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为孙子索讨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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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特 |
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这隔代带养有时也会生出无尽烦恼。刘良老人离婚的儿子将孙子抛给她,儿子应当给付孙子的抚养费却突然断了供。遭遇另类“啃老”,刘良老人犯了愁。无计可施的她只能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 儿子离婚, 老母亲带养小孙子 多年前,刘良老人的儿子邹凯婚姻出现危机, 2010年年底,儿子与儿媳赵娟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签订了离婚协议,孩子归男方,承担所有抚养费用,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儿子离婚后,孙子奔奔由爷爷奶奶带养。 2011年2月,邹凯外出打工,定期给父母汇钱作为奔奔的学费、生活费。 抚养费断了供, 祖父母怎么办? 这样过了几年之后,突然邹凯不向家里寄钱了。“邹凯,奔奔的生活费,怎么还没收到?”2014年10月,离上次收到抚养费已经过了两个多月,但迟迟不见汇款,刘良便把电话打给儿子。刘良和老伴是地道的农民,没有退休工资,也没有多少积蓄,收不到孙子的抚养费,生活便成了问题。“妈,我经济上有点困难,你先自己想想办法吧。”邹凯的回答表明,不是钱没寄到,而是根本没有寄,而且,因为遇到困难,一段时间也不会再寄。遇到什么困难,邹凯没有说,要停多久的抚养费,邹凯也没有说。一辈子老实善良、知足常乐的老人并无多少人可以求助,只能自己克服困难。但是,自此之后,孙子的抚养费再见不到了。 时间一长,老人渐渐吃不消了。奔奔渐渐长大,已经上中学,虽然是享受义务教育,可生活费等日常开销还是增加了不少。可以预见,以后孩子初中毕业考上高中,学费、生活费会让老两口更负担不起,更别提以后上大学了……困难迫在眉睫,没有别的办法,只能不断打电话向儿子催要。但是,邹凯就是置之不理。 拒绝“啃老”, 祖孙三代对簿公堂 帮儿子带孩子,刘良和老伴并不拒绝,可他们没有这个经济能力负担孙子的各种花销。老人无奈之下,只好拿起法律武器。向法律人士咨询后知悉,如果提起诉讼还会遇到一个难题,那就是谁来当奔奔的法定代理人? 奔奔才13岁,是未成年人,有诉讼权利能力却无诉讼行为能力,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但诉讼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奔奔的父母邹凯和赵娟作为监护人,二人中的一人均可作为奔奔的法定代理人,以奔奔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本案中,邹凯以奔奔的名义告自己,这不可能;若由赵娟来担任法定代理人,也不现实。法定代理人“人选”遭遇法律“瓶颈”。 可不可以变更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祖父母有权提起特别之诉,要求变更监护人。 2016年年初,刘良以奔奔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向儿子邹凯提起诉讼,要求邹凯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奔奔成年为止。刘良能不能担任奔奔的法定代理人,难题抛给了法院。湘中某县法院接到诉状,先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难。一番询问了解,立案法官确信了两个事实:奔奔近年来一直由刘良带养,赵娟离婚后与奔奔缺乏密切联系。基于这两个事实,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法院没有对刘良的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异议,受理了这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 为了孙子的抚养费,祖孙三代对簿公堂,官司究竟怎样了结?2016年七一前夕,湘中某县法院开庭审理,邹凯没有提出答辩意见,法庭上没有唇枪舌剑,没有激烈辩论,判决结果更没有出人意料。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邹凯与赵娟离婚之时,邹凯自愿独力承担奔奔的抚养费,且以离婚协议的形式来确定,邹凯应当依照法定和约定,负担奔奔的抚养费用。虽然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抚养协议约定的合理请求,但本案中,奔奔并未对“零抚养费”的母亲提出抚养要求,本着不告不理原则,无需过问。邹凯独力承担奔奔的抚养费,在未经约定变更,未经判决变更的情形下,当予维持。鉴于具体抚养费数额离婚时未予明确,本案中应当根据奔奔的实际需要、邹凯的负担能力,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同时,由于邹凯过去给付抚养费期间,奔奔一直由祖父母带养,抚养费也交由祖父母管理,而拒不给付抚养费的一年多时间里,祖父母是奔奔的实际抚养人,因而,作为祖母的刘良有权以奔奔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考量,邹凯给付的抚养费亦当由刘良代为管理。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邹凯每月给付奔奔抚养费500元,直至奔奔年满十八周岁止。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愿随着判决生效,邹凯能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但愿这个另类的“啃老”故事就此落幕;但愿奔奔的成长之路,从此一帆风顺…… 编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但现实生活中,父母一方或双方未尽抚养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不给付抚养费怎么办?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作为子女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这是常态,也是司法实践中,众多抚养费官司的基本样本。但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父母双方均怠于履行抚养义务,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又不愿意,或者无能力让孙子女、外孙子女隔代“啃老”;又如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改嫁、另娶等各种因素影响而拒不给付抚养费,放任孩子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家“啃老”;再如像本案刘良这样,儿子不靠谱,前儿媳靠不上,又没有能力让孙子隔代“啃老”……这些情况下怎么办?父母在,却不履行抚养之责,谁来担任未成年孩子的“代言人”?本案的处理可资借鉴。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始终是排在第一位的。如果负有监护之责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时候,让实际承担监护之责者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代言人,此做法值得肯定。(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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