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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要做到“四个必须”
 
◎龙 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规定,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开展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工作。应当说,这是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促进其依法履职的有效措施。对改变一些人大代表只挂代表头衔、只享代表荣誉、不担代表责任的状况,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要使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取得良好效果,实现预期目的,要关注以下四个方面。
  态度必须端正。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履职状况,直接决定着国家权力机关的运行质量。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重要意义,摆上人大工作特别是代表工作的重要位置。以激发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密切人大代表同原选区、原选举单位人民群众的联系为目的,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作风,认真谋划、精心组织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工作,力戒形式主义的花架子、应付差事的走过场。作为代表个人,首先要牢固树立法定职责意识。明确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是代表法的明文规定,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方面,是接受选民和群众监督的必要措施,进而变要我报告为我要报告,积极主动、严肃认真地对待这项工作。同时要牢固树立如实报告意识,实事求是地报告履职情况,总结成绩不夸大其辞,查找问题不遮遮掩掩,改进措施切实可行。切忌哗众取宠、拉伸拔高,用虚假业绩博得好评。否则,不仅辜负了选民嘱托,而且会失去群众的信任,伤害群众的感情。
  重点必须突出。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绝大多数都是兼职,平时的主要精力都放在自己的日常工作上。毫无疑问,人大代表在各自的行业领域中,都应当带头遵纪守法、勤奋工作,在实现伟大中国梦的宏伟事业中勇当各行各业的排头兵。这些情况当然也可以作为履职报告的内容,但却不是报告的重点。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应以会上会下如何履职、有何效果等为重点。而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履职情况,又当是重中之重。因为,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各种法定职权,而且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情况下每年只召开一次。所以,首先要对参加人代会的各方面情况作详细的报告。包括参加人代会的天数,有无因事请假及迟到早退情况,参加审议和表决了什么事项,作过哪些发言,主要内容是什么。参加提出的议案以及意见建议的数量和内容,与原选区选民呼声有关的有哪些,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办理并反馈的情况如何等等。其次要重点报告参加人大安排的会议、视察、调研、询问、旁听、征求意见等监督活动的次数、参与讨论、提出建议及其效果情况。再次,要重点报告执行代表联系选民制度,深入选区倾听民意,代表群众向“一府两院”反映问题,为群众办实事的情况。此外,对照人大代表职责要求,还存在哪些不足,下一步通过什么措施加以改进,也应是履职报告必不可少的内容。为了保证人大代表知道如何报告、报告什么,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要把人大代表依法报告履职情况的相关要求作为对代表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深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活动,加强对人大代表的指导。引导人大代表增强履职意识,把功夫用在平时。真正做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只有切实履行了人大代表职责,报告才有丰富的素材,才能避免言之无物、偏题跑调等现象。
  评价必须客观。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测评并作出综合评价,是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活动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环节。评价只有客观公正,才能真正评出好坏优劣,帮助人大代表看到成绩,树立履职信心;找准不足,明确努力方向。而要作出客观评价,必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一是要有科学的履职评价体系。诸如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包括哪些方面,每一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以及具体的评价标准等等,都要通过制度予以明确,从而做到有据可依。评价标准要尽可能量化,例如,总评以多少分计,做了什么工作达到什么程度得多少分,哪些工作没有做到,或者做了哪些不该做的扣多少分;综合评价分为几个等级,各自达到多少分等等,以便于操作。二是要有权威的评价主体。人大代表履职的好坏,应当交由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来评判。因为人大代表由他们选举产生,是否代表了他们的意志,对他们负责,当然应当交由他们来评判。代表法要求,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应当到原选区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因此,基层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不能以乡镇为单位集中进行,而应当在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原选区进行。听取人大代表履职报告的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群众代表必须达到一定数量,而且还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注重邀请与人大代表接触比较多、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提出诉求比较多的群众参加。三是要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在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前,人大代表工作机构要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事前考察调研,并将其结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参与听取报告的选民或群众代表公布。要安排人大代表与群众进行询问与答询的互动,通过一些具体事项的办理情况当场验证代表履职是否尽心尽力。只有这样,才能为选民和群众代表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作出准确的综合评价提供必要的参考,防止因为不了解全面情况,只凭人大代表的“一面之词”作出片面的评价。
  赏罚必须分明。充分运用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综合评价结果,做到奖优惩劣,赏罚分明,才能有效地解决报告与不报告一个样,履职好与坏一个样的问题。充分有效地运用评价结果,必须探索制定人大代表履职奖惩办法。既有正面激励措施,表彰奖励那些坚守“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诺言,依法努力履职的先进典型,形成引领人大代表争当履职模范的氛围;又建立完善不认真履职人大代表的诫勉机制,对不遵守人代会会议纪律,不积极参加会议讨论审议发言,不按要求深入选区联系选民等责任心不强、群众不满意的人大代表,要对其进行提醒或专题培训,引导其尽快改进;还要建立健全不称职人大代表的退出机制,对不能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应当劝其辞去人大代表职务。对违纪违法的人大代表应当依法罢免。要把对人大代表履职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包括一些地方开发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网上办理系统也要向社会公开,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通过由此形成的社会舆论压力倒逼人大代表主动尽职尽责,积极努力作为。还要建立人大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并将其作为推荐人大代表连任的重要依据。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人大内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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