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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资金细节莫忽视
 
◎章法
  传统民间借贷,出借方和借贷方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借钱给别人,需要注意哪些呢?
  【案例1】碍于情面未打借条,有了“面子”失了“里子”
  李小芹与周汉文是多年的同窗,平时走动多,关系一直熟络。2015年,周汉文称要开房产中介公司,向李小芹借钱,承诺支付李小芹高额利息。李小芹认为,现在房地产生意红火,给周汉文投资房产中介是只赚不赔的买卖,而且有高额的利息,李小芹非常心动,于是先后通过银行转账157万元给周汉文。但是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时,周汉文却不见了踪影,李小芹因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法官询问当时的借款情景,问为什么出借157万元却没有一张借条?李小芹称,一方面自己家中也是做生意的,资金充裕;另一方面也是基于信任朋友,所以只是口头约定,不好意思让朋友写借条。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一、双方当事人有借贷的合意;二、有交付钱款的事实。本案中,原、被告系普通朋友关系,原告在不足一年的时间内,通过银行分七次向被告账户转账157万元,双方之间不作任何书面约定,原告的出借方式有违民间借贷的通常做法,就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来看,法院实难确认双方之间就款项流转达成了借贷合意,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提醒】民间借贷应订立书面协议
  民间借贷的成立,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对于借贷合意,最主要的证据就是借条(或称借款合同、借据等),借款时,千万不要顾及情面、关系等因素,一定要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双方签字画押并各自妥善保管。
  【案例2】款项交付须有凭有据,法律不认“空口无凭”
  刘楚雄与沈和清是多年朋友,因沈和清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向刘楚雄借款,并承诺很快归还,刘楚雄考虑是朋友关系,且借款期限不长,便借给沈和清20万元,沈和清出具了借条,承诺借款期限为1个月,并由另外两人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愿意对沈和清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刘楚雄催促还款,沈和清却以各理由拖延,最终双方闹到了法庭。
  沈和清称,现在自己收入有限,没有能力归还钱款。另外,自己只收到15.7万元,而且已经归还了3万元。刘楚雄则称,另外4.3万元是现金交付,沈和清说的已归还了3万元的情况不实。
  法院审理查明:沈和清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2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汇款15.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沈和清虽然在借条中载明,其向原告借款20万元,但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原告汇款15.7万元,其余的4.3万元,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已实际向被告交付,故法院只能认定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15.7万元,被告沈和清应当归还15.7万元。被告沈和清主张借款已归还过3万元,但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沈和清归还原告刘楚雄借款15.7万元。
  【提醒】出借资金应保存好证据
  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在借贷关系中,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还款后,收回借条或出具还款证明。对于款项交付,最好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以便利用银行流水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纠缠不清、推诿扯皮。
  【案例3】借钱给公司,看似保险实则有风险
  “法官,您一定要将我们的血汗钱拿回来啊。我们赚点钱不容易啊。”“我们只能依法判决。”“那我们能否要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除了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等公司法明确的情形外,公司的股东只需要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这是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与法官的对话。通过审理,法院依法对徐松涛诉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
  审理中,徐松涛表示,因偶然的机会,认识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向其借款,并拿出公司的房产证以证明公司有资产,有能力偿还借款,并表示若能借款,肯定按时还款,并且还愿意支付较高额的利息。徐松涛心想,借钱给公司,肯定会还钱的,不会有风险,还能赚一笔不菲的利息,比存银行更划算,于是放心地将款项借给了被告。
  随着还款期限的到期,徐松涛多次到被告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刚开始的时候,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表示会还款,只是最近经营情况不大好,请求适当地延迟还款的期限,之后连电话也不接了,人也玩起了失踪。徐松涛感觉到情况不妙,认为被告可能不还钱了,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虽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由于被告现在已经处于停业的状态,公司资产有限,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是否能够执行到位尚不清楚,对于原告徐松涛来说,结局实在不容乐观。
  【提醒】套“壳”借款需重视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往往会借用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后不知去向,致使出借人及公司利益同时受损。部分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借用公司名义向外借款,同时要求钱款打入个人账号,相关款项可能用于借款企业经营也可能用于其个人消费或者其他投资,当借款期满或者公司经营出现困难的情况下,实际借款人往往一走了之逃避债务,致使出借人及借款公司利益都受到损害。
  所以,公司民间借贷背后隐藏了很多风险,当事人若没有一双火眼金睛,很容易血本无归。法院通过审理类似的案子,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减少风险:
  一要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这既要通过查看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也要进行实地的考察,了解被告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多方面了解公司的财务能力,有无偿债的可能性,以决定是否借款;二要让公司提供适当的担保,尤其是要用房子、车子等来作担保,不能仅凭一面之词而相信其还款能力;三是可以让公司的股东提供个人的担保,这样,才能向股东进行追偿。
  【对话】借款给他人,且听法官怎么说?
  笔者:出借人如何更好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官:出借人应考察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还要看借款人平时为人怎样,信誉程度如何,如果借款人曾有过“有借无还”的不良信用记录,就要坚决拒绝。对于数额较大或是有风险的借款,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民间借贷常见的抵押一般是车辆和房屋。需要注意的是,以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抵押的须办理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此外,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应对抵押不动产的权属现状、已有抵押情况等进行充分的事前调查,否则,一旦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发现该抵押物上权属争议复杂、涤除已有抵押权及拍卖变卖困难,抵押债权仍难以实现。
  笔者:在诉讼中,大家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法官:借款到期未能归还,出借人要及时追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也就是说,借出的款项到了约定还款期后,两年内受法律保护,超过两年则不再受法律保护。对于这一规定,债权人可以采取催收或更新借据的方式,维护合法债权。
  对借款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行为的,出借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栏目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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