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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规划管理助力美丽河北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马丽宽
  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集中整治“双违”指挥部办公室在前期深入摸底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定羊城酒店北侧、秦皇岛长途客运站东侧体积、面积较大的6处建筑为违法建筑,面积约为13700平方米。“这里的违法建设最为典型、最有代表性,但是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海港区市容办主任刘环宇认为,“在法律责任方面就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相关规定”。记者调查发现,刘环宇遇到的“问题”,在全省的“拆违”工作中很是普遍。修订前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经实施了4年多的时间,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难以应对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刘环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于当天公布施行。新条例的施行正是为了加强全省城乡规划领域法制化建设,解决刘环宇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和河北在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城镇化建设中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城乡一体化、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改革规划管理体制……“这就对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提出了新任务,需要及时修改相关法规,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此外,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一些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现有的城镇体系规划难以适应新型城镇化、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新要求,规划缺乏刚性要求,一些强制性内容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特别是一些镇、乡和村庄规划管理非常薄弱,地方的自然、历史、文化等特色不断流失,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也迫切需要及时对条例予以修订。”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周英认为。“个别城市建设出现问题往往首先体现在规划上——对规划不科学不规范地予以改变。建议条例修订时增强刚性规定,如果确实需要改变规划,需科学论证,依法定程序审批,避免随意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杨永山强调。
  鉴于此,河北省政府于2014年8月启动条例修订程序,2015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初审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河北省住建厅等部门又进行了认真修改,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同时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河北省委关于城乡规划的重大战略部署、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对条例进行了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又对条例进行了二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再次进行了认真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城乡规划实施中,不能仅依靠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还应当充分利用新闻舆论和社会力量,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城乡规划的贯彻落实。据此,条例增加一款:“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新闻舆论监督,宣传和普及城乡规划建设知识,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农村住宅翻建较多,违反规划建设的问题较为突出,村庄规划管理薄弱,建议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的管理。据此,条例相关内容修改为:“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需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资料,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条例增加相关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全面修订城乡规划条例”、“旧城改造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无法改正的违建可强拆”……条例修订后,中央和省市媒体纷纷报道,刘环宇欣喜地发现,新条例法律责任更加明确,操作性更强,不仅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实施,还对村镇规划管理、旧城片区改造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细化了城乡规划的制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城乡规划的新理念、新要求,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进行了完善。新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家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顺应现代化城市发展新趋势,统筹空间结构、规模结构和产业结构,符合京津冀城市群建设、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旅游发展的需要。”此外,为解决空间性规划重叠、冲突的问题,新条例规定了推进“多规合一”的内容。新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推进多规合一。”
  二是加强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新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重点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其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本省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是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实施。为严格土地使用,加强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管制,对制定城镇规划管理技术增加了明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求。新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不同地块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求,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是规定了严格的城乡规划修改程序。新条例第六十三条到第六十八条,从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条件、报批程序等方面对城乡规划的修改进行了详细规定。
  五是健全了城乡规划监督机制,规定了检查、考核、通报、约谈等制度。新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违法行为通报、违法行政责任人约谈制度。”
  六是补充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针对当前造成违法建设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违反规划许可开展业务,为有效遏制这一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新条例增加了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单位不得违反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开展建设工程相关业务。”为规范自由裁量权、增强行政处罚可操作性,针对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两种违法建设情形,新条例第八十一条明确:“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另外,新条例第八十四条特别强调:“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针对原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问题,抓紧对城乡规划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广恩认为,条例修订重点是细化了城乡规划制定的条款,强化了规划实施,健全了村镇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监督机制。“条例的修订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原则,适应了京津冀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第三十二条增加了‘旧城片区改造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的规定非常具有针对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袁淑梅认为。“下一步,我们将配合常委会有关机构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确保这一条例真管用、能落地。”周英强调。
  目前秦皇岛市海港区各社区、街道办已经开始清查本辖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全区的违法建设拆除行动正持续开展。“整治‘双违’的工作会一直坚持下去,直到没有违法建设为止。”刘环宇表示。新条例的实施,无疑将对相关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作用,刘环宇发自内心地憧憬着:大街小巷的违章建筑不复存在,腾出来的空间逐步改造成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一个生态宜居的美丽港城、美丽河北即将展现在人们面前。
栏目责编:胡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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