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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护栏引发离奇官司
 
◎南方
  惊心动魄的车祸
  2014年,在沪陕高速公路西峡县境内,发生了一起惊心动魄的车祸,并由此衍生出一场离奇的赔偿官司。
  时间定格在2014年8月7日凌晨3时27分左右,河南籍青年李玉飞驾驶一辆刚买来的小型轿车,与朋友赵某、李某一起外出办事。当他们沿沪陕高速公路西安至南阳方向行驶至1275KM+280米处(河南省西峡县境内),车辆驶入北半幅单幅双向通行区域时,与高速公路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和赵某死亡,车辆受损,道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第七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玉飞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程做到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李玉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李某无责任。
  后经法院调查认定:本事故现场道路为沪陕高速公路施工路段,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宛坪管理处(以下简称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负责管理维护。事故发生时,该路段为南半幅封闭,改为北半幅单幅双向通行。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在变道处南半幅设置的红色塑料隔离墩排放至中央隔离带端头的南侧,而中央分隔带北侧的防护栏的端头未按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相关规范要求,设置为地锚式或圆头式。李玉飞驾驶车辆从南半幅驶入北半幅时,不慎与中央隔离带北侧的防护栏相撞,致使高速公路的波形梁护栏从轿车右前轮上方处插入车内,造成乘坐在该车前排副驾驶座位上的李某及后排左侧座位上的赵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玉飞因被追究刑责,其父亲主动站出来替儿子承担了赔偿责任。2015年1月21日,李玉飞的父亲与死者李某和赵某的家人达成协议,李父代儿子一次性赔偿赵某之妻张彩娟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同时也赔偿了李某家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张彩娟、李某家人为此向李玉飞出具了谅解书。时隔不久,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李玉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交通肇事者得到了惩罚,死者家属得到了经济赔偿,按说这件事到此完全可以“偃旗息鼓”,但它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简单,因为得到赔偿后的张彩娟,又做出了另外一件令人“拍案惊奇”的事情。由此为今后交通事故维权指明了一条崭新的道路,同时也给公路管理者敲响了警钟。
  独具匠心的诉讼
  在张彩娟看来,本次事故虽然是李玉飞造成,但高速公路管理方面无疑也存在一定瑕疵:如果他们对事故路段做到了“尽善尽美”,或许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2015年8月7日,张彩娟带领两个未成年儿子以原告身份,共同提起诉讼,一纸诉状将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告上法庭。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离奇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除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外,还查明了另外一个“秘密”:李玉飞驾车在经过事故路段时,居然出现了“低头查看车辆导航”的细节,所以造成了本次交通事故。
  据此,一审人民法院指出,本案属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被告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维护部门,对该处路段负有管理维护义务,保障道路畅通。
  法院同时认定,根据三原告张彩娟等人提交的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及李玉飞询问笔录可以证实,李玉飞在高速公路驾驶车辆行驶,经过事发路段时,已经发现改道警示标志,但其无视这一危险,反而在低头查看车辆导航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做到安全驾驶,这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被告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在该处路段进行维护施工,将该处路段由原来的双幅双向改为单幅双向通行,对中央波形梁护栏进行断开,但对断开护栏端头未作处理,应负一定责任。
  法院还认为,依据现场照片可以看出,事故发生后,车辆撞上护栏端头,该护栏端头从车辆右前轮上方扎入车辆内部,导致副驾驶座位上的李某及后排乘坐人赵某被护栏端头戳扎致死。李玉飞对该事故发生虽负全部责任,但被告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在对该道路管理维护中,未按照相应设计施工规范对断开的护栏端头作缓冲措施处理,最大限度降低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失后果的扩大,其管护工作存在瑕疵,该瑕疵也是导致车辆乘坐人死亡的原因之一,故被告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最后酌定被告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对赵某因事故死亡后果承担15%赔偿责任。关于三原告张彩娟等人诉请损失方面,其主张死亡赔偿金487829元、丧葬费19402元及被扶养人生活费26210.2元共计533441.2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三原告张彩娟等人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问题,因本次交通事故驾驶员李玉飞犯交通肇事罪已被判处刑罚,故对原告这项诉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应按照法院确定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
  法院判决的内涵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张彩娟、赵大宝、赵小宝及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均不服,于2016年1月提起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二审法院的庭审现场,上诉人张彩娟、赵大宝、赵小宝上诉称:一审法院判令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承担的责任比例过低,且未支持精神抚慰金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则上诉称: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淅高速项目经理部签订有《施工保通协议》,故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维护部门,对该处路段负有管理维护义务,保障道路畅通。根据双方均无异议的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及李玉飞询问笔录可以证实,李玉飞未按照操作规程做到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上诉人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在对该道路管理维护中未按照相应设计施工规范对断开的护栏端头作缓冲措施处理,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故一审法院对双方的责任比例处理适当。
  关于上诉人张彩娟、赵大宝、赵小宝上诉称“一审法院未支持精神抚慰金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并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侵权人,一审法院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责任但未支持张彩娟等人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上诉称“因上诉人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淅高速项目经理部签订有《施工保通协议》,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维护部门,对该处路段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故上诉人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上诉理由因与法律相悖,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张彩娟、赵大宝、赵小宝和河南高速宛坪管理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有关专家也发表了看法: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高歌猛进,将越来越多的大小城市连缀在一起。然而,由于道路管理、驾驶技术、车辆状况等原因,高速公路上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令人痛心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由此,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所引发的赔偿诉讼迅速增加,高速公路因此又被戏称“高诉公路”。
  高速公路作为经营性收费公路,与缴费使用道路的驾驶员之间形成事实上平等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公司应当保证道路路面安全畅通和交通设施完好无损。如果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垃圾、抛撒物等异常状况,高速公路公司应当及时清理修复、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否则造成交通事故,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高速公路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对事故受害者进行先予赔偿,那么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就依法取得代位受偿权,可以要求高速公路公司依法赔偿。
  事实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还有一部分是由于汽车驾驶员操作不当所致。因此,除了要求高速公路公司恪尽职守、勤于道路管护以外,每一名驾驶员都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谨慎态度在高速路上行驶,毕竟生命健康是属于自己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未经作者许可,谢绝转载。)
栏目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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