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唐山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
——河北省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综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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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洁 |
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1986年开始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立足唐山特色,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截止到2016年6月底,共制定地方性法规 45部 ,关于法规问题的决定6部,修改35部次,废止12部,目前唐山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33部 ,内容涵盖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资源、环境、旅游等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为唐山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通过立法活动将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变为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从法制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做好地方立法工作。二是对于市人大常委会拟定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以及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三是市委作出重要决策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执行。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保证了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 关注改革发展,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 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开展立法工作。针对城市快速扩张发展,制定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为加快全市改革开放,针对村经济合作、农村集体资产、技术市场、矿产资源开发、城市房地产交易、城市暂住人口、民营科技企业等进行立法规范。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后,唐山市进入转型发展阶段,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以法规调整规范社会关系、维护和谐稳定,成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就地方公路、献血用血、房屋拆迁、全民健身、养犬管理、节约用水等热点工作进行立法。针对防震减灾、志愿服务、物业管理、城乡规划、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旅游业发展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立法,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这些法规的制定和施行对唐山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建设沿海强市、美丽唐山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 三、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立法为民理念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1988年制定,是唐山市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颁布实施后,对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为争创全省、全国卫生城,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让百姓喝上没有污染、干净的放心水,彻底整治唐山人民的“大水缸”,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出台了《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使陡河水库库区保护有法可依,使唐山百万群众喝上了放心水,切实保障了唐山人民饮用水的安全。制定了《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范屠宰行业管理,有效遏制非法加工经销,使老百姓吃上放心肉。制定了《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对采血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医疗用血质量,有效防止了通过血液传播疾病。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物业管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规范了物业管理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了《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使唐山市职工工资协商进入法制化轨道,唐山也成为河北省首个为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的城市。 四、突出地方特色,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唐山作为一个曾经遭遇过惨烈地震灾害,在一片废墟上崛起的城市,在防震减灾方面具有深刻的经验教训。结合唐山特有的历史经验教训以及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唐山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制定防震减灾管理条例,使防震减灾的具体要求和责任落实到条例上,不仅有助于减少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还能为其他有地震隐患的城市提供参考。清东陵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对其的保护管理也具有特殊性。根据实际情况,在修订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时规定了“破坏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的,视同破坏其所在陵寝的文物”;还明确了管理体制,规定“唐山清东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和实施《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并监督管理清东陵保护工作,由清东陵文物管理机构承担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同时明确了遵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的保护管理责任,为更好的保护清东陵这个世界文化遗产提供了法制保障。在立法工作中,唐山市人大常委会还注意总结本市改革开放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并把这些创新性的内容写进法规中。如,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2000年《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九号令)和2007年制定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对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对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只有一条原则性规定,对发生企业方用工需求减少等情形以及发生群体性事件等特殊情况下的协商未作出规定,对不应约、不履约、进行虚假协商等行为也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条款,使得推进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为此,从唐山实际出发,制定具有唐山特色的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补充完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进一步增强法规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五、坚持多管齐下,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一是立法项目的选择和确立,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充分听取并考虑政府部门意见,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本着“成熟先立,急需先立”的原则编制立法规划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二是坚持开门立法,加强地方立法活动的公开性和民主化。坚持以立法公开促进立法民主,充分运用法规草案公开登报、立法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各种形式,广泛征求各阶层、各方面的意见。在立法工作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立法公开制度,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的途径和渠道,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计划的制定、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修改等活动,实现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同时,进一步扩大专家学者对地方立法的参与,发挥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三是切实防止立法中“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等问题。先后将涉及面广、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市绿化、城市供水、城市房屋拆迁、养犬管理、物业管理等重要法规草案在《唐山劳动日报》上公布,公开向全市人民和社会各界征询意见。对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都给予充分关注和合理吸纳, 从而使制定的法规更加科学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提高了立法的质量。 唐山市地方立法工作走过的三十年,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人为本的三十年,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为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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