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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四合院引母女对簿公堂
 
◎刘苏雅
  四合院终被发还付家
  1942年,付先生与前妻在一次日军轰炸中失散。一年后,徐女士嫁进付家,成了三个孩子的继母。
  当时,付先生在北平城中有两套四合院,后因时局变化,付先生与徐女士离开北京南下。但两个女儿却没能跟随父亲,而是意外留在了北京。此后数十年间,老房子被国家代管。
  在分离近40年后,二女儿付萍辗转联系到了远方的亲人。当年的徐女士此时已年逾六旬,而付先生已经过世。
  因为交通往来不便,徐老太将两套祖宅的处理权全权交给了付萍一家。付萍以自己一家住房困难为由,向国家申请发还这两套房屋。1992年,经过核实,房屋产权被发还,但院内的住户却并未清退。两套四合院里住着十来户人家,要想真正收回房屋,就要挨家挨户地做工作。
  直到2004年,所有的住户才腾退完毕,两套院落终于回归了付家。
  其中一套四合院很快就被出售,但另一套四合院的处理则没有这么干脆。因为这处房产是徐老太离京前居住的院落,老人不希望随意变卖。于是在收回房屋后,付萍的大儿子便一直居住在这里,打理这个大院。
  虽然房屋发还给了付家,但产权的归属,却引出了两场官司。
  第一场官司:确认产权
  在国家将房屋的产权发还时,有关部门根据原始资料,发现房屋登记在付先生的大儿子付军名下,便以此为依据向付军发还了房屋。房屋发还后不久,付军的儿子将产权证变更为自己的名字。
  但对于房屋的归属,付萍并不认可。事实上,付先生是房屋购买的出资人,因此他才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付先生去世后,房屋便成为了遗产,应该由付先生的遗孀徐老太和七个子女共同继承。现在房屋被自己的侄子占有,付萍自然不会认可,于是她起诉到法院,希望要回父亲的房产。
  因为除了付萍和她的大姐付洁身在北京外,徐老太其余的五个子女都远在外乡,为了便于办理房屋的各项手续,五子女将属于自己的遗产份额均无偿赠与母亲,因此付萍认为,这套房产应该由自己、大姐和母亲徐老太共有,而不应由侄子所有。
  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付萍的诉讼请求,房屋的权属确定为三人共同所有。
  第二场官司:分家析产
  随后,徐老太便起诉要求分家析产。
  那么房屋的份额到底应该怎样划分呢?徐老太的代理律师任丽颖算了这样一笔账,作为付先生的遗孀,依据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徐老太首先会分得一半的份额。随后徐老太再与七个子女一起,作为付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剩余的一半房产份额。
  因为获得了五个子女的赠与,徐老太应该有房屋八分之七的产权,而付萍和付洁则各拥有十六分之一。
  但在起诉后,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却并未按照份额对房屋的面积进行分配。而是考虑到付萍一直在院内居住和历史贡献,为了便于生产生活,判决院内的北侧五间房屋归付萍所有,面积是其应得份额的七倍之多,南侧五间房屋和两间偏房归徐老太所有,一间偏房归付洁所有。而付萍所获额外的房屋面积,对徐老太进行折价补偿。
  院子的北房是离开大陆前付先生和徐老太居住的房屋,老人年事已高,希望能落叶归根。于是徐老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就是在发回重审后,徐老太找到了任丽颖律师,希望请她来接手这起复杂纠纷。经过与当事人的沟通,任丽颖、沈岚律师接下了这个案件。
  四合院属遗产 法院重审改判
  在诉讼中,付萍表示,国家当初发还房屋的原因,是为了解决付萍和儿子的居住问题,而并非是为了发还个人后再进行继承,自己一家也确实仍在院内居住。因此付萍坚持要求在房产分割时,先依法解决儿孙的住房问题,再进行分割。
  经研究原审判决,任丽颖律师发现,原审判决主要是基于有利生产生活和历史贡献而给对方多分数倍的数额。经过调查任律师发现,付萍名下有一套住房,平日里她也并不住在院内,只是偶尔前来居住几天和在院内居住的儿子团聚。因此,付萍主张的经常居住于此的问题并不存在,付萍儿子在院内居住的事实,并不影响到遗产的分配。
  “不论当初国家发还房屋的目的是什么,都不能改变这处房产作为遗产的属性。”任丽颖律师说。
  而对于付萍一家在收回房屋中的贡献,任律师经调查了解发现,其实徐老太已经给了充足的补偿。第一套四合院出售时,因为考虑到付萍和两个儿子对收回房屋的贡献,徐老太将售房款的三分之一分配给了他们,剩下的五个子女再平分剩余的部分。在其同样只享有十六分之一份额的情况下,分给其三分之一,任丽颖律师表示,这其实已经对付萍一家在收回房产中所做的努力进行了相应补偿,付萍再次主张这部分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以上的证据在重审中对法院改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除此之外,任丽颖律师表示,在付先生离开北京的数十年间,相关的扶养、赡养义务都是由在身边的家人履行,付萍身在北京,并未尽到赡养义务。“从这个角度来看,对方主张‘多劳多得’,是在曲解法律的本意。”
  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付萍分得院落北侧的两间房屋,超出其应得份额部分的房屋面积折价补偿,付洁分得侧房一间,其余房屋则全部归徐老太所有。
  对于这份判决,各方都没有提出异议,很快判决得到了执行。(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摘自2016.06.21《北京晚报》)
栏目责编:倪雅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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