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多部法律综合防治家庭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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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欣阳 |
家暴立法与刑事对策完备 法国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是通过单项立法和《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等多部法律综合防治的模式实现的。 单独专项立法保护受侵害人尤其是妇女远离家庭暴力,并通过警察系统进行救助,这是法国家庭暴力立法的主要内容。例如,2010年2月25日,法国国民议会全票通过了一项有关预防家庭暴力的法案。法案规定两项具体措施保护妇女远离家庭暴力。一是赋予法官使用“保护裁定”的权力。当遭遇肢体暴力、强迫婚姻或性暴力的妇女向司法机构求助时,法官可裁定强制隔离受害者及其丈夫(或男伴),为受害者提供临时住所,就孩子的临时抚养权进行裁定,甚至可为受害者安排照料子女等。二是“电手镯”。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强制施暴者佩戴“电手镯”,而受害者则佩戴一个感应器。这套设备通过GPS定位系统接受控制中心的监控,当施暴者实施暴力或过于接近受害者时,受害者身上的感应器便可发出报警求救信号。 法国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作出规定。从《刑法典》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看,四种情况可视为家庭暴力:一是语言和精神暴力,如言语攻击、侮辱、威胁、控制行为等;二是身体暴力,如拳打脚踢、人身攻击、武器威胁等;三是性暴力,如婚内强暴;四是经济暴力,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控制,使得另一方被剥夺其基本的生活用品等。 法国也没有规定单独的“家庭暴力罪”,家暴行为如果涉嫌犯罪的,按照《刑法典》中“暴力罪”的加重情节进行处理。《法国刑法典》第2章第1节“伤害人之身体罪”第1目“酷刑及野蛮暴行罪”第222—3条规定,(酷刑或野蛮暴行)针对合法直系尊亲或非尊亲,或者针对父母或养父母的,处20年徒刑。当合法直系尊亲、非婚尊亲、收养尊亲或其他对未成年人拥有权力的人针对未成年人实施酷刑或野蛮暴行时,所受刑罚加至30年。 “家庭暴力”行为在法国《民法典》中也有规定。根据2010年《法国民法典》第220—1条第3款的规定,配偶一方实施暴力,致使另一方或子女处于危险时,法官需就夫妻分别居住作出裁判,并具体规定夫妻中哪一方继续在夫妻共同住宅内居住。除特殊情况外,该住所的使用权应当给予不是实施暴力行为的一方。 多管齐下保护家暴被害人 一是手机警报制度。手机警报制度的适用条件是:第一,法官根据案件情况裁定在一定期间内施暴人与被害人不能生活在一起;第二,被害人必须接受使用手机带来的不便,如给手机充电、随身携带手机等;第三,领取手机的被害人必须定期报告自己的情况及电话是否通讯正常等。这种手机带有定位功能,手机持有人能通过手机联系特定的电话平台,该平台的接线员通过对话来评估被害人所面临的危险,如果接线员认为报警人有危险,就会立即通知警方前往保护家暴被害人。 二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自2010年起,法国开始施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所有被害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院启动紧急程序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官会根据报警记录和备案记录进行审查判断。必要时,法官可传唤被告人和被害人进行听证。 三是儿童陪伴保护制度。对于每个3岁至16岁的儿童受害人,家事法院的法官都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定是否适用“儿童陪伴保护措施”。儿童受害人在接受施暴父亲(母亲)的探望时,由专门的管理委员会派出护送人员把儿童从共同居住的监护人处带走并送至施暴的父亲(母亲)处接受探望。由专门的管理委员会安排护送人在探望过程中护送受害儿童。每次护送结束后,护送人要撰写详细的护送报告,阐述父母、儿童的状态等,便于家事法官据此作出进一步决定。 全社会协作反对家庭暴力 法国早就成立了妇女与家庭权利信息中心,为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并在相对贫困的地区进行妇女权利与法律知识宣传。这一中心的目标是在法国每个省都成立一个分支机构。巴黎成立了专门的家庭儿童社会事务服务机构。巴黎市政府认为,针对女性的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是落实法律规定,同时需联合社会各个机构进行预防、宣传、培训和惩罚等工作。(作者系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自2016.09.03《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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