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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森林警察部队成立始末
 
◎孙国
  1946年黑龙江地区解放后,各地方人民政府相继建立,东北行政委员会为有计划地发展东北解放区的林业,大量增加木材产量,积极支援人民解放战争。1948年2月,在哈尔滨市成立东北行政委员会工业部林务局,开始进行林区开发建设工作。由于护林队驻守采取“一县一队”的布局,兵力过于分散,又缺少交通工具和通信设备,在工作中上下指挥不灵。黑龙江省林业厅根据这一情况,于1952年1月,撤销护林大队部,下属各队分别交由各地林业科、局领导管理。但这种管理仍然不能控制各地的秋季森林火灾。
  针对这种情况,东北局经过研究决定给周总理写报告,为了表示紧急,1952年4月10日,东北局以加急电报的形式发给周总理。周总理收到电报后,打电话找来军委总参谋部的同志。他对总参谋部的同志说:“今天把你们找来是我遇到一件难办的事想听一下你们的意见。”看完电报内容,总参谋部的同志也感到为难,他们把现在部队的情况向总理进行了汇报,现在确实没有多余的部队可调。最后总参谋部的同志说:“解决的办法只能等朝鲜停战后,部队回来后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经过几天的反复考虑,4月23日,周总理给东北局回电,在电报中,周总理说:“东北所需两个林业师和四千护林部队,经军委总参谋部研究后,认为除待朝鲜停战后可以从志愿军中抽调外,目前国内部队很难再抽调出2个完整建制师转业。如东北四五月份即要两个师作林业师及四千护林武装,则拟将东北给志愿军保留的两万老兵(六个独立团)和西南的补训师的架子合编担任,并在每一个连里保留一个班的步兵轻武器,四千护林武装亦可不再另拨。你们意见如何。”
  东北护林队的问题解决了,面对越来越多的火灾,时任内蒙古自治区主席乌兰夫、副主席王再天商定,请示公安部要求将一骑兵团转业到林业,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公安司令部林务大队。公安部经过研究同意了他们的请求,大队部设在乌兰浩特,吴中华任副政治委员。部队主要驻守在重点边远林区、林火灾区和乱砍滥伐严重地区,执行护林防火、林政检查、维护林区治安等任务。
  国家林业部为慎重起见,决定先征求一下意见。时任东北林业局局长金树源将各省林业有关部门领导找来召开会议。会后,他们打报告准备将护林队改为森林公安队。不久,国家林业部电告东北行政委员会林业局:“你们的报告我们已经收悉,根据上级规定,要变更护林队组织领导关系,同意东北护卫队改称中国人民护林警察。”
  随着黑龙江、松江省合并,原属两省的护林警察合并组成了黑龙江护林警察大队。为了指挥方便,护林大队改为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警察处。不久森林警察处划归省公安厅总队领导,并入了省公安厅民警处,不久森林警察部队划归为省公安厅武警总队领导。
  1962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为了统一领导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东部地区的林业工作,决定在哈尔滨成立林业部东北林业总局。总局辖伊春、哈尔滨、牡丹江、合江、黑河、吉林、内蒙古、完达山等8个林业管理局。由于森林警察部队的驻防地和执勤范围处在东北林业总局和省林业厅林业施业区的交叉位置,绝大部分森警基层部队分布在林业总局辖区内,森警部队出现多头领导的现象。针对这种局面,黑龙江省林业厅党组上报黑龙江省委,提出将森林警察交由东北林业总局和各林业管理局领导管理。黑龙江省林业厅又行文上报国家林业部,要求将森林警察部队移交东北林业总局领导。这个问题牵涉面比较广,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国务院没能马上答复。林业部专门给黑龙江林业厅发来紧急函。函中说,目前国务院尚未定下来,经与公安部研究,在国家尚未做出具体规定以前,森警部队暂维持现状。
  为不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时任黑龙江省委第二书记、省长李范五、副省长刘潜主持召开各地森林经营局长会议,研究森警部队体制问题,会议提出将总局辖区内的森警部队全部移交东北林业总局领导,省林业厅所属森林经营局管辖区内的森警全部撤销。要求各森林经营局将林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群众方面,在各县人民公社内设林业工作站,森警部队所余编制移转林业站。东北林业总局党委和省林业厅党组联合行文上报省委,提出关于森林警察建制和人员调整交接问题的意见,要求对各森警大队和中队的建制与人员,分别进行调整和移交东北林业总局领导,省林业厅只在黑河保留一个森警大队,编余森林警察全部由省林业厅安排工作。之后,国家林业部函复东北林业总局,同意森工企业接收森林警察,其经费由各林业管理局负责。面对不断更改的领导关系,国家林业部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决定以林业部的名义向国务院上报关于森林警察体制的报告,在报告中他们提出森林警察是一个警种,对于森林防护起着别的部队所无法替代的作用,从国家的长远发展看,作为一个警种,要保留原建制,建议成立森警总部,将内蒙、吉林、黑龙江省的森林警察统管起来,由林业部和公安部队司令部对森警总部实行双重领导。
  国务院收到报告后,立即责令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经过研究,1966年1月12日,国务院下发文件批复,同意保留森林警察建制,不同意设立森林警察总部,仍由各省区分管森林警察部队。并明确指出黑龙江省森林警察属于林业企业的归东北林业总局领导,属于地方的归省林业厅领导,有关军事训练、服装和武器供应问题,请公安部协助解决。
  就在林业部准备按照国务院指示整顿森林部队时,文化大革命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森林警察部队进行“文化大革命”问题的通知》电报,明确规定森林警察部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接管,受当地军分区领导。接到电报后,黑龙江省军区党委批复成立中共黑龙江省森林警察支队委员会,并立即组成黑龙江省军区接管小组进驻省森警支队。随着文化大革命的进程,黑龙江省革委和省军区联合行文上报国家林业部,要求将森警部队改编划归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林业部考虑一旦被解放军合编,再想组建这支部队就难了,于是国家林业部上报国务院要求将森警部队移交地方领导管理,以便更好地使用。国务院为了加强对这支部队的集中统一领导,决定恢复省森林警察支队部的建制,由省林业总局党委负责组建,解放军对森警部队的军事接管撤销。有了国务院的文件,林业部便同解放军协商,将森林警察部队移交地方领导。由此森林警察部队得以保留,并移交给了省林业总局。
  1999年2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文件,调整武警黄金、森林、水电、交通部队体制,这四支部队从1999年2月10日起实行武警总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由武警总部对其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工作。武警森林部队的森林防火业务工作实行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部队执行跨省(自治区)森林防火、灭火任务时,由国家林业局统一指挥;部队执行所在省(自治区)森林防火、灭火任务时,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国家林业局长兼任武警森林指挥部第一政治委员。
  武警总部司令部设立警种部,师级。撤销国家林业局森林警察办公室,组建武警森林部队指挥部,军级,负责领导管理森警部队,组织指挥部队防火、灭火。指挥部机关编设司令部(副军级)、政治部(副军级)、后勤部。指挥部下辖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云南省四个森林总队。
  部队的基本任务是:承担森林防火、灭火任务;根据部队所在省(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保卫森林资源。此外,还承担依法执行国家赋予的维护社会稳定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任务。
  (摘自《人民政协报》)
栏目责编:马丽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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