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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产能结构调整时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迫切性与策略
 
◎课题组
  面对产能结构调整时期劳动关系矛盾多样化、主体利益诉求多元化的复杂形势,如何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产能结构调整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迫切性
  一是适应产能结构调整形势的需要。根据河北省人社厅的统计,到2017年,河北省因产能结构调整将涉及职工约54.7万人,约占全省第二产业从业人数的3.8%。在这一过程中,确保劳动关系变动中的平稳和变动后的稳定、和谐发展,不仅能够为之后产能结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而且能够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为战略机遇期的经济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二是适应劳动关系发展趋势的需要。从当前劳动关系发展趋势来看,劳动者的利益诉求正在从基本的找工作、求生存逐步向保待遇、求发展转变;而经济下行压力下部分用工单位,特别是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会出现与劳动者诉求相背离的情况;随着保障劳动者权益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这一矛盾产生的结果是当前劳动争议逐渐表现出触发原因多、传播速度快、事件热点高、处理难度大、组织对抗强的特点,影响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发展。
  二、产能结构调整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策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结合河北省经济发展与劳动关系发展趋势,逐步形成由政府主导的,以劳动人事法规为基础、以三方协调机制为主干、以劳动合同与集体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基础坚实、结构完整、内容全面的、可持续的和谐劳动关系发展体系。
  (一)宏观层面上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主导性作用
  1.完善专项立法,夯实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产能结构调整时期复杂多变的劳动关系发展形势,需要更多的、符合河北省地区发展实际需求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夯实和谐劳动关系发展的法律基础。
  具体地讲,可以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和省高院联合牵头,成立由省人社厅、省总工会以及产能结构调整重点地区参与的法律咨询与执行委员会,依靠法律或行政力量对这一时期劳动关系各个方面的变动进行约束和管理,突出针对性与时效性,为这一时期企业和职工行为的判定提供统一的、有约束力的标准,主要作用于劳动合同与集体协商这两个方面。
  在这一过程中,一是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制定集体合同实施办法,或以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产能结构调整时期集体劳动关系的变动进行管理。二是可以在以往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形成类似于最低工资暂行标准的文件对产能调整时期受到影响职工的工资待遇进行保护,在产能结构调整工作结束后随即废止;三是可以在产能结构调整重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形成类似于就业促进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促进受影响职工的再就业工作。
  2.明确责任主体,形成和谐劳动关系的压力机制。这一压力机制主要作用于各级工会组织方面。积极支持工会履行职责,赋予更多资源和手段,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坚定不移地听党话、跟党走,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职工权益上实现更大作为。要在各级工会组织中落实和谐劳动关系目标责任制,在赋予更多行政权力的同时明确责任,指派任务,敦促各级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职工权利,稳定职工队伍。
  首先,县(区)级和乡镇工会组织应当获得更多的行政权力支持和自由裁量空间,既有利于对乡镇、基层工会施加更大的压力敦促其有效完成集体协商,也能够提高对基层工会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其次,必须把提升乡镇工会的政策承接与执行能力作为工会组织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环节,丝毫不能放松。可以在已有的乡镇工会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借鉴提升开发区(园区)工会工作能力的相关办法,特别是在干部队伍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方向的把握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工作规范,必要时可以制定产能结构调整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暂行工作规范。不断完善乡镇工会考核标准并明确产能结构调整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奖励办法,最终形成对乡镇工会组织工作人员在制度上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二)中观层面上逐步完善三方协调参与主体建设
  1.鼓励主体创新,扩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参与机制。在三方机制与集体协商中,绝大多数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出于其代表性,会在协调、协商过程中为其所代表的群体争取尽可能多的利益,这是由其组织属性决定的,也是协商、协调有时难以达成一致的重要原因。因此,协调机制需要新的、更加中立、专业化的调解因素。从山东省的实践经验看,以人力资源与法律一体化服务商为代表的中立性质的专业化调解组织具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技术条件,也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在参与到劳动关系协调过程中能够发挥立场中立、专业性强的优势。
  专业化劳动关系调解组织可以在现有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基础上建立,结合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业务中的援助、劳动监察部门在协调能力上的指导以及工会组织在协调过程中的帮助,在必要时可以将协调过程纳入三方协调机制中帮助实现。要注意的是,在发展成熟之后,法院、劳动监察以及工会的各种指导与帮助要及时退出,确保调解组织的独立与中立性质。
  而现阶段产能结构调整时期和谐劳动关系发展的迫切需求,要求我们不拘泥于组织形式,在着力培育和促进劳动关系调解组织发展的同时,可以在原有的河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基础上建立实体的“委员会”,承担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方面有关统筹协调、组织策划以及监督实施等内容的工作。同时,可以在每半年开展一次的劳动关系形势分析研判工作基础上针对产能结构调整重点地区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方向性、特殊性问题进行不定期研判,确保协调机制的主动性、时效性与前瞻性。
  2.优化基层工会,夯实和谐劳动关系的组织基础。对于工会组织来讲,基于维护职工权益的目标,打破传统行政权力的束缚,以产能结构调整时期对劳动关系发展面临的挑战为契机,改革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方法,在继续落实省总工会有关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的同时,主动将体制外的职工维权力量吸收到体制内,既可以为地方工会夯实群众基础,也能为维护职能的实现提供新的思路,扩展维权内容与范围。首先,对于职工维权非政府组织,要以《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为指导,对于符合工会维权工作条件的,可以将其吸收进市一级工会的职工服务中心,在保持其对工会维权行动统一与配合的基础上作为职工服务中心的派出机构,在组织发展、外部协调、资金管理等方面给予指导与帮助。对于基层工会已存在的企业,可以通过职工直选工会与企业基层工会协商的方式实现二者的统一,无法达成协商的,由企业职代会表决决定;企业暂无职代会的,由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表决决定。对于尚未建立基层工会的企业出现职工直选工会的,可在工会法的框架下,借鉴职工直选工会主席的经验将直选工会直接纳入基层工会建设体系并帮助完善其组织建设,规范其维权行动,畅通其诉求表达渠道以及协调其与企业行政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自下而上、体制外的职工维权力量不能违反现有法律和工会章程,必须服从现有法律框架和政治框架的约束。要警惕非法劳工维权组织或个人利用劳动关系矛盾激化人民内部矛盾、破坏职工队伍团结和工会组织统一的行为。
  3.强化劳动监察,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秩序。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劳动保障监察被视为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在管理模式、工作方法、预警防控机制等方面的要求。
  以此为基础,面对产能结构调整时期劳动关系复杂形势,逐步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作用,提高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效能。在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按照“机构标准化、人员专业化、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发展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一是在产能结构调整重点地区进一步充实劳动监察执法力量,确保名称规范与职能统一;二是根据本地区重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能力与水平;三是坚持“阳光监察、透明执法”,规范自由裁量行为;与此同时,借助网络化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以工资集体合同审核备案、履约检查以及争议调处为基础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违规惩处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4.引导企业协会,增强职工民主管理的可操作性。要改善部分地区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的现状,通过三方机制提高企业的民主管理水平,最有效的手段就是从作为企业代表的企业家协会入手,以政策性的激励措施鼓励各级企业家协会在协商过程中尽可能的接受有关职工民主管理的内容。此外,还可以通过主体研讨会、不定期劳动关系形式研判分析的方式引导、帮助企业代表了解民主管理,向企业家协会传递职工民主管理在激发职工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劳资双方关系良性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与此同时,在促进职工民主管理水平的各项措施方面。一是要促使职代会职能的回归,严格执行《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充分认识到职代会制度与厂长负责制的平等关系,在保证企业职代会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以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作用得到有效发挥的同时,敦促职代会尊重并支持企业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实现双方关系的良性互动。二是要进一步丰富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形式,除传统的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职工持股会以及班组民主管理之外,可以有效利用现代传媒多样性的优势。例如,可以利用类似于职工代表短信平台、微博社区等形式汇集职工意见与建议。
  (三)微观层面上努力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可持续发展
  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落实到最基层时,涉及到的只有企业和职工两个方面,和谐劳动关系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就是双方关系的良性发展。而在产能结构调整时期,双方有关自身发展的观念都需要进行调整。
  1.基层工会建设要进一步强调教育职能的履行。在产能结构调整背景下,企业生产经营的较大幅度变化势必会对职工权益,特别是关系到职工生存的工资支付产生一定影响,出现不满与抵触行为不可避免,这就更需要基层工会在努力维护职工权益的基础上强化教育职能,及时疏导职工负面情绪。一方面,对于注销、关停企业的职工,由于原基层工会已停止行使职能,可由所属区域或行业工会代为管理,必要时可以由乡镇工会直接负责。另一方面,对于停产、减产或者转型企业,基层工会对受到影响的职工要及时了解其诉求,保障其权益,在就业观念转变、转岗培训、再就业能力培训等方面做好工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第一线充分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产能结构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有利条件,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2.产能调整企业要保持对利益分配的清醒头脑。减产、停产或转型企业利益在受到政策影响时,各级政府要敦促产能结构调整重点地区的企业家协会引导被涉及企业认识到产能结构调整政策的阶段性,认识到企业职工合理转岗安置的必要性,认识到这一时期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重要性。帮助被涉及企业坚持树立依靠职工办企业的观念不动摇,坚持“公开解难题、民主促发展”的管理思路不动摇,坚持现代企业管理以人为本的管理方法不动摇,充分调动职工的智慧与积极性,借助这一时期各类政策性奖补资金合理安排企业生产与职工薪资,要帮助企业负责人逐步将经营观念转变为双方利益公平分配基础上的企业利润最大化。
  在产能结构调整的背景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强化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要在准确把握产能结构调整工作影响的基础上,保证政府统一管理的主导性作用,综合考虑时间跨度、行业和地区上的不均衡,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有所侧重,提高集体协商的针对性,提升三方协调的代表性,增强劳动争议处理的灵活性,合理运用中央专项奖补资金,综合考虑职工利益诉求与企业发展需求,努力构建可持续的和谐劳动关系发展体系。
  (课题组成员:宋凤轩 刘伟青 韩春民 孙嘉佳 王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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