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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科技成果更好更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保障科技成果转化
 
◎马丽宽
  (一) 
  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形成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市场化交易平台为载体、专业化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科技成果转化格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地方扶贫开发规划,采取措施推动科技成果在贫困地区转化应用。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单位在本省贫困地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可以兼职取酬,经本单位同意、签订相关协议后,也可以离岗到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技进步与创新,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是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对于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具有重要意义。一直以来,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早在2003年河北省就出台了相关条例,对促进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新的问题逐渐显现。 
  “我们在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试点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河北工程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本刊记者,“比如,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确权问题尚未突破;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程序、职称评审中科技成果转化岗位条件的设定,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等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亟需法律予以明确。” 
  “我省科技与经济水平不相称、产学研用结合不紧密、科技评价制度不合理、成果转化机制不顺畅等‘四不’问题还很突出。具体到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问题,我省应用性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河北省科技厅副巡视员张涛表示。针对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正和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出台新的条例势在必行。 
  (二) 
  2016年3月27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是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建议尽快出台。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并在认真学习领会全国及河北省科技创新大会和国务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精神的基础上,赴保定市、石家庄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分别召开了由部分高校、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以及中国技术交易所的相关专家参加的座谈会。之后,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进行了认真修改。 
  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结合国家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新要求和河北省现状,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配置、产学研协同、中介机构服务的科技成果转化新格局。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重点任务;二是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三是开展科技成果信息的发布与汇交;四是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五是建立市场化科技成果定价机制。 
  调研中有关专家提出,应当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作用。据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推动科技成果尤其是农业科技成果在贫困地区的转化应用作出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地方扶贫开发规划,采取措施推动科技成果在贫困地区转化应用;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单位在本省贫困地区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率比较低,为了促进企业和高等院校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建议在税收方面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对原条例中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完善。据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如下修改: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二是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三是科技转化活动中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四是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五是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收优惠;六是科研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激励措施。 
  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当提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的动力,条例可以根据国家和河北省的相关激励措施对该问题作出规范。据此,条例对国有企业加强科技研发、收购创新资源和业态创新转型活动,以及健全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作出了规范。 
  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科技人员和科研机构有着强烈的创新创造积极性,条例要在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上下功夫,从而调动其从事科技转化活动的积极性。据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为:一是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创业;二是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横向科研项目;三是建立决策容错机制;四是探索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 
  8月31日,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 9月4日,将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2016年9月20日下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例经过反复修改,已经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予以表决。同时,也针对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 
  (三) 
  该条例从2015年11月26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初审到2016年9月22日表决通过,历经10个月以及三次审议。为保证立法质量,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对该项立法活动高度重视,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工委、省立法研究会认真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就重点问题反复沟通协调,并专门在各地召开专家论证会,经过反复修改完善。“条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都很强,对于发挥河北区位优势,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宁海表示。他认为,条例中的相关政策规定非常到位,比如在税收优惠方面、在激发科研人员活力方面,都是比较切合实际的,能有效激发科技人员的研发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条例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转化收益权属,将职务科技成果“三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及其转化收入下放给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使高校可以按市场规律,采取灵活方式真正自主、合理处置科技成果,对进一步释放高校沉淀的大量科技资源将起到重要作用,更有利于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河北工程大学副校长郭鸿湧认为。他告诉本刊记者,条例大幅提高了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人员可获取不低于70%的现金收益或股权。河北工程大学在试点改革过程中,明确规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现金或股权收益,其中90%用于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报酬”具有了法律法规依据,极大激发了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另外,条例鼓励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鼓励高校、院所与企业互聘科技人员,高校、科研院所离岗创业人员人事关系和相关待遇最长保留5年,“这将打消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后顾之忧,化解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间人才流动障碍,畅通人才流通渠道,促进人才流通新机制的建立。”郭鸿湧认为,条例改革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健全和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审等相关制度,对高校形成人得其所、人乐其职、人尽其能、人争贡献的科研氛围,促进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三项职能的发挥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条例的出台,为我省紧扣创新发展要求,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推动大众创新创业,形成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新动力,从而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作出贡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强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于落实。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从细化、配套、解读、培训、试点、督导、考核等环节入手,推动各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落地生根,释放红利,加快形成全要素、全链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为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创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打造新引擎。”河北省科技厅副巡视员张涛表示。
栏目责编:马文军