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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访河北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广恩
 
◎薛兰英
  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刊记者围绕条例出台的相关问题,对河北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广恩进行了专访。
  记者:这部条例是我省第一部专门规范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地方性法规。但很多人对什么是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有什么影响了解的并不多。请您介绍一下。
  李广恩:气候资源是指气象要素中可被开发利用的太阳能、风能、热量、降水、云水和大气成分等资源。气候资源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提供必不可少的能量和物质。气候资源同时是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资源,只要合理保护、有序开发利用,可以说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气候资源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它对我们的农业、旅游、建筑、健康等方面都会产生很大影响:气候中的光、热、水、空气等物质和能量,是农业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光、热、水、空气等的分布是不均匀的,这也就决定了各地区的种植制度。也就是说,各地种什么农作物、种多少和如何种都不一样,这是利用气候资源因地制宜的结果。气候是旅游中不可缺少的一种资源。天气中风、云、雷电、雨雪、霜雾、光象等各种状态和现象的气象之美,许多人都非常喜欢,也就愿意到不同的地方旅游,去欣赏不同的气象美和在特殊气候条件下形成的特殊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要充分考虑日照和风向。如朝南的房屋可以保持充足的阳光。大气中的四季嬗变、风霜雨雪都对人体产生各种影响,以至引起疾病。如中暑、冻伤、感冒以及慢性支气管炎、关节病等。恰当利用气候条件也能防病治病。如利用登山、冬泳、滑冰、滑雪等气候条件锻炼身体可以增强体质;沙疗、日光浴、空气浴、冷水浴等气候疗养能防病治病。
  记者:我省在气候资源保护利用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出台条例对我省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具有怎样的现实意义呢?
  李广恩:近年来,我省对气候资源保护利用工作高度重视,尤其在城市规划建设、新能源开发、设施农业发展、大气污染防治等领域,科学保护利用气候资源,加快了气候资源利用产业发展步伐。据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全省风电装机容量达1100万千瓦,光伏装机容量300万千瓦;设施蔬菜发展到1040万亩,其中日光温室370万亩,大棚287万亩;人工增雨、增雪作业实现全覆盖,近3年共增加降水量77.4亿立方米,年均25.8亿立方米,有力地促进了气候资源保护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
  但也要看到,当前在气候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气候资源保护利用体制还不够顺,有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不清、义务不明;二是有的地方在城市建设、新能源开发、农业结构调整中缺乏科学规划,过度开发气候资源,对自然生物链、动植物保护特别是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不良影响;三是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建设责任不落实,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共享机制缺失,风能、太阳能等资源探测评估和预测预报能力不高,气候资源变化评估能力不强;四是有的企业在气候资源利用中缺乏国家安全意识,擅自与境外企业以开发新能源名义,在敏感区域兴建气候资源观测设施,造成气候资源基础资料流失,对维护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
  河北省是我国唯一兼有高原、山地、丘陵、平原、湖泊和海滨的省份,具有山区气候、农区型气候、海洋性气候和城市气候等多种温带大陆季风气候。气候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
  出台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是加强我省对气候资源的保护,科学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快我省气候环境修复,助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崛起的需要。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条例的起草过程。
  李广恩:在2015年1月的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石立新等16名省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的议案后,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立刻着手组织起草工作,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座谈论证的基础上,今年3月形成条例草案并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初审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邀请国家气象局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过反复修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表决。
  记者:条例主要规范了哪些方面的内容?请您为我们详细解读。
  李广恩:条例共7章38条,对全省气候资源探测、保护、开发利用等事宜作出详细规定,并规范了各相关主体在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中的权利义务。
  一是关于气候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需要政府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特点,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将由地方承担的气象基础性公益事业部分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其他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工作。
  二是关于气候资源保护利用基本原则。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趋利避害、科学利用的原则。为防止和减轻人类活动对气候及自然生态产生的不利影响,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强调加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促进产业化发展和技术进步;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和科学开发利用气候资源。
  三是关于气候资源探测和资料汇交、共享。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承担气候资源的探测任务。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在规定职责范围内承担气候资源探测任务。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台站现有的探测资料,现有探测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确需新建探测站点的,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为健全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共享机制,条例规定我省实行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气象台站以及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建立气候资源探测资料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
  四是关于气候资源保护。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节能减排、生态修复、湿地保护、城乡绿化等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和气候资源变化趋势分析,根据气候资源监测、调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包括基本气候概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的气候公报。针对城市建筑物和人口密集情况,对城市和其他重要区域的气候容量、空气污染扩散和聚集的气候条件进行评估。对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及城乡规划建设,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结果纳入项目或者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是关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条例强调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应当符合气候规律和相关技术规范,不得破坏气候资源环境;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规范人工防雹作业行为,科学开发云水资源;规范雨水资源收集利用、农业气候资源开发、旅游气候资源开发、风能和太阳能开发利用行为;鼓励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科学开发利用太阳能资源;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设备,更多使用清洁能源。
  六是关于气候资源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并纳入综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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