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助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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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瑜 秦 红 |
法治是行动的保障。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有序、高效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需要夯实法治基础,做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无缝对接、协同联动,共创京津冀的碧水蓝天净土。 协同立法。目前,京津冀区域有关生态环境的政策、法规基本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态,多头立法、重复立法的问题比较严重。法因时而立、因时而进,必须构建相互适应、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协同立法机制,用“法治红线”守住“绿色底线”,用法治红利保障绿色发展行稳致远。应明确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立法的基本原则,抓好统筹、突出重点、厚植绿色、推进协同。坚持区域一体原则,统筹推进区域内小生态与大环境建设,坚持空间开发利用及治理格局的协同发展;坚持平等协商原则,走出多元利益羁绊的窠臼,恪守地位平等、互助协作、合作共赢;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京津冀三地对区域内生态环境的治理负有共同责任,但责任大小、承担方式等应有所区别。同时,在绿色发展理念的引领下,探索构建京津冀环境治理的协同立法保障机制,协商共建统一的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预警与环境损害评估等;建立区域法规清理的常态机制,定期清理重复甚至冲突的法规。 协同执法。近年来,京津冀的环境问题大多呈现区域性、复合性的特点,三地对区域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的探索也已经起步,保障措施不断加强,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但协同执法还处于摸索阶段,不同程度地存在协同执法的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要牢牢把握合力治污的基本要求,找准短板、综合施策、精准发力,促使协同执法的各领域、各环节、各层次统筹协调、联动协作。可以通过设立环境治理联合执法机制,规范和推进京津冀区域内协同执法行动。同时,厘清联合执法中的职能边界,协调配合,联动检查和处罚,提升执法成效。也可以构建跨行政区的环境纠纷处理协调机制、联动执法核查机制以及执法考核和责任追究等配套的联合执法机制,握指成拳,为协同执法助力。还可以统一环境治理领域的执法主体、执法标准、执法方式和执法程序,打破行政区划的梗阻和地方性制度、观念的壁垒,全面增强京津冀区域内执法的协同性、联动性。 协同司法。京津冀三地可尝试建立法院联席会议机制,完善环境治理的司法联动协作,打造法院执行办案的“同城效应”。联席会议的工作宗旨在于研讨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中的重大司法事项、司法需求、司法政策和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应加强区域性司法协作,开展重大环境案件的跨区域协调会商。司法协作的范围可囊括立案、审理及执行全过程,做到全程联动。应健全三地沟通交流机制,立足于现实基础和长远需要,坚持“成熟一项,行动一项”的原则,率先实行已达成共识、易于操作的环境治理领域的协同司法。与此同时,三地法院应深耕不同领域,如探索构建区域内环境治理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环境案件联合考核和问责机制等,助推京津冀环境治理协同司法的公正、高效运行。 共同守法。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是一项公众事业,离不开区域内民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应将协同治理、守法用法等知识纳入义务教育体系,普及绿色生产观、绿色消费观和绿色出行观。京津冀三地可以联合开展生态文明、绿色守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和鼓励广大民众、社会团体参与绿色发展公益活动,引导人们崇尚节约、低碳生活。三地应共同构建区域内民众守法用法的激励机制,树立和表彰绿色守法先进组织、优秀个人,从而激发广大民众守法用法的热情,共同参与环境治理。 (摘自2016.09.06《人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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