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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岂容“老赖”横行
 
◎刘英团
  据媒体报道,由于欠债,某公司法人王东(化名)上了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的失信“黑名单”,这时候他正在南极旅游,于是他买不了返程机票,被“困”在南极了。王东只得抵押了公司三套房产,又支付了30万元执行款,才得以从黑名单上暂时除名,终于可以买机票回国了。这位被困南极的“老赖”,欠着别人130余万元,一直不肯还,即便被人告到法院,拿到让他还款的判决依然不肯执行。
  法治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培养是需要社会条件的,必须以法律和法院判决有权威以及用法律方式能有效解决问题为前提。从司法实践看,得不到执行的判决裁定不但是一张白纸,还损及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如果任由“老赖”亵渎法律和司法权威,人们也就没理由信仰法律和尊重司法了。所以,欧、美等国100多年前就用各种措施制约失信行为。以美国为例,仅专门的信用法律就有16部。从这个层面看,法院系统把完善执行征信系统放在首位,使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因不自动履行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信用代价,通过信息披露协作等措施惩戒失信的作用,把信用制度建设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让执行失信者主动“埋单”,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制度设计。
  给“老赖”戴上“紧箍咒”,犹如给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下一场“及时雨”。首先,司法的功能在于定纷止争,判决只是前提,对判决的执行才是当事人所追求的结果,也是司法平定纷争进而维护社会稳定的必备条件。俗话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很难想象在“老赖”横行的环境中,社会经济能健康发展。正如一些专家学者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的尊严也在于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其失信的程度和后果较一般失信行为更为严重,是最为典型的失信行为,因而也是社会征信系统必须记录的重要失信信息。”
  其次,诚信不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保证。一如广东商学院苏盾教授在《中国传统诚信观与当代市场经济》中所言,良好的社会诚信机制总是与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相结合的。开的是“奔驰车”、戴的是“百达翡丽”、玩的是“高尔夫”、住的是“度假村”,却对法院生效的裁定能拖就拖、能赖就赖。对这些失信行为,除了法律规定的处罚以外,必须建设完备的失信惩罚机制,让不讲信用的人和企业被社会所不齿或者唾弃。
  当然,要真正解决执行难问题,还需要在制度上创新和突破。如,尽快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信用记录制度等。司法实践证明,单靠人民法院自身的力量尚不足以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借助国家和社会的综合力量,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才能达到标本兼治之效。从这个角度看,一套成熟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破解执行难最有效的机制。通过公布或通知信用污点信息,并与社会征信体系对接,借助信用惩戒手段反制失信被执行人,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组合拳效应,只有形成失信者寸步难行的制度制约,执行难问题才有可能根本解决。
  法治社会不许“老赖”横行霸道。在法律上,有一个法律的功能问题,即预知功能,也就是人们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一个法律预判,知道合不合法,如不合法,将受到何种惩罚,从而“两利相较取其大,两害相较取其轻”。笔者以为,治沉疴要用猛药,对那些失信者法律再也不能温言软语,而要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和道德谴责,谁失信就让谁没有“好果子吃”。如,把法院的执行“黑名单”纳入公安、金融、工商、国土、建设、税务、电信等部门的征信系统,使被执行人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高消费、注册新公司、获得荣誉、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止。惟有形成使失信者寸步难行的制度制约,执行难问题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
栏目责编:薛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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