镇的河流沟渠黑臭。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许多地方面临着“无水皆干、有水皆污”以及“湿地退化、河道断流、地下水超采、入海水量减少”等严峻水问题的挑战。据国土资源部调查,全国4778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59.6%水质较差甚至极差。 3.水污染惩罚力度不够 长期以来,很多地方发展模式粗放,对环保工作是“讲得多,做得少”,“软的多,硬的少”,节能减排指标不能很好完成。企业违法排污现象普遍存在,说明在法律制定和执法检查上存在问题。现在的主要执法力量是中央到地方的环保管理部门,但“打开机器欢迎,关掉机器欢送”的现象时有发生,执法检查人员有限,难以做到经常的、全面的检查和监督。 2014年4月24日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为水污染防治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创造了条件、提出了要求。 三、方案 水污染防治应把源头控制、减少排放放在首要地位,将水环境良好和饮用水安全作为最终目标。 1.加强对饮用水源头的保护。进一步细化水污染防治法中有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条文,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建立快速、合理、有效补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民众损失的机制,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管理和监控。严禁各类污染源的排放,加大对破坏饮用水源水质的惩罚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饮用水的安全。为了控制农业和农村的水源污染,应大力推广建设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的用量。 2.完善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以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保障落实。大江大河和小河小沟并重,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先保护良好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集中力量治理劣Ⅴ类水体,特别是要消灭一批影响范围广、公众关注高的城镇黑臭水体,带动其他水体水质改善进程。 3.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虽然水污染防治法在一些条文中设定了政府保护水环境的责任,规定了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指标等,但并未涉及应该追究谁的责任、追究责任的范围如何、责任的种类和形式如何等具体内容。应考虑导入行政问责制,从问责对象、主体、范围、责任种类和形式、问责程序等五个方面来加以考虑,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水污染防治法只提出了地下水保护的一般原则,还应当进一步明确地下水环境保护的具体内容和责任划分。 (本文节选自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领衔提出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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