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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摔跤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杨子
  初中学生于课间休息时,主动与同学练摔跤,在将对方摔倒的同时,却不小心将自己的腿弄伤。事后,“被摔倒”少年以自己无任何过错为由拒绝担责,校方以二学生是在课间休息时淘气受伤,不是学校组织的活动,应由二学生按各自过错担责任,且受害人已经得到保险赔偿,学校无责不赔。这起三方似乎各有道理的案件随着法槌的敲响,终于尘埃落定。
  【案例】
  尚未年满14周岁的魏东东与周洋洋均系辽西某初中二年级五班学生。因两人从小学到中学一直都是同年级同学,关系也自然非常要好。2014年9月24日上午,第三节课下课后,两人来到操场玩耍之时,魏东东主动上前拉周洋洋的右胳膊说:“来,摔一跤!”“好哇,来吧。”周洋洋说着便与魏东东摔将起来。在摔跤过程中,魏东东一个“别子”把周洋洋摔倒。可周洋洋在倒下的瞬间,将魏带倒在地,导致魏东东的左腿部摔伤,疼痛得一时不敢移动。后经学生报告,学校通知魏东东家长,将魏东东送至附近医院。经急诊检查后住院治疗,魏东东被诊断为左胫腓骨中下段骨折。经手术治疗,魏东东住院22天后伤愈出院。出院医嘱为:卧床休息2个月,保持石膏外固定至骨折愈合,定期复查。魏东东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治疗期间,周洋洋家长为其垫付医疗费3000元。
  早在初中入学时,魏东东等学生根据学校的要求,并经校方统一组织,家长为其缴纳了保险额度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后,魏东东的家长依据保险合同,与某人寿保险公司达成保险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被保险人魏东东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人民币4万元。
  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后,魏东东的母亲找到学校与周洋洋的家长,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令她没想到的是,对方均以其无过错且魏东东已经得到了保险公司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赔偿。
  2015年1月上旬,魏东东的母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将学校、周洋洋及家长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魏东东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各种损失51665.09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根据三方当事人的主张与提供的证据,归纳三大争议焦点: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果被告存在过错,在原告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后,被告应否再赔偿;原告出院后,应否主张护理费?
  对上述三大焦点,原告意见是:原告与被告周洋洋课间在学校操场上嬉闹、摔跤、玩耍时,造成原告左胫腓骨骨折,被告系未成年人,他的法定监护人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又因原告的伤害是发生在被告学校,被告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亦应承担责任。原告自己缴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依法当然应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该赔偿与原告要求被告侵权赔偿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不为法律所禁止。原告出院后,医院出具了休息两个月的诊断书,又因原告伤势未愈合,仍需保持石膏外固定至骨折愈合止,原告的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离不开他人照顾。对此,被告理所当然应支付相应的护理费。
  被告周洋洋的代理人提出辩护意见是:其一,被告只是与原告一起做游戏,并无过错。其二,本案起因在原告。是原告主动找到被告,并纠缠其与自己摔跤,这是本案侵权责任的起因。原告将被告摔倒在地的过程中,是原告用力过猛导致自己受伤,与被告无关,原告应自己承担其伤害后果。其三,被告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不论课间、课上都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被告校方因疏于对原告的行为管理,未能及时预防伤害后果的发生,依法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综上,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应由原告和被告某中学承担。其四,原告一次受伤,只能得到一次赔偿,赔偿具有添补功能,既然原告的损害已经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就不应当再次要求他人赔偿。其五,关于护理费,法律规定,只有在医院住院期间,且医嘱“二级护理”以上;或者受伤后经伤残鉴定需要护理依赖的,方考虑护理费。而原告在医院治疗终结出院后,并无护理依赖情形,更无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其主张护理费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某中学辩称,原告将学校列为被告系主体错误。校方与原告之间并非监护关系,校方不是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学校应负的是教育和管理责任,从管理责任上看,原告与被告课间玩耍打闹受伤,不是学校组织的活动,应由二学生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而且原告本身有保险,受伤后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在充分听取三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二人均满13周岁,具有一定的理解和认知能力,此二人在课间摔跤游戏过程中原告受伤,对于损害的后果,双方均有责任。被告某中学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被告学校未能发现原告与被告周洋洋课间进行危险活动并及时制止,亦应承担责任。综合本案情况,酌定三方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原告自行承担35%,被告周洋洋承担35%,某中学承担30%为宜。对于被告周洋洋已经支付的3000元费用,应在其赔偿数额中扣除。关于被告某中学提出的原告已参加保险,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辩护意见,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考虑原告出院时需要卧床实际情况,结合医院出具出院后需卧床休息2个月的诊断意见,出院后应给付一人的护理费。关于护理费计算标准,参照本地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计算。
  法院确定原告经济损失为45263.82元,遂判决被告周洋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魏东东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842.33元(已扣除垫付的3000元)。被告某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魏东东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579.15元。
  【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
  一、被动摔跤,且并非被摔跤者故意,应否对主动摔跤一方的伤害承担责任?本案周洋洋的家长提出的“原告主动找到被告,其受伤与被告无关”,表面看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法律层面看,缺乏法律依据。练摔跤在法律看,需要双方合意来完成,这种合意无论谁先提出,均不影响合意行为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一方提出,一方接受,双方合意行为成立。既然是双方合意行为,那么,对摔跤存在的风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一方当事人在摔跤中受到伤害,合意的双方均难脱干系。因此,法院判决双方承担同行责任体现了公平原则。
  二、学生课间休息玩耍受伤,学校为何应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条法律表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遭受学校以内的人员的人身伤害,举证责任由受到伤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不承担责任。本案,从原告与被告于课间想摔跤就摔跤,且整个摔跤过程中,校方未能发现并对危险活动予以及时制止,可以认定校方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不到位,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保险赔偿与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可否兼得?学生在学校的保险分为两种:一种是学生自己缴纳保险费,另一种是学校统一组织学生缴费。无论经谁联系,只要学生自己缴纳保险费,受益人也是学生本人或家长,此种情形下的保险赔偿与侵权第三人的赔偿不发生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可见,第三者责任方不能以被保险人已经投保为由免除或减轻其责任,保险人的赔偿给付与否,不能免除、也不影响侵权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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