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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紧防止“带病提拔”的制度笼子
 
◎南评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并发出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把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体现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
  治国之要,首在用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修订、审议通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持续改进和提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明确从落实工作责任、深化日常了解、注重分析研判、加强动议审查、强化任前把关、严格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着手,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把好选人用人关,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干部“带病提拔”是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难题,也是党内外、各方面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挡住了不少“带病”的干部,但这一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样的问题如果不能根本解决,就会涣散党心、冷了人心。各级党委(党组)要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战略高度,把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为干部工作的聚焦点、攻坚点,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果断的措施刷新吏治。特别是在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规定,准确识别、坚决挡住那些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带病”的干部,真正把那些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班子中来。
  贯彻落实《意见》,要坚持责任挺在前面,健全完善责任体系。一方面,要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把选人用人作为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要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另一方面,要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对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贯彻落实《意见》,要抓好动议审查、任前把关两个关键。动议审查、任前把关强调的是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后全程把关。要规范动议主体职责权限和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先定规矩后议人选,按照以事择人、按岗选人的要求,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积极探索领导班子成员在动议环节实名推荐干部办法和差额酝酿党政正职岗位人选办法;要突出考察工作的针对性、增强灵活性、提高有效性,改进考察对象公示和任职前公示方式,强化审核措施,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对相关线索、举报“凡提必查”。
  贯彻落实《意见》,还要把功夫下在平时。针对一些干部“带病”情况复杂、具有很强隐蔽性的特点,要坚持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及时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注重了解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要健全完善日常联系通报机制,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通过重点研判、经常性研判、专题研判等方式,全面深入掌握干部情况。
  “尚贤者,政之本也。”全省各级党委(党组)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选人用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重要指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加强学习宣传,细化落实措施,突出工作重点,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让更多谋改革、促发展、有实绩的干部脱颖而出,为推动“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摘自2016.08.31《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