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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等12则
 
  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  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意见规定了11类37项惩戒措施,包括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出境限制、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加大刑事惩戒力度等。  (摘自《华商报》) 
  环保机构垂直管理改革试点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指出,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市级环保局局长、副局长由省级环保厅(局)党组负责提名。试点省份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通过向市或跨市县区域派驻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 (摘自《京华时报》) 
  食药领域严重失信者将禁办信用卡 
  近日,国家食药监局与国家发改委、中国银行等27个部门联合发布食药领域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规定19项联合惩戒措施。食药领域失信者将面临禁止参与政府采购,限制使用政府用地等惩戒,在申请政府资金支持方面,也将被限制或不被允许。此外,在申请粮食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股票发行审核、申请办理通关业务、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税收管理、新的科技扶持项目、新网站开办等方面,或从严审核,或不予支持,或加以限制,或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或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合作备忘录还特别明确,对刊播违法广告的刊播者要依法加强管理。 (摘自《北京青年报》)  
  六部门联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其中明确提出,电信企业要确保到2016年10月底前全部电话实名率达到96%,年底前达到100%。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一律予以停机。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各商业银行要严格落实“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卡)和支付账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扬子晚报》) 
  财政部:县级以上预决算统一平台集中公开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要建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从2017年起将本级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平台上集中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要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公开事项,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并将强化监督检查和认真落实追责制度,发现一起、曝光一起、纠正一起。财政部公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这一规定。 (摘自《京华时报》) 
  教育部:全日制非全日制研考将统一标准 
  教育部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将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两者学历学位证书将效力相同。新管理办法将按“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执行,2016年11月30日前录取的研究生按原有规定执行;2016年12月1日后录取的研究生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区分。 (摘自《京华时报》) 
  人社部: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公布 
  人社部日前印发《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明确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摘自《法制日报》) 
  商标注册申请全面下放地方 
  工商总局日前下发《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暂行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以省会城市、地级市为主)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受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委托,在地方政务大厅或注册大厅设立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等业务。规定强调,受托单位及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费用;收取规费应按期如数上缴,不得擅自挪用、滞留,保证国家规费的安全;不得泄露或越权使用未公开的商标注册申请信息,牟取不当利益。 (摘自《经济日报》) 
  公检法办理刑案有权调取朋友圈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按照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面临被篡改或灭失“危险”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可批准对其冻结保全。 (摘自《北京青年报》) 
  最高检:七类救助申请人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救助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救助细则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其中指出“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救助。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过程中,检察院应当遵循辅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四大原则。  (摘自《法制日报》) 
  最高法:民事诉讼违法致严重后果 法院应支付抚慰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摘自《京华时报》) 
  最高法发文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申请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同时符合四个基本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在同类平台中取得行业公认的领先地位;已开展涉公共事务领域网络拍卖业务一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记录。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有大数据实时计算分析、精准投放与推介能力,确保拍卖信息及时推送潜在竞买人,扩大参与竞买人数量。同时,不得在后台设置监控竞买人信息和操控、干预竞价程序的功能。 (摘自《咸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