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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可争辩的历史容不得任何的玷污和亵渎
 
◎罗建华
  “狼牙山五壮士”后代起诉洪振快侵害名誉案6月27日一审宣判。 
  据悉,此次法院判令被告洪振快应当立即停止对葛振林、宋学义等“狼牙山五壮士”民族英雄的名誉和荣誉的侵害;同时判令被告洪振快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要求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所刊媒体及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洪振快承担。 
  毫无疑义,此次法院的判决维护了社会公理、伸张了人间正义、弘扬了主流价值,再次告诉了我们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无可争辩的历史容不得任何的玷污和亵渎,任何无视、否定、抹黑甚至丑化历史的人终将受到公正的裁判和法律的惩罚。 
  众所都知,“狼牙山五壮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在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伟大斗争中涌现出来的英雄群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民抗战并取得最终胜利的重要事件载体。“狼牙山五壮士”及其事迹所凝聚的民族感情和历史记忆以及所展现的民族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精神价值,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从一定意义上说,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损害,既是对革命英雄英勇形象的诋毁和抹黑,也是对中华民族历史情感和精神价值的伤害和损害,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无视和亵渎。 
  然而我们看到,本案中被告洪振快坚持认为,自己进行历史研究的目的是探求历史真相,行使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言论自由权利,并无任何不当不妥之处。不可否认,言论自由是人人享有的受法律保障的一种正当权利。但有权利也就必然有义务,言论自由并非意味着没有边界,可以随心所欲,而要以不损害和破坏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底线。这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关于自由的一般原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一个公民所必须承担和履行的社会责任。 
  从常理上说,被告洪振快作为具有一定研究能力且生活在中国的一位公民,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事件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对“狼牙山五壮士”及其所体现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拥有的基本认知。其实,被告也完全可以在忠于历史事实的前提下,自由地进行学术研究和自由发表言论,包括对狼牙山战斗的某些细节进行研究,以便帮助人们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历史。 
  令人诧异的是,被告的研究方式却令人大跌眼镜,不是带着深入考究的敬畏态度,而是根本无视“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事迹和舍生取义的精神这一基本事实,带着先入为主、根本不信的质疑心理,寄望于通过所谓的“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以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细节来佐证自己事先就认定的五壮士英勇抗敌、舍生取义不存在的科学性合理性。显然,这不仅违背了学问研究的内在规律,也不符合逻辑思维的正常方法。 
  常言道,方向决定成败。正确的方向是成功的起点,错误的方向是失败的深渊。被告洪振快打着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幌子,选择漠视客观事实、侵害先烈名誉的研究方向,从一开始就注定是条错误之道,终究难逃自取其辱的境地,付出法律责任也完全是咎由自取、自作自受。当然,在近年来戏谑、质疑、抹黑和丑化历史及英雄的言论甚嚣尘上的背景下,此次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被告洪振快的惩戒和教训,更具有普遍的启示意义和教育价值。 
  一方面,它警醒和告诫那些质疑、抹黑甚至丑化英雄和历史的人,尊重英雄、敬畏历史不仅是每一个公民应有的态度和情感,更是责任和义务,因为历史就是过去的现实,无视历史就意味着数典忘祖。另一方面,它提醒和教育我们每一个公民,对任何否定、歪曲和损毁英雄和历史的人及其现象,都应当以“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之势勇敢地与之作坚决的斗争,不让其有任何滋生和蔓延的空间和土壤。这既是对中华民族历史遗产和精神价值的尊重和珍视,更是对包括你我在内的属于每一个人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捍卫和维护。
栏目责编:薛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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