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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12则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项制度安排,问责条例全文内容简明扼要,执纪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要求严格,备受各界关注。条例共13条,包括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 (摘自《重庆晚报》)
  国务院:打击报复企业从严追责
  国务院办公厅就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发布通知,要求针对政府违约和政策不落实等问题,建立问责机制。凡对企业实事求是反映问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责任。通知强调,要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及时破除各种关卡,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该给市场的权力要尽快放给市场。 (摘自《安徽法制报》)
  9部门组合拳严打医闹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决定自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行动,严打“医闹”。方案中特别明确,公安机关要选派优秀民警和辅警进驻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伤害医务人员行为的,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必要时依法使用武器、警械。 (摘自《温州晚报》) 
  两部门要求 党组织工作融入中小学教育教学
  中组部、教育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中小学校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明确要把党组织工作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中,防止“两张皮”。   (摘自《大连日报》)
  处理学术不端新规出台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日前正式颁布,这是教育部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其中明确了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不当署名、买卖或代写论文等6种学术不端情形,若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可能面临撤职、开除、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摘自《京华时报》)
  企业应该建立药品追溯系统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障药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并开始施行修改后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范明确,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摘自《新华日报》) 
  食药监总局发布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应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摘自《北京青年报》)
  机动车限购限行须谨慎
  交通运输部发布《城市公共交通“十三五”发展纲要》,明确了“十三五”期间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纲要》提出,依据城市交通状况,适时研究推进城市交通拥堵收费政策。加强出租汽车运营调度和管理,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有效降低出租汽车空驶率。谨慎采取机动车限购、限行的“两限”政策,避免“两限”政策常态化。对于已经实行的城市,适时研究建立必要的配套政策或替代措施。  (摘自《长江日报》)
  我国将全面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
  日前,共青团中央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编制了《青年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全面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是系统推进青年群体诚信建设的总蓝图,提出到2020年实现覆盖全体青年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本建成,青年信用评价标准基本健全,青年守信激励机制有效运转,青年信用服务全面应用,青年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等具体目标。 (摘自《中国青年报》) 
  国家信访局出台新规 提速信访事项办理
  国家信访局日前推出《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规定可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须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出处理意见,能当即答复的要当即出具意见。办法特别强调,对可以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推诿拖延,或者以简易办理为名损害信访人权益的,要督促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信访工作责任。  (摘自《深圳特区报》)
  最高法: 建立交办督办制度推进信访案件执行
  最高法近日下发《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落实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制度,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执行信访案件后,要通过挂牌督办、巡回督导、领导包案等有效工作方式督促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未落实督办意见或者信访化解工作长期滞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或者执行局长,进行告诫谈话,提出整改要求。  (摘自《新华日报》)
  最高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不收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这份批复指出,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  (摘自《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