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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背景下的社区居民自治
 
◎吴为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模式和架构的顶层设计。但是多年来我们似乎更多在强调法律建设和相关制度构建的重要性,却往往忽略了国民自治意识和能力的建设,这一点在社区居民的基层治理中尤其突出。基层社会治理的对象法律素养参差不齐,要在社区层面实现以社区居民自治为基本形式和内容的善法善治,归结点在于提高公民的自治意识和能力。
  在目前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居民自治的主要形式表现为城乡居民自治、社区自治、地方自治、行业自治和社会组织的自治。社区居民自治的范围从狭义上讲,包括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从广义上说包括社区居民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社区居民自治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居民的主体意识,塑造居民的政治认同和社区团结;还可大大减轻政府的基层社会管理负担,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减轻政府维稳压力。
  目前,国人在自治意识和能力上存在欠缺。其表现为:社区业主的维权意识、自治意识没有激活,很多人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助长了一些素质低下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气势,也放纵了少数业主的违规行为;许多业主不知道自己与社区组织之间的权利职责关系,不知道自己在社区治理中能干什么、要干什么,甚至将自己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居委会相混淆,分不清各自角色和职责;有部分业主权利意识有余,守法意识则不足,对物业管理等社区管理的法规一知半解,遇到问题只说自己享有的权利,不考虑自己承担的义务;缺乏集体行动的能力,维权行动只能靠个人、民间精英、意见代表等一些不计报酬的人带动起来,限制了社区居民自治意识和能力发挥的可持续性。
  社区居委会作为社区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对日常社会生活自治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就目前体制来看,居委会行政化色彩仍然颇为浓厚,成为为政府办事的下级机构,导致社区成员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在没有成立社区业主委员会的地方,社区自治功能更加缺失,没有社区中介组织和职业化、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自治能力薄弱。
  要改变这种现状,应做到以下几点。其一,加强和完善立法,明确社区居委会的性质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应与业主委员会合理分工,平衡其代理职权和自定职权。依法强化社区自治管理,推广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由业主委员会通过自治章程实现小区自治管理,推动业主相互监督违法违章行为。其二,推进社区自治与协商民主的有效结合。比如涉及一个社区内部居民的公共事务,可以放手让该社区的居民依照自治规则作出决策,而对涉及不同社区之间、社区与城市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应当建立必要的协商民主机制,协调不成的应当由区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组织听证。其三,改变过去一包到底、自上而下的工作方法,不断扩大社区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加强社区工作者的培训,提高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尤其对一些老旧社区的改造工作,怎么改更实用,怎么建更舒适,只有居民最了解。只有他们提出的合理建议有机会在改造方案上体现,才能打造真正让居民舒心的宜居环境。其四,扩大宣传教育和加大信息公开,为公民自治提供相应的信息基础。其五,推进中介组织的发育和完善,以求能有效促进社区建设的管理。此外,在我国的广东、福建等南方地区,居民对“宗族”制更感亲切,可以考虑把传统文化透出的自治气息挖掘、重视并加以良性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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