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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暑劳作易受伤 “高温权利”需了解
 
◎张兆利 王晓芹
  “赤日炎炎似火烧,田间禾苗半枯焦。”对于面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来说,“高温权益”是一个“热”点话题。那么,劳动者在“桑拿”天气下从事劳动享有哪些合法权益?这些权益受到侵害又当如何维护呢?
  户外作业有限制
  陈某等在建筑公司打工,每年伏天都是他和工友们最难熬的阶段,天气酷热,但工作强度和进度一如从前。在老板看来,高温不是事儿,按时竣工才重要。不少工友在烈日下工作,不同程度出现了中暑反应。为此,他们提出缩减作业时间等要求,公司负责人始终不予正面答复。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陈某等人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社部等多部门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除紧急情况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6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责任主体,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另外,原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高温作业须发放岗位津贴
  张某是一名在建筑公司打工的农民工,由于工种原因必须在露天从事浇筑工作。为赶工期,这家公司连续几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安排张某等继续从事露天作业,但拒绝按照规定支付相应标准的高温津贴,理由是已经向劳动者发放了解暑饮料和药品。张某等为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查,裁决该公司足额支付张某等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范畴。《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对于高温津贴的发放,全国各地市的高温补贴大致分月补、日补两种发放标准。但是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高温津贴能不发就不发,或者干脆用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充抵,或者只按照符合发放高温津贴条件的天数计算津贴的数额。对此,根据《办法》的规定,高温津贴的性质事实上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在符合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及时足额地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对于用人单位无故不及时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企业工会或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此而发生劳动争议的,还可以先进行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强行安排作业有权拒绝
  小陈在某物业公司担任司炉工。公司在合同中承诺,会向劳动者提供防灼伤及防暑降温的劳动保护。但他入职后发现,工地上根本没有这样的工作条件。在一段持续高温天气的情况下,小陈因出现中暑征兆而拒绝公司安排的作业任务,被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随后小陈向仲裁机关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机关裁决支持了小陈的仲裁请求。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而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等工作设备、物品及药品等。对于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下冒险作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该命令而不视为违反合同,同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补偿金。
  中暑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小刘是某工地的砂浆搅拌工,由于连日在高温下作业,小刘在工地严重中暑,当时昏迷不醒,工地负责人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共花费医疗费1.5万多元。后经当地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确认,小刘的中暑属于职业病范畴,工伤鉴定委员会据此认定小刘在工地发生的中暑属于工伤。经与用人单位协商,所在公司对小刘花费的医疗费进行了补偿,并给予了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高温条件下坚持工作,一旦严重中暑,劳动者又应该如何维权呢?《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包括了“中暑”情形。就是说,中暑也是一种“职业病”。《办法》第十九条就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注意的是, 在高温条件下工作期间发生中暑引发职业病或心脏病猝死等情况造成劳动者伤亡的,想要确认中暑为职业病的,一定要向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请职业病诊断,拥有该机构的诊断才能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有工伤保险,那么相关待遇就会从保险基金中列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权利,用人单位则必须保证劳动者享受到相关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